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15,905.69万元。根据“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0685号”《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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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合计数与各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06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1,243,794.31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93元(按本行201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扣除其他权益工具后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53元(按本行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市盈率:9.3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每股收益按本行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本行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以及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和截至2019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的合并及银行利润表、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银行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审字(2019)第11040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本行2019年9月30日的合并口径及银行口径的资产负债表、2019年1-9月的合并口径及银行口径的利润表和合并口径及银行口径的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本行已于2019年11月2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本行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1-9月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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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本行资产状况良好,保持稳定增长态势。截至2019年9月30日,本行资产总额为17,204.83亿元,较2018年末增长4.48%,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124.46亿元,较2018年末增长11.46%。
本行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发展。2019年1-9月,本行实现营业收入344.0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5.04%;2019年1-9月,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111.7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4.44%。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本行总体经营情况良好,经营模式和营业收入情况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在不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资本市场不出现重大波动的情况下,本行预计2019年度经营业绩同比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要求,本行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本行及保荐机构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二、甲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调查与查询。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程越、战宏亮可以随时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甲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募集资金支出完毕时,甲方应在最后一期专户对账单中注明。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向甲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甲方存在未配合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配合乙方调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指本协议第六条项下金额的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况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发现甲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九、乙方对在执行监督募集资金使用职责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披露义务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募集资金专户信息。”
二、其他事项
本行在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行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行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行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行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行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行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行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行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行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行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行未召开股东大会,召开了1次董事会及1次监事会,主要审议了关于战略规划、关联交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2019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等事项。
十三、本行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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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作为浙商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浙商银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发展,因此,中信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浙商银行本次发行并上市。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25日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前三季度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