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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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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19-167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9年11月19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1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8日15:00至2019年11月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杨仁贵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情况如下: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合并现场投票结果,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0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2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0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期和禁售期

  ■

  1.0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解锁安排

  ■

  1.0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07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

  1.08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1.09公司和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1.10激励计划变更、终止和其他事项

  ■

  1.11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议案2.00《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议案3.0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议案4.00《关于取消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

  ■

  议案5.00《关于对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波、龚莹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19-168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156)、《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157)、《公司2019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2019年4月30日至 2019年11月1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2019年11月15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11月1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在公司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形。经公司自查,上述核查激励对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其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个人投资行为,与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经核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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