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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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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沪74民初2515号、2516号、2517号、2518号
案件《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75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沪74民初2515号、2516号、2517号、2518号

  案件《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2019年12月2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签发的(2019)沪74民初2515号、(2019)沪74民初2516号、(2019)沪74民初2517号、(2019)沪74民初2518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上海金融法院就案件原告(以下简称“案件债权人”)因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依法作出民事调解。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2017年11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在未履行公司内部审批决策程序,隐瞒公司董事会、在无真实交易背景情况下,擅自以公司名义向上海弈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弈辛”)开具四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017年11月10日,弈辛实业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案件债权人,此后,案件债权人又将该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买断方式背书给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珠海支行,广州农商行珠海支行又将该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背书给广州农商行。2018年11月6日,该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广州农商行向承兑人冠福股份提示付款遭拒,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上海金融法院于2019年3月7日对该案件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2019年7月29日,原告广州农商行以案件债权人已向其结清款项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被告冠福股份、上海弈辛的财产保全措施,2019年7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年8月8日,案件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前述案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司聘请专业律师积极应诉。

  本次诉讼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布的          公告编号2019-215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事项及相关事项自愿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各方已确认(2019)沪74民初2515号、2516号、2517号、2518号四个案件各涉案债权金额,且冠福股份应于2019年12月6日前向案件债权人支付20,000,000.00元(每个案件支付5,000,00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向案件债权人支付90,000,000.00元(每个案件支付22,500,000.00元)。调解协议中的“1、涉案债权本金、利息”“2、调解后应付金额”主要内容详见下表:

  ■

  3、若被告冠福股份按上述调解协议约定的每个案件按期足额支付人民币27,500,000.00元(四个案件合计110,000,000.00元),则案件债权人自愿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并不再向被告冠福股份主张本案所涉票据及相应保理合同项下的其余任何款项。

  4、若被告冠福股份未能按上述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付款义务,则案件债权人有权自被告冠福股份逾期之日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冠福股份下列款项:每个案件涉案债务人民币52,175,000.00元(扣除被告冠福股份,被告上海弈辛,第三人闻舟实业、林文智、林文洪、林文昌在本调解协议项下已履行金额),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2,175,000.00元减去案件债权人实际收到履行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及本案案件受理费。

  5、被告上海弈辛、第三人闻舟实业、林文智、林文洪,林文昌应于2019年11月25日前向每个案件的案件债权人连带支付人民币22,500,000.00元(四个案件合计90,000,000.00元)。

  6、若被告上海弈辛及第三人闻舟实业、林文智、林文洪、林文昌未能按上述调解协议第五项规定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则案件债权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要求被告上海弈辛及第三人闻舟实业、林文智、林文洪、林文昌等任一方或多方在每个案件中连带清偿22,500,000.00元及利息(以22,500,000.00元减去已实际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化4.35%的利率,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有权就上述未履行部分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若案件债权人已经根据上述调解协议第四项规定就全案未履行债权金额对被告冠福股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案件债权人不再要求被告上海弈辛及第三人闻舟实业、林文智、林文洪、林文昌履行剩余付款义务。

  8、因本案所涉保理融资款实际均系被告上海弈辛及第三人闻舟实业、林文智、林文洪、林文昌使用,被告冠福股份向案件债权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上海弈辛及第三人闻舟实业、林文智、林文洪、林文昌同意被告冠福股份有权以实际付款额为限向被告上海弈辛及第三人闻舟实业、林文智林文洪、林文昌追偿。

  9、各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调解协议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达成的,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预计增加公司9,145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15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16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17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2518号案件《民事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76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签署和解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丙方”)为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乙方”)发行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私募债提供担保,近期因同孚实业自身资金紧张,其所发行的私募债已出现逾期且未兑付的情形,由此也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经友好协商,各方已达成和解,并签署了《和解协议》。现将2019年11月16日~30日签署的《和解协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和解事项的基本情况

  债权人购买了乙方在华夏文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上海理顾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发行的金融产品,现乙方到期未能兑付该金融产品。基于乙方目前暂无力兑付甲方购买的该产品对应款项,乙方请求丙方代为支付。经乙、丙、丁三方核实,债权人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乙方发行私募债范畴。各方同意由丙方代乙方支付购买产品对应的款项。

  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

  各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365日前(含该日,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由丙方代乙方向相关债权人支付约定款项。债权人名称以及和解协议中的第1条款“未兑付的债券本金、利息”、第2条款“和解后应付金额”主要内容详见下表:

  ■

  ■

  注:表中序号为29、30两笔为经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结案。

  3、丙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债权人支付了第二条款项的,视为乙方已经向债权人支付了该产品的全部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债权人与乙方、丙方之间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债权人不得再就该产品向乙方、丙方和丁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任何款项(包括兑付期外的利息、违约金等)。对于丙方代替乙方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无论丙方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乙方全部予以确认并同意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向丙方偿还本息,丙方可在任何时候向乙方追偿该本息。

  4、债权人确认:债权人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本协议约定的产品外,债权人没有向乙方购买通过丁方发行的其他任何产品,乙方不存在其它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债权人无权向乙方或丙方及丁方主张任何权利或任何款项;债权人收到和解协议的还款项之时所持有的《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担保函》(如有)等文书同时失去所有的法律效力,并在还款当日交付丙方。

  5、乙方确认:乙方不存在任何隐瞒或遗漏,除和解协议约定的产品外,乙方不存在其他应向债权人兑付的产品,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在丙方代为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之日起就有义务向丙方偿还全部代付款项及利息,丙方有权追偿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6、丁方负责确认债权人通过丁方购买的乙方产品数量、金额、期限、利率,并对和解协议所有数据负责。本次调解后债权人与乙方再无任何通过丁方购买的任何产品。

  7、债权人必须确认和解协议调解事项是否提起法律诉讼或仲裁。若和解协议涉及的产品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于涉及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处理费及保全费、执行费)、担保函的费用、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与乙丙丁四方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以和解协议内容为基础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调解,由法院或仲裁委根据和解协议内容出具《民事调解书》,丙方有权依据《民事调解书》直接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若法院或仲裁委不同意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债权人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撤诉,各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若债权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不能完成撤诉并向丙方出具法院或仲裁委撤诉裁定书的,则丙方按和解协议第二条约定向债权人付款的日期相应顺延,和解协议继续有效。

  若和解协议涉及的产品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各方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丙方有权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向乙方追偿垫付的全部款项。债权人聘请律师产生的费用(如有)以及其他费用等,由债权人自行承担,若债权人故意隐瞒诉讼/仲裁或产品信息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债权人承担。

  如丙方原因未能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代付款项义务,则和解协议失效,债权人仍然可以按照原产品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的约定主张权利。

  8、签署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将《认购协议》、《认购确认书》、转账凭证等文件原件交付给债权人代理律师,在丙方付清款当日内债权人或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应将前述原件交付给丙方,否则,丙方有权要求债权人按每日1,000.00元标准计收违约金。前述所有材料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由债权人、乙、丙、丁四方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共同签字确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对控股股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本次签署和解协议,公司将在当期冲回多计提的预计负债,预计增加公司1,300万元的利润,具体数据以审计机构确认的为准。

  公司控股股东违规事项引发的纠纷及诉讼,公司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后冲回前期多计提的预计负债/坏帐准备,对当期利润产生的影响只是针对预计负债/坏帐准备进行的帐务调整,非系经营性利润,不可持续,且不会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五、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为妥善解决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公司与经核实属于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范畴的债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并与部份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达成和解,由公司按《和解协议》约定代同孚实业支付已逾期的债券产品。

  3、公司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已实际对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董事会已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启动了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目前公司已对控股股东持有的部份公司股份进行冻结。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公司将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蔡东溟(本金10万元);

  2、《和解协议》-蔡文忠(本金2000万元);

  3、《和解协议》-陈敏莉(本金25万元);

  4、《和解协议》-陈万志(本金40万元);

  5、《和解协议》-陈雅珍(三笔:本金10万元+14万元+12万元);

  6、《和解协议》-丁惠良(本金10万元);

  7、《和解协议》-冯一宇(本金100万元);

  8、《和解协议》-符妙虎(本金30万元);

  9、《和解协议》-付明东(两笔:本金30万元+20万元);

  10、《和解协议》-傅云雁(本金10万元);

  11、《和解协议》-焦家英(本金210万元);

  12、《和解协议》-乐淑芬(两笔:本金55万元+102万元);

  13、《和解协议》-李刚强(本金25万元);

  14、《和解协议》-李善梅(本金10万元);

  15、《和解协议》-廖震(四笔:本金40万元+40万元+35万元+11万元);

  16、《和解协议》-林慧玲(两笔:本金123万元+100万元);

  17、《和解协议》-刘伶伶(本金15万元);

  18、《和解协议》-强惠芬(本金30万元);

  19、《和解协议》-孙超(本金10万元);

  20、《和解协议》-徐美珍(本金10万元);

  21、《和解协议》-杨沈勇(本金10万元);

  22、《和解协议》-姚丽娟(本金10万元);

  23、《和解协议》-叶调芳(本金10万元);

  24、《和解协议》-张瑜(本金40万元);

  25、《和解协议》-赵秀弟(本金21万元);

  26、《和解协议》-周丽娟(本金15万元);

  27、《和解协议》-周明芳(本金15万元);

  28、《和解协议》-朱振麟(本金60万元);

  2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苏建明(本金15万元);

  3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2227号《民事调解书》-童培译(本金10万元);

  31、《和解协议》-毕九峰(本金30万元);

  32、《和解协议》-隽建娣(本金55万元);

  33、《和解协议》-楼跃梅(本金15万元);

  34、《和解协议》-卢雁(本金10万元);

  35、《和解协议》-潘颖欣(本金20万元);

  36、《和解协议》-苏立新(本金100万元);

  37、《和解协议》-汪正八(两笔:本金10万元+10万元);

  38、《和解协议》-王宝苗(本金100万元);

  39、《和解协议》-吴露蓉(本金10万元);

  40、《和解协议》-徐梅(本金10万元);

  41、《和解协议》-杨杏珠(本金75万元);

  42、《和解协议》-尤爱国(本金10万元);

  43、《和解协议》-于鸿英(两笔:本金10万元+15万元);

  44、《和解协议》-郑杰(本金20万元);

  45、《和解协议》-周建萍(本金60万元);

  46、《和解协议》-周兆祥(本金100万元);

  47、《和解协议》-朱建飞(本金10万元)。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ST冠福      公告编号:2019-277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冠福股份”)于近日收到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化法院”)签发的相关债权人因购买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上述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在收到上述案件的法律文书时,已及时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月19日、1月24日、2月28日、4月4日、4月23日、4月24日、5月16日、6月15日、6月20日、6月27日、7月11日、7月17日、8月1日、8月3日、8月14日、9月19日、9月26日、10月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2019-037、2019-066 )、《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私募债项目相关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文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3、2019-102、2019-103、2019-129、2019-155、2019-160、2019-165、2019-185、2019-243)、《关于收到公司担保的同孚实业私募债项目债权人起诉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66、2019-175、2019-180、2019-185、2019-191、2019-205、2019-236、2019-238)。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被告同孚实业因资金需求,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并承诺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约定收益,冠福股份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保证担保。由于被告同孚实业到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冠福股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向德化法院提起诉讼。德化法院对前述案件立案受理,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

  三、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

  详见附表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详见附表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事项。但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以及公司为关联企业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项目已出现到期未兑付情况,尚未知是否存在其他诉讼事项。

  六、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在2018年已对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及为同孚实业担保的私募债项目计提了坏账损失或预计负债,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对于本次德化法院的判决,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作出下一步应对措施。

  七、风险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五天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对外担保、对外借款等违规事项,自2018年10月已开始引发了相关的纠纷及诉讼。经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历史资料,没有涉及该等涉诉事项的任何相关审批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涉及控股股东违规的公司诉讼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董事会对各案件原告的诉求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18年度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坏账损失和或有负债的计提。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的违规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0)等公告。

  2、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不超过6亿元私募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截止目前,已有相关债权人因购买同孚实业通过相关平台发行的债券产品出现逾期未兑付而起诉公司,该等债权人认为其购买的债券产品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提供担保的私募债产品,公司有待进行核实该等债券产品是否全部属于公司为同孚实业发行私募债提供担保的范畴。公司控股股东已出现债务危机,若公司因为前述提供担保而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相关的应对措施,尽快启动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偿等法律程序,尽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37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1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1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2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2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2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7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4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4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4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5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6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6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7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92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92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96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99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1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323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323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2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3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43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7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8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2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1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4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4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52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5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5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91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55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3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2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63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00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75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28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6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4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36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145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78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07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8、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1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59、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26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0、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2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1、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4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2、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3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8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4、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4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5、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59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6、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60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67、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6民初863号案件的《传票》、《民事判决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冠福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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