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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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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7 证券简称:新潮能源 公告编号:2019-062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诉讼涉案金额为197,889,315.00元人民币,其中本金170,000,000.00元,投资收益27,889,315.00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暂计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的收益按12%的年利率另行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170,000,000.00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判决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犇宝”)于2019年11月25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4号,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诉基本情况

  上诉时间:2019年6月17日

  受理时间:2019年8月26日

  诉讼机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

  上诉人: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上诉请求、理由

  (一)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浙江犇宝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对浙江犇宝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援引错误;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3.《关于长沙泽洺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第2.2条未违反公平、自愿、风险共担的原则,也不会损害长沙泽洺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4.实践中大量存在类似以退伙为退出途径的投资案例,若司法实践中予以否定,将影响市场主体预期,甚至鼓励不诚信行为。

  三、二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5日针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4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1,200元,由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影响

  公司已对本次案件涉及的投资本金170,000,000.00元在2018年计提了减值准备,本次判决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574号。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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