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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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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19-239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于2019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93),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9),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之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50),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张家港分行”)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一、(2019)苏0582执73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A: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菲尔”)

  被申请人B: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C: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

  案 由:执行

  1.(2019)苏0582执7351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年9月17日作出的(2019)苏05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在2019年12月6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1向工行张家港分行支付166,311,814.09元;

  1.2向工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3负担申请执行费233,712.00元。

  2.(2019)苏0582执7351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工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光电公司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二、 (2019)苏0582执73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情况:

  申 请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申请人A: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B: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 由:执行

  1. (2019)苏0582执7346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建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 (2019)苏 058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在2019年12月4日9时3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下列义务:

  1.1向建行张家港分行支付44,710,973.56元;

  1.2向建行张家港分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3负担申请执行费112,111.00元。

  2.(2019)苏0582执7346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建行张家港分行与康得菲尔、康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得菲尔、康得新如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康得菲尔、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上述情况,最大限度维护好上市公司权益,并根据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执73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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