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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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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19-121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395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对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向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转发了问询函。现形成书面说明并披露如下:

  一、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完成第六届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请围海控股详细说明在较短时间内再次提请更换董事会、监事会多数成员的详细原因。

  围海控股回复:

  详见附件《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395 号的回复》。

  同时,围海控股针对第一条第3点补充回复如下:我司于2019年10月27日下午1点27分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围海股份董事长仲成荣、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晖发送督促保全函(具体函件见附件3.1)(详见备查文件),EMS官网查询信息(具体见附件3.2.1、附件3.2.2)(详见备查文件)显示对方于2019年10月28日上午9时31分签收。

  二、若上述议案获得通过后,请公司及围海控股详细说明将对公司内部治理稳定性、日常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公司及围海控股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围海股份回复:

  鉴于事态的继续发展将会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公司希望控股股东能应邀与现任董事会、监事会进行坦诚沟通,弥合分歧,同心聚力,共谋发展,不要做出有损上市公司和广大中小股民权益的决定。

  围海控股回复:

  详见附件《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395 号的回复》。

  三、截至到公告披露日,公司尚存在对围海控股及其关联方的大额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请公司及围海控股说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的变更对公司解决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影响,公司及围海控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围海股份回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存在对围海控股及其关联方的大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公司现任董事会面对目前尚存的对围海控股及其关联方的大额违规对外担保事项,采取一案一策,积极应对。

  1、邵志云案,截至2019年10月25日,鄞州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9浙0212民初11073号),判决围海股份脱保。

  2、王重良案,截至2019年7月31日,王重良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9甬仲字第217号),要求围海控股支付本金和利息共计18,609,993元 以及违约金1,043,847元,围海股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波仲裁委已立案,排定仲裁员,待排庭。

  3、顾文举案,截至2019年10月30日,围海股份以冯全宏、顾文举、围海控股为被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无限连带责任书》无效。 宁波中院已受理案件(2019浙02民初1127号),12月30日开庭 。

  4、长安银行案,截至2019年10月15日,围海股份及工程开发公司以冯全宏、长安银行宝鸡汇通支行、朗佐贸易、围海控股、围海贸易为被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中院已立案(2019浙02民初1088号、1089 号、1090号),长安银行提出管辖权疑议,围海股份已回复答辩。

  围海控股回复:

  详见附件《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395 号的回复》。

  四、根据公司前期公告,公司对外违规担保中有在长安银行宝鸡汇通银行的金额为1亿元的募集资金大额存单已于2019年11月12日到期,请公司结合已采取的应对措施、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解决进程自查并详细说明上述到期大额存单是否存在被划转的风险以及未来三个月内到期的大额存单情况,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围海股份回复:

  公司已于11月16日发布《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大额存单到期未能赎回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3)。

  公司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如下:

  1、鉴于冯全宏、围海控股、围海贸易严重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外构成越权和无权代表等原因,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以冯全宏、宝鸡支行、朗佐贸易、围海控股、围海贸易为被告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相关公告(2019-102)。若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脱保,则宝鸡支行应当返还公司该笔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

  2、公司将积极督促围海贸易归还宝鸡支行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便公司尽快赎回该笔10,000万元大额单位定期存单。

  3、公司已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投诉宝鸡支行的故意共同侵权行为,且不配合客户合理要求查询账户等违规行为,恳请有关部门对宝鸡支行展开调查,制止违法违规,进行改正整顿,追究法律责任。

  4、公司将密切关注该笔募集资金未能赎回且无法确定是否被划转事项的后续进展,并根据交易所要求及问询函内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

  围海股份回复:

  1、《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395 号的回复》中提及“现任董事长仲成荣家族及公司监事会成员朱琳家族存在与上市公司进行同业竞争的安排”。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股东为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司核实,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长江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55%股权,而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持股89.46%的控股子公司,因此不存在“同业竞争的安排”。相关当事人对控股股东上述行为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2、《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395 号的回复》中提及“无视上市公司利益,放任上市公司资产损失风险增加”。

  经核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落款时间为2019年10月26日的《函》,函中提及“要求上市公司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对作为质押的大额存单进行诉讼保全,以确保上市公司胜诉后能够得以执行,避免被长安银行强行扣划或采取其他转移措施以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控股股东提交《复函》,“因贵公司在侵权之诉中所提供的资料不详实,为确保贵公司所要求事宜能切实落实”,上市公司请控股股东提供“所有与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汇通支行的贷款资料原件”、“2019年6月份第一期贷款到期如何展期的相关资料原件”,但未得到控股股东的任何回应。2019年11月11日上午,上市公司董事、总经理陈晖、副总经理汪卫军会同控股股东董事王掌权与控股股东董事长冯全宏见面,将上市公司担心若申请诉讼保全后可能导致年底现金流雪上加霜的顾虑向冯全宏董事长作了解释并得到了其口头理解。

  3、公司认为,当务之急是创造条件和机会促成控股股东和现任董、监事会的沟通,争取妥善解决目前危机。

  六、附件

  1、《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395 号的回复》;

  七、备查文件

  1、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函》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复函》。

  2、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补充说明及附件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19-122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并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 384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对关注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形成书面说明并披露如下:

  一、公告披露,你公司董事会决定暂缓审议控股股东提请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董事会作出上述决议的依据;结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说明公司董事会暂缓审议股东提请召开股东大会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根据上述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有进行审查相关提案是否符合上述三点要求的义务。为落实提案“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董事会根据《章程》的以下规定进行了核查:

  1、第九十二条 控股股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3、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五家。

  4、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因此,根据《章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为核查控股股东的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认为提案人未能提供相关被提名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承诺,未能提供充分证明被提名人具备履职能力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的审查材料,要求暂缓审议控股股东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待控股股东补充相关资料后再议,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已发出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将根据控股股东提案补充材料的回复情况审议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

  二、公告披露,你公司董事会决定暂停你公司部分董监高及中层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请你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补充说明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暂停股份增持计划;如是,暂停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是否构成承诺变更。

  回复:

  2019年8月16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基于对新一届董事会的认可及其所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的认同,相关增持计划参与人基于其各自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前提,于2019年8月18日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和承诺(以下简称“承诺”或“增持计划”),公司董事会于8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及中层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5)。公告当日公司股价涨幅2.68%。

  2019年11月13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发来的《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控股股东以相关董事、监事未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不适合继续任职为由,提请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罢免6名董事及3名监事,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告了控股股东发送的函件。仲成荣、陈祖良、陈晖、张晨旺、郁建红、殷航俊、汪卫军、王志强、俞元洪、胡梅愿、赵洁、王可飞和李城得知上述情形后,于2019年11月14日通过多种渠道向公司董事会征询并通知公司董事会,出于如下因素考虑,最终决定暂停参与股票增持计划:

  (1)根据承诺,本次增持是基于本人特定的职务身份,因担心现任董、监事被控股股东罢免而丧失目前特定的职务身份,从而丧失参与股票增持计划的资格;

  (2)根据承诺,本次增持是基于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及价值的坚定信心,若现任董、监事被控股股东罢免,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从而使得本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不足。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认为相关增持计划的暂停属重大内幕信息,可能会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造成较大影响。出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时为了体现董事会在目前形势下对暂停股票增持计划的支持态度,董事会谨慎将暂停增持计划作为董事会议案之一进行了审议,并做出决议后统一对外公告。公司《章程》并未对董事会是否有权暂停股票增持计划作出明确规定,相关增持计划也是参与人的自愿承诺行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暂停股票增持计划的决议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和执行性,仅体现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计划参与者于11月14日通过多种渠道向公司董事会征询并通知公司董事会,决定暂停各自的股票增持计划的支持。此外,相关增持计划参与人于11月19日向公司提交了《关于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增持计划的确认函》,据此体现了其真实及自愿的意思表示。

  在目前控股股东提出罢免现任董事、监事的议案尚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前提下,相关增持计划参与人决定暂停增持计划,但不涉及对增持计划中原承诺的变更。如果相关议案未获得通过,相关增持计划参与人将继续履行原定增持承诺;如果相关议案获得通过,相关增持计划参与人将终止履行原定增持承诺。

  三、请律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一)暂缓审议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

  1、暂缓审议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会议原则上由董事会召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对于提案内容享受和承担审核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为2019-116),因围海控股未在规定时间内向董事会提供相关函件落款公章的真实性说明、与函件有关的用印审批制度及审批文件,未补充列举所提议罢免相关董事、监事没有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的详细事项说明,所提交的提案中董事、监事候选人人数不足、材料不详实等事项,董事会决定暂缓审议提请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暂缓审议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和《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收到围海控股《关于提请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九十二条、一百零六条、一百一十八条及一百一十九条等条款在对议案内容审查后,认为提案人未能提供相关被提名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承诺,未能提供充分证明被提名人具备履职能力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独立性的审查材料。鉴于控股股东提案所涉事项的重要性,公司董事会已向控股股东提出材料补正的要求,待控股股东提供相应资料后再行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依法行使对提案内容进行审查的权利。出于提案所涉事项的重大性,经过谨慎考虑,公司董事会要求提案提出者(控股股东)进行材料补正、并暂缓审议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违背《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情形,合法合规。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2019年11月22日)应当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二)暂停部分董监高及中层管理人员股票增持计划事项

  1、董事会是否有权暂停股份增持计划

  根据《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及中层管理人员拟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号编号为2019-075)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及中层管理人员出具的增持承诺及通知,参与本次股票增持计划的主体(以下简称“增持主体”)如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仲成荣、陈祖良、陈晖、张晨旺、郁建红、钱浩、殷航俊、汪卫军;公司监事王志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俞元洪、胡梅愿、鲍伟军、赵洁、王可飞、李城、郑浩东。

  部分增持主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仲成荣、陈祖良、陈晖、张晨旺、郁建红、钱浩、殷航俊、汪卫军;公司监事王志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俞元洪、胡梅愿、赵洁、王可飞、李城)已出具关于暂停股票增持计划的确认函,增持主体已于2019年11月14日通过多种渠道向公司董事会征询,并通知董事会其出于若干因素考虑决定暂停参与股票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会认为暂停股票增持计划属于应披露重大信息,可能会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造成较大影响。出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谨慎性原则,也考虑到增持计划参与人的诉求不违反增持计划的内容,董事会谨慎将暂停增持计划作为董事会议案之一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决议后对外公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暂停股票增持计划的决议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性和执行性,系公司董事会对增持主体上述决定的支持。

  2、如是,暂停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是否构成承诺变更

  根据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暂停股票增持计划的确认函,本次增持承诺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职务身份而作出,部分董事考虑到被股东大会罢免的可能性,从而丧失增持计划的主体资格,而作出暂停参与增持计划的决定。其他增持主体担心现任董事、监事被控股股东罢免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信心不足,而作出暂停参与增持计划的决定。

  本所律师认为,暂停上述股份增持计划不构成承诺变更,部分增持主体作出暂停股票增持计划的决定不是对股票增持计划终止或变更:增持承诺的内容和期限未发生任何变更;若董事会和监事会改选导致上述承诺因增持主体丧失参与增持计划的主体资格而终止的,也不构成承诺的变更。

  四、备查附件

  1、《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意见书》

  2、《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关于暂停上市公司股票增持计划的确认函》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围海        公告编号:2019-123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1),披露了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合体为“江西省鄱阳湖区1~5万亩及其他重要堤防除险加固工程丰城市13条万亩圩堤除险加固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2标”的中标人,本项目批复建安总投资约为16,340.34万元(具体合同金额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近日,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与丰城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部正式签订了项目合同。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包人及项目基本情况

  1、发包人:丰城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部。

  2、该项目承包方式:EPC模式。

  3、合作期限:施工工期547日历天。

  4、2018年公司未与发包人发生类似业务。

  5、公司与发包人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6、根据《联合投标协议》,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的工作为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及试运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及保修服务等。

  二、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暂估:施工费费率:89.53%(计费基数为:按财政评审审定的工程单价)

  2、工程建设地点:江西省丰城市

  3、工程内容:江西省鄱阳湖区1~5万亩及其他重要堤防除险加固工程丰城市13条万亩圩堤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地点位于丰城市境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堤防除险加固、穿堤建筑物除险加固等,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2标包括筱塘联圩(15.373km)、段潭联圩(24.1km)、青州圩(22.543km)、七都圩(10.01km)。

  4、结算方式:

  施工费:按照工程实施实际进度支付,月支付发包人和监理签字认可的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7%,剩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法定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所有剩余款项。

  5、项目合同工期:施工工期547日历天。

  6、违约责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EPC发展模式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并改善现金流,为公司转变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提供支撑,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增长,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该业主形成依赖;同时合同履行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本合同中已就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做出明确规定,但合同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的影响所造成的风险。丰城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部和本公司均不存在合同履行能力的风险。

  该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五、备查文件

  1、《江西省鄱阳湖区1~5万亩及其他重要堤防除险加固工程丰城市13条万亩圩堤除险加固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2标合同》

  2、《联合投标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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