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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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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19-071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获得政府补助的基本情况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曼石油”)及全资子公司中曼石油钻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钻井”)、全资孙公司四川昆仑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昆仑”)、四川中曼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电气”)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5,653,468.36元,超过2018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

  注:零星补助项目指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期间单笔补贴金额小于5万元的政府补助。

  二、补助类型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将上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计人民币5,653,468.36元计入当期损益,会对公司2019年度损益产生一定影响。以上2019年数据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和最终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19          证券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19-069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目前,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持有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曼石油”)25,013,57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6.25%。上述股份全部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该部分股份已于2018 年12月 1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深创投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深创投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减持不超过8,000,000股公司股份,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0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两种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8,000,000股。同前一次减持计划时间一起计算,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任意连续90天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减持价格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一、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注:同前一次减持计划时间一起计算,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深创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已持有的中曼石油股份。本公司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深创投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深创投进行减持,则每年减持公司的股份数量不超过1,440万股。

  3、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A.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深创投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深创投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B.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指定账户;C. 如果因上述违规减持卖出的股票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深创投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拟减持股东将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及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本次减持股份计划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相关股东及董事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30日

  证券代码:603619        股票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19-070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11月28日,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76号)、公司董事长李春第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李春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77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76号)的内容: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海湾)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Toghi Trading-F.Z.C(以下简称 Toghi公司)提供 5,040,386美元用于资金拆借,当时Toghi公司是你公司董事长李春第控制的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你公司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4月25日,李春第作为关联方股东先行替Toghi公司偿还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合计5,386,860.75美元,折合人民币36,202,397.68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李春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77号)的内容:

  “李春第:

  经查,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曼石油)全资子公司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海湾)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Toghi Trading-F.Z.C(以下简称 Toghi公司)提供 5,040,386美元用于资金拆借,当时Toghi公司是你控制的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中曼石油资金,中曼石油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4月25日,你作为关联方股东先行替Toghi公司偿还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合计5,386,860.75美元,折合人民币36,202,397.68元。

  中曼石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你作为中曼石油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同时为Toghi公司的股东,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此负有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上述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今后公司将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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