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三被告
●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9,365.24万元;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费及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大通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资产”]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邓伟、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立案受理。上述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6月9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亿阳信通关于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8-054)。该案件现已审理终结,未当庭宣判。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大通资产向北京四中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亿阳集团向大通资产偿还全部贷款本金9,365.24万元,利息42.28万元(以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至2017年11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10.3%计算,扣减已付9,260万元一年的0.3%/年利息)以及罚息(以本金与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5%计算);
2、判令亿阳集团向大通资产偿付律师费5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及保全费10.12万元及诉讼费;
3、判令亿阳集团不能清偿上述第1、2项债务时,大通资产可以与邓伟协议,以邓伟持有的亿阳集团7,000万股股份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邓伟所有,不足部分由亿阳集团继续清华偿;
4、判令邓伟、亿阳信通对亿阳集团上述第1项、第2项还款义务向大通资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四中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4民初207号,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大通资产对亿阳集团享有债权11,440.51万元(包括本金9,365.24万元、利息42.28万元、罚息2,002.99万元、律师费30万元);
2、确认大通资产对邓伟持有的亿阳集团7,000万股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大通资产在亿阳集团享有的债权范围内按照质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3、邓伟于亿阳集团破产程序终结后,就大通资产在亿阳集团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11,440.51万元扣减实际受偿数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驳回大通资产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8万元,由大通资产负担5.08万元(已交纳),由亿阳集团、邓伟共同负担5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四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