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9-076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期限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
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8年11月15日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7元/股的价格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不超过4.00亿元,回购实施期限为自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2018年11月30日,公司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2019年2月27日,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进一步明确回购股份的用途为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已于2019年3月15日经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回购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7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6.95元/股。
截至2019年11月14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并于2018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18-075)。公司根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回购期间的每个月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了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19年11月14日,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并实施完毕。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2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829%,最高成交价为6.6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32元/股,支付总金额为31,543,229.50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后,公司根据资金情况,计划分阶段实施回购。截至2019年11月14日,公司回购总金额未达到回购预案拟回购金额的下限,主要是受定期报告披露、筹划重大事项敏感期以及公司股价高于预定价格上限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公司实际可实施回购操作的机会较少。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敏感期为: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29日)、2018年度业绩快报(敏感期为:2019年2月14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敏感期为: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28日)、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敏感期为: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26日)、2019年半年度报告(敏感期为:2019年8月8日-2019年8月21日)的敏感期内未进行回购操作。回购期间,公司先后筹划并公告了中标富阳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处置PPP项目、与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及收购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85%股权等重大事项。另外,公司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期间(自提交申请表之日至红利权益登记日,限制期为:2019年5月23日-2019年5月30日)未进行回购操作。基于上述定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项以及权益分派的影响,公司可实施回购股份的时间窗口减少,回购实施机会受到了一定限制。
此外,在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期间,受市场行情等多种因素影响,公司股价回暖,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公司股价一直高于回购股份方案中规定的的回购价格上限6.95元/股(除息后)。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核查,自公司披露回购股份公告之日起至回购股份计划届满之日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在此期间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合规性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的股份数量为5,212,000股,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2018 年12月14日至12 月20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25%。
五、股份注销安排及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的5,212,000股股份全部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且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5,212,000元,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本次回购股份全部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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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说明
1、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2、公司对本次未能全额完成回购计划深表歉意,公司将实施新的回购计划,确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9-077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12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1月18日在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张杰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逐项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为保证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瑞能源”)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铂瑞能源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并按6.00%的年利率标准和实际使用天数收取资金占用费,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9)。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以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升每股收益水平。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二) 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三)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每股不超过人民币10.50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四)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1.7 亿元,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按回购金额下限1.7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0.5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为16,190,47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当前总股本894,100,000股扣减已回购待注销的5,212,000股后的总股本)的1.82%;按回购金额上限2.2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0.5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为20,952,38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当前总股本894,100,000股扣减已回购待注销的5,212,000股后的总股本)的2.3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五)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
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六)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明确表示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19-08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
为顺利完成本次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全权办理回购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2、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5、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
6、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7、对回购的股份进行注销并通知债权人。
8、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股份事项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9、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10、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经认真审议,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1)。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9-078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9年11月12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1月18日在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章旭东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铂瑞能源”)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同意向控股子公司铂瑞能源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本议案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发表了同意意见,本次回购方案相关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公告编号:2019-08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赞成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9-079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以自有资金通过签订财务资助协议的方式向控股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瑞能源”)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及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1,769.231万元
成立日期:2013年1月15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仁军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15号3层355室
经营范围:服务:电力工程总承包(除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承接环境工程,机电设备安装,电力工程、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铂瑞能源85%股份,铂瑞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铂瑞能源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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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铂瑞能源资信情况良好,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正常。
(三)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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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瑞能源其他股东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铂瑞能源其他股东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财务资助情况
1、财务资助对象、资助金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拟向控股子铂瑞能源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将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提供财务资助。
2、资金使用方式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铂瑞能源提供财务资助实行总量控制,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从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3、资金使用费率:按6.00%的年利率标准和实际使用天数收取资金占用费。
4、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5、审批程序: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风险防范措施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铂瑞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其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公司是在全面分析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被资助对象的履约能力做出审慎判断。
2、公司已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健全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明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经办部门及其职责等事项,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铂瑞能源提供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是为了缓解其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压力,保证生产运营正常进行,促进项目建设早日竣工和当地热力市场开发,从而实现公司异地复制“固废处置+节能环保”的发展战略。
本次被资助的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可全面掌控其资产及经营情况并了解其行业前景、偿债能力等情况。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铂瑞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次财务资助有助于解决铂瑞能源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满足其后续经营发展和当地热力市场开拓,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资金占用费定价公允,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控股子公司铂瑞能源提供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财务资助。
七、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为36,862.98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97%。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逾期情况,也不存在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9-079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7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50元/股;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
2、风险提示:本次回购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等原因终止本次回购而无法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本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以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升每股收益水平。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公司在2010年9月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
(四)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为每股不超过人民币10.50元/股,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实际回购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1.7 亿元,不超过2.2亿元人民币。按回购金额下限1.7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0.5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为16,190,47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当前总股本894,100,000股扣减已回购待注销的5,212,000股后的总股本)的1.82%;按回购金额上限2.2亿元、回购价格上限10.5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额为20,952,38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当前总股本894,100,000股扣减已回购待注销的5,212,000股后的总股本)的2.3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亦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在考虑前期已回购待注销的5,212,000股后(该部分股票将于近期完成注销),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不低于人民币1.7亿元、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10.50元/股分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不低于16,190,476股,不超过20,952,380股。按照前述测算,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预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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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的分析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756,340.1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386,524.76万元,流动资产为251,388.61万元。按2019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2.2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2.91%、5.69%、8.75%。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利用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7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用于回购股份是可行的,本次回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公司上市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十一)本次回购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理由和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提议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提议时间为2019年11月12日。
董事长张杰先生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张杰先生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公司回购股份完成、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回购股份将在十日内注销;
2、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完成本次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全权办理回购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2、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5、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
6、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
7、对回购的股份进行注销并通知债权人。
8、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股份事项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9、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10、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本次回购存在未能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等原因终止本次回购而无法实施的风险;本次回购存在公司无法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导致回购方案难以实施的风险。
本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若出现前述一种或者多种情形,公司将及时采取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或提前结束回购计划等应对措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9-081
关于召开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2月4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下午15:00至2019年12月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7日(星期三)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9年11月27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方案》;
(1)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2) 回购股份的方式
(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4)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议案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
上述审议事项已经公司2019年11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11月18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二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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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股东证券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须持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和本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以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3),请发传真后电话确认。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登记时间
2019年11月28日(9:00—11:30、13:00—16:00)
3、登记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广源大道279号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胡斌、金海
3、联系电话:0571-63553779
4、指定传真:0571-63553789
5、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广源大道279号
6、邮政邮编:311413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1: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479”,投票简称为“富春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本次股东大会设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时,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12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2016年4月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出席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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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请在“表决事项”栏目相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照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3: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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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请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委托他人出席的还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