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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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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91 证券简称:京能置业 编号:临2019-050号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天津海航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目前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为未最后生效的判决,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海航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航发展公司”)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津02民初1086号),天津海航发展公司一审判决胜诉。该案主要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

  (二)原告: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地产物流园2号仓库-4

  法定代表人:王长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洪宝,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梅,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天津海航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美洲路一期封关区内联检服务中心六层6032-47

  法定代表人:郝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冰,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本次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发布的《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海航东海岸发展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37号)。

  三、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天津海航发展公司于近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津02民初1086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292元,由原告天津海航东海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

  鉴于该案目前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为未最后生效的判决,尚无法准确判断该案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该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8)津02民初1086号)

  特此公告。

  京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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