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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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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前述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盛元房地产60.82%股权。盛元房产已经履行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报批程序并取得相关证照;本次交易行为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获得相应的批复。

  2、本次交易涉及需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审批事项已在《宁波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盛元房地产60.82%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盛元房产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盛元房产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完整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5、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监事会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前述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亦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障碍;

  5、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已履行了目前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将持续督促公司完整履行其他相关法定程序,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程序完备,相关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八、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比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九、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和组织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发行数量、发行价格、过户安排、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等;

  (二) 聘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

  (三) 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组织执行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和文件;

  (四) 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的申报事项;

  (五) 在股东大会已经批准的交易框架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或要求、发行政策和市场条件的变化,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交易协议及其他申报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相应调整和修改;

  (六)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股份登记、锁定、上市事宜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业绩补偿方案相关议案的情况下,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指定专门股票账户、支付回购对价、办理补偿股份的注销手续、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八)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业绩补偿方案相关议案的情况下,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含当日)完成,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决定后续年度预测净利润相关事宜;

  (九) 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否决补偿方案、债权人原因) 导致无法和/或难以回购并注销的情况下,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赠与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权登记日、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等;

  (十) 在补偿措施不能顺利履行的情况下,授权公司董事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协商、催告、仲裁或诉讼等多种法律途径收回业绩承诺补偿款;

  (十一) 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但如果公司已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解除〈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的议案》

  经公司与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共同决定解除《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原《框架协议》”),各方均无须就原《框架协议》的解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要求,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制定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临2019-034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27日以邮寄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1月30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在宁波召开。公司现有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水荣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继续推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论证后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壮大公司规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利益,同意继续推进本次交易。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因交易对方荣盛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8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重组的各项工作。根据本次交易事项推进中重组方案发生的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交易对方、交易价格的变化等),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

  注:2018年5月8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10,88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2019年4月16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0,8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经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前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8.29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调整构成对本次交易方案的重大调整。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调整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 6 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公司自2018年4月4日披露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以来,至2018年10月3日已届满6个月,因此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并根据本次交易事项推进中重组方案发生的变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交易对方、交易价格的变化等)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进行调整。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持有方为荣盛控股,因荣盛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如下::

  1、交易方案概述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荣盛控股购买其持有的杭州盛元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元房产”、“标的公司”)60.82%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100%股权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评估值为246,817.20万元,标的资产对应评估值为150,122.23万元。参照前述评估结果,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150,122.00万元。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交易的发行方式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发行对象为荣盛控股。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7号)规定,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调整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及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

  基于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发展前景的预期,同时考虑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的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并最终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29元/股,较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及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分别上浮46.99%、37.25%、35.90%。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格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150,122.00万元及发行价格8.29元/股计算,本次发行数量为181,088,057股。最终发行股数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如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后所能换取的公司股份数不为整数时,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应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部分去尾处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股数将按照相关规则作相应调整。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

  荣盛控股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锁定期届满时,如荣盛控股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下的盈利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上述锁定期将顺延至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限售期限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交易对方增持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标的资产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

  自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含当日)止,标的资产在此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公司享有,在此期间产生的亏损由荣盛控股承担,并以现金补偿方式向公司补足。上述期间损益将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确定。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与荣盛控股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协议》,交易对方应于该协议生效后的3个月内完成标的资产的工商变更手续,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股东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转移至公司。

  该协议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其他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所有实际经济损失。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和标的资产减值补偿安排

  根据公司与荣盛控股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期为交易完成当年及其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即2020年度至2023年度,以此类推。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补偿期间内(2020年-2023年)各年累积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92,694.91万元。若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期间内(2020年-2023年)各年累积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人民币192,694.91万元,则交易对方应按交易双方约定的公式计算确定的金额,同时根据应补偿金额确定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补偿股份数”)及应补偿现金金额(如需)。业绩承诺补偿将在业绩补偿期间届满时一次性确定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优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本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股份不足补偿部分以现金补偿。

  在业绩补偿期限届满后4个月内,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则交易对方应向公司另行进行补偿,且应当优先以股份补偿方式向公司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业绩承诺补偿安排和标的资产减值补偿安排的具体内容以公司与荣盛控股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内容为准。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共享。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3、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但如果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六、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等工作结果编制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交易发表了明确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结果,公司拟与荣盛控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即公司以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向荣盛控股购买其持有的盛元房产60.82%的股权,协议就交易价格、支付方式、期间损益安排、业绩补偿安排、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为解决同业竞争,保证公司利益,公司拟与荣盛控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托管协议》,受托管理荣盛控股持有的大连海滨置业有限公司及大连逸盛元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该等协议自本次交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生效。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及其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标的公司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2019年6月《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9342号);同时,公司编制了本次重组模拟实施完成后的备考财务报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备考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19]9344号)。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审计报告》(天健审[2019] 【9342】号)、《审阅报告》(【9344】号)及《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9] 【605】号)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九、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坤元评估对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

  1、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坤元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坤元评估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盛元房产之间,不存在影响其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利益关系,具备独立性;

  2、坤元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采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实际状况相关的评估方法,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本次交易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已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荣盛控股现持有公司90,417,6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08%。本次交易完成后,荣盛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30%,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荣盛控股承诺其于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公司新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荣盛控股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独立董事已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及其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管政策》”)的规定,公司对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盛元房地产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在报告期内(2017年至2019年1-6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用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

  根据监管政策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房地产自查报告出具相关《承诺函》。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制作了填补回报并增强上市公司持续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说明》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涉及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前述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盛元房地产60.82%股权。盛元房产已经履行其生产经营所需的报批程序并取得相关证照;本次交易行为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获得相应的批复。

  2、本次交易涉及需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审批事项已在《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盛元房地产60.82%股权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盛元房产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4、盛元房产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完整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5、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前述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亦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不存在障碍;

  5、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声明和保证:公司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提交的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已履行了目前应履行的法定程序,将持续督促公司完整履行其他相关法定程序,使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程序完备,相关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八、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议案》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的相关规定,经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比较,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十九、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许可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调整和组织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支付方式、发行数量、发行价格、过户安排、审计基准日、评估基准日等;

  (二) 聘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宜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

  (三) 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组织执行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和文件;

  (四) 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的申报事项;

  (五) 在股东大会已经批准的交易框架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或要求、发行政策和市场条件的变化,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交易协议及其他申报文件进行必要的补充、相应调整和修改;

  (六)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股份登记、锁定、上市事宜和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业绩补偿方案相关议案的情况下,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或指定专门股票账户、支付回购对价、办理补偿股份的注销手续、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

  (八)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业绩补偿方案相关议案的情况下,若本次重组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含当日)完成,授权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决定后续年度预测净利润相关事宜;

  (九) 无论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否决补偿方案、债权人原因)导致无法和/或难以回购并注销的情况下,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赠与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股权登记日、办理股份过户手续等;

  (十) 在补偿措施不能顺利履行的情况下,授权公司董事会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协商、催告、仲裁或诉讼等多种法律途径收回业绩承诺补偿款;

  (十一) 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但如果公司已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则该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交易完成日。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解除〈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的议案》

  经公司与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共同决定解除《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原《框架协议》”),各方均无须就原《框架协议》的解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董事长李水荣、董事李彩娥、董事沈伟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分红条款做出修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董事会表决通过的《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9年第2次修订)》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二十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要求,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制定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详见同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二十三、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 2019 年12月18日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临2019-036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8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控股”)及三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元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杭州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元房产”、“标的公司”)100%股权。

  2019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调整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中的交易对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等内容进行调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关调整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次调整后的交易方案为: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荣盛控股购买其持有的盛元房产60.82%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盛元房产60.82%的股权,盛元房产将成为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本次重组方案,与之前预案披露的重组方案相比,主要对以下几项内容进行了调整:

  ■

  注:2018年5月8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10,88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2019年4月16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10,8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经公司2017年度及201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后,公司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前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8.29元/股。

  二、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标准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按照前款规定对原交易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重新提出申请,同时公告相关文件。

  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中对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进行了明确:

  1、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明确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1)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第 2 条的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3)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 20%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 20%;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1)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重组委会议可以审议通过申请人的重组方案,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2)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2、上市公司公告预案后,对重组方案进行调整达到上述调整范围的,需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本次调整构成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方案拟减少交易对方三元控股,由此减少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占原标的资产作价的比例超过 20%,本次调整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四、本次方案调整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9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调整后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已就本次方案调整重新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相关方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华西证券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规定,本次方案调整构成对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上市公司本次调整交易方案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临2019-037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分红条款做如下修订:

  ■

  以上修订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051     证券简称:宁波联合     公告编号:临2019-038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9年12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9年12月18日13点30分

  召开地点:宁波北仑区戚家山街道东海路20号戚家山宾馆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9年12月18日

  至2019年12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2019-034)、《第九届监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临2019-035)。公司也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5及其子议案、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及其子议案、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5及其子议案、6、7、8、9、10、11、12、13、14、15、16、17、18、19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凭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持个人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代理人持委托人股票帐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股东也可采取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信函方式以寄达时间为准。

  2、登记时间: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6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00。

  3、登记地点:宁波开发区东海路1号联合大厦803办公室。

  六、 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人:汤子俊

  电话:(0574)86221609

  传真:(0574)86221320

  电子邮箱:tangzj@nug.com.cn

  通讯地址:宁波开发区东海路1号联合大厦803办公室

  邮编:315803

  2、会议费用:参加会议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9年12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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