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19-166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中房债
债券代码:114438 债券简称:19中交01
债券代码:114547 债券简称:19中交债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成交确认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11月28日,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收到合肥市肥东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具体情况如下:
在2019年11月28日在合肥市土地交易市场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我公司竞得编号为FD19-17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单价为每亩720万元,总价约62,720万元。
该地块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与肥东县交界处,属龙岗板块,土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地块面积约5.81万平方米,容积率2.0,计容建筑面积约11.62万平方米。
特此公告。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
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中交地产 公告编号:2019-167
债券代码:112263 债券简称:15中房债
债券代码:112410 债券简称:16中房债
债券代码:114438 债券简称:19中交01
债券代码:114547 债券简称:19中交债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第十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9日14:5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合生财富广场15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赵晖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534,948,992股,本次股东大会中,议案(一)至议案(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4,948,992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42,410,719股。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285,239,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83.3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7,171,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16.70%。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2人,代表股份21,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0.01%。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与合作方按股权比例调用控股子公司重庆中交西南置业有限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
同意342,410,7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中交富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342,400,7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2%;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审议《关于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342,410,7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霍晴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