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11月2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于2019年11月25日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者可以在开放日办理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集合计划不开放申购和赎回,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集合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于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首次申购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集合计划,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申购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适用申购费率

  M〈100万元1%

  100万元≤M〈300万元0.5%

  300万元≤M〈500万元0.2%

  M≥500万元 0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用由集合计划申购人承担,不列入集合计划财产,主要用于本集合计划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集合计划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集合计划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份额。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集合计划账户内剩余的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2 赎回费率

  本集合计划的赎回费在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赎回集合计划份额时收取。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期限递减,即集合计划份额持有期限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L)适用赎回费率

  L〈7天1.5%

  7天≤L〈30天0.75%

  30天≤L〈90天0.6%

  90天≤L〈180天0.5%

  180天≤L〈730天  0.3%

  L≥730天 0

  本集合计划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天、少于9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总额的7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总额的50%计入集合计划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180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总额的25%计入集合计划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日常转换业务

  5.1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集合计划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如本集合计划日后开通转换业务,管理人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集合合同约定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7.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本集合计划的直销机构为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7.2场内销售机构

  无。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集合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有关本集合计划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管理人提请投资者注意,《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和《广发资管消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已于管理人网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披露,请投资者务必仔细阅读。

  (4)如有疑问,敬请致电或登录管理人网站了解相关情况,咨询电话:(020)95575,公司网站:www.gfam.com.cn。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