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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3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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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600742     股票简称:一汽富维    公告编号: 2019-036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或“甲方”)将持有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汽富维”或“公司”)76,867,469股股份,占一汽富维股份总数的15.14%,不再是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后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东投资”或“乙方”)将持有一汽富维84,002,555 股股份,占一汽富维股份总数的16.55%,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亚东投资,公司由无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实际控制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本次协议生效:

  (1)、按国家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审批的主体批准本协议约定事项;

  (2)、按国家相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批的主体批准本协议约定事项。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需要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一汽集团《关于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通知函》,通知中明确一汽集团拟向亚东投资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一汽富维2,538.2808万股股份,并签署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书》)。

  一、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公司名称: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1239989159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开发区东风大街8899号

  5、法定代表人:徐留平

  6、注册资本:叁佰伍拾肆亿元整

  7、成立日期:1953年07月15日

  8、经营期限:长期

  9、经营范围:汽车及零部件(包含新能源汽车及与其相关的电池、电机、电控,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智能产品及设备、铸锻件毛坯等的开发、设计、试验、检测检定、制造及再制造、销售;机械加工;工具、模具及设备等的设计、研发及制造;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工程建筑等业务组织和投资管理及服务;物流、仓储、租赁、能源、回收利用、二手车等相关衍生业务(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咨询、技术、商务、进出口(不含出版物进口业务;不包括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软件及信息、劳务服务(不含对外劳务合作经营和国内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

  1、公司名称: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MA14CDAW99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超达大路4158号

  5、法定代表人:张志新

  6、注册资本:五亿元整

  7、成立日期: 2017年8月27日

  8、经营期限:长期

  9、经营范围:资金投资、投资咨询、代理投资、委托投资、投资顾问、实业投资(不含:理财、集资、吸储、贷款、期货、保险、融资、证券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其他金融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股权结构:

  ■

  二、股权转让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一)2019年11月29日一汽集团与亚东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的基本内容如下:

  1、转让方:一汽集团

  2、受让方:亚东投资

  3、转让股份:一汽富维25,382,80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4、转让比例:占一汽富维股份总数的5%

  5、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前后,双方持有一汽富维股份的情况:

  ■

  6、转让价格: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标的股份的价格为下列三者之中的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一汽富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3)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一汽富维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7、支付方式:

  (1)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在股份转让获得双方有权审批的主体批准后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2)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转让获得双方有权审批的主体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清。

  8、承诺及保证

  (1)、双方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公司,双方均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能力。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上述标的股份为甲方合法持有股份,标的股份权属清晰,无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况。

  (3)、甲方承诺并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一汽富维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通过股份控制、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具有一致行动情形或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4)、甲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一汽富维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改选事项时,在对将一汽富维董事会成员人数调整为9人,以及乙方提名的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表决时,与乙方保持一致意见。

  9、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本协议生效:

  (1)、按国家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审批的主体批准本协议约定事项;

  (2)、按国家相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批的主体批准本协议约定事项。

  三、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转让前一汽集团持有公司102,250,27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1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转让前亚东投资持有公司58,619,747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5%,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2、本次转让后一汽集团持有公司76,867,469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14%,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转让后亚东投资持有公司84,002,555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5%,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3、协议中一汽集团承诺:“甲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一汽富维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改选事项时,在对将一汽富维董事会成员人数调整为9人,以及乙方提名的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表决时,与乙方保持一致意见。”

  4、实际控制人认定

  (1)协议中一汽集团承诺:“甲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一汽富维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改选事项时,在对将一汽富维董事会成员人数调整为9人,以及乙方提名的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表决时,与乙方保持一致意见。”

  单一股东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

  (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以及持股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任选;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任选的投资者。

  综上分析认定: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亚东投资,实际控制人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风险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须经一汽集团、亚东投资有权审批的主体批准本协议约定事项;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需要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9日

  股票代码:600742        股票简称:一汽富维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一汽富维

  股票代码:60074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8899号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8899号

  股份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引起的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9年11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需经双方签署且经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一汽集团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如下:

  ■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未来股份增减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部署和指导精神,推进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伐,推动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而转让部分自身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份转让事项外,信息披露人未来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增持或减持一汽富维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汽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25,382,808股股份转让给亚东投资,占公司总股本的5%。

  本次协议转让后,一汽集团剩余合计持有公司76,867,46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5.1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汽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102,250,2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4%,全部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11月29日,一汽集团与亚东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甲方):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8899号

  法定代表人:徐留平

  受让方(乙方):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超达大路4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新

  (二)股份转让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乙方转让其合法持有的一汽富维25,382,80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一汽富维总股本的5%;

  2、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前后,双方持有一汽富维股份的情况:

  ■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标的股份的价格为下列三者之中的较高者:

  (1)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一汽富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3)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一汽富维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2、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支付方式为:

  (1)在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在股份转让获得双方有权审批的主体批准后自动转为转让价款。

  (2)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转让获得双方有权审批的主体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清。

  3、甲方账户信息:

  户名: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一汽支行

  账户:124902082010668

  (四)承诺及保证

  1、双方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公司,双方均具备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能力。

  2、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上述标的股份为甲方合法持有股份,标的股份权属清晰,无任何争议或纠纷,不存在被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况。

  3、甲方承诺并保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一汽富维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通过股份控制、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具有一致行动情形或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4、甲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一汽富维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换届改选事项时,在对将一汽富维董事会成员人数调整为9人,以及乙方提名的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表决时,与乙方保持一致意见。

  5、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项下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五)标的股份的过户及信息披露

  1、甲方同意在乙方全部结清转让价款后 5 日内,备齐相应资料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标的股份自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后,则对应股份的权利及义务完全转移至乙方;

  2、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信息披露义务。

  (六)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本协议生效:

  1、按国家相关规定,甲方有权审批的主体批准本协议约定事项;

  2、按国家相关规定,乙方有权审批的主体批准本协议约定事项。

  (七)税费承担

  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各项税费、交易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八)过渡期安排

  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乙方名下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一汽富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配股、送股等除权事项的,本协议所涉及的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标的股份应包括前述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即本协议标的股份占一汽富维总股本的比例不变,标的股份的总转让价款不变。具体的除权与除息调整计算方式比照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九)违约责任

  本协议项下的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有关义务、所作出的承诺、声明和保证,即视为该方违约。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使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不能部分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并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该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各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多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各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5、双方一致同意,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80日内,本协议的生效条件仍未具备,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或赔偿。

  6、双方一致同意,当本协议被解除时,甲方在合同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将按本协议第二条第2款之约定已取得的保证金全额返还给乙方。

  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本协议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守约方可根据履行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本协议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十一)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签署以及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保护并均适用中国(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2、凡因本合同产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是否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者权利受限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外,交易各方未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上设定其他权利,交易各方之间亦不存在收购价款以外的其他补偿安排。

  根据《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 号),《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 36 号),本次权益变动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和吉林省国资委批准。《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条款在经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达到生效条件。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2019年11月20日,一汽集团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批通过了本次权益变动事项。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拟通过协议方式向亚东投资转让的股份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一汽集团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19年11月29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19年月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2019年月日

  股票代码:600742       股票简称:一汽富维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一汽富维

  股票代码:60074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超达大路4158号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超达大路4158号

  股份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受让引起的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11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三、《股份转让协议》需经双方签署且经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

  (三)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亚东投资、国资经管公司100%股权,为亚东投资、国资经管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亚东投资、国资经营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不涉及达成、签署一致行动人意向或协议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产权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二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亚东投资、国资经管的股权关系结构如下:

  ■

  国资运营公司持有亚东投资、国资经管公司100%股权,为亚东投资、国资经管公司的控股股东。吉林省国资委持有国资运营公司100%股权,为亚东投资、国资经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亚东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为吉林省国资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吉林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监管吉林省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亚东投资下属核心一级企业和核心业务基本情况如下: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亚东投资的控股股东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控制亚东投资之外,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

  注:上述企业均为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控制的一级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从事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一)亚东投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亚东投资是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出资设立的国有全资企业,主要从事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企业投融资咨询、投资管理、代理投融资以及企业重组、并购等资本运营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亚东投资设立时间不满三年,其最近两年经审计的合并口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二)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亚东投资成立时间不满三年,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证监会公告[2014]25号)等相关法规要求,将亚东投资控股股东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披露如下:

  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吉林省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统一部署,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由吉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国有股权的持股主体,根据省国资委授权,代表省国资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公司以加快国有资本流动、优化国资国企布局,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宗旨,以做强国有资本,服务吉林经济为使命,主动开展股权运作、资本运营和资产管理业务,服务吉林省经济发展大局。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要承担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产业培育四方面功能。

  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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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五年内的合法合规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亚东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亚东投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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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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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亚东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的公司5%及以上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亚东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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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亚东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亚东投资及其控股股东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境内、境外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亚东投资是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始终聚焦吉林省优势产业布局,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致力于发展成集资金投资、投资咨询、代理投资、委托投资、投资顾问、实业投资等业务为一体的投资管理平台。

  2018年6-7月,亚东投资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购买了一汽富维2,440.63万股股份,持股比例达4.81%,成为其第三大股东。2019年7-9月,亚东投资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一汽富维3,421.35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增至11.55%,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为打造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并基于对一汽富维未来发展的信心,亚东投资与一汽集团协商达成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亚东投资将持有一汽富维16.55%股权,成为一汽富维控股股东,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业务拓展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竞争实力。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亚东投资将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管理运作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亚东投资作为控股股东将在业务发展、技术开发与应用、信息交流、资金等方面利用优势地位和资源为上市公司提供支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已有权益的股份之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亚东投资将持有一汽富维84,002,55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6.55%。

  除本报告书披露信息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亚东投资无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果亚东投资未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12个月内,亚东投资不会转让已有权益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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