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是关于公司产品销售的框架协议,代表双方合作意愿,是双方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初步洽谈的结果,具体实施将另行签署协议。本协议中相关约定能否付诸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根据协议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司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协议签署情况
2019年11月15日,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签署了《承接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原料框架协议》。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公司在原料供应方面与高新区管委会拟招商引资企业展开合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不涉及具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介绍
协议对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韩雪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600001907173T
地 址:大庆高新区火炬新街33号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于1992年获批为国家级高新区,是全国唯一依托石油石化资源辟建的国家级高新区。公司与高新区管委会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未发生购销往来。高新区管委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协议的能力。
三、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作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油头化尾”重要指示精神,推动黑龙江省和大庆市“油头化尾”产业发展,甲方以市场化原则承接乙方生产销售的乙烯焦油和碳五、碳九的液体产品作为生产原料。原料定价以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为基础,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确定,双方可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交易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双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为原料承接主体,负责招商引资,确定原料加工投资企业,由甲方招商确定的原料承接企业与乙方签订具体原料供应合同,并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具体约定。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协议的签署为框架协议,代表双方合作意愿,是双方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初步洽谈的结果,具体实施将另行签署协议。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本协议中相关约定能否付诸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协议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相关说明
本框架协议签订前3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未来三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人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的计划。
六、备查文件
双方签署的《承接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原料框架协议》。
大庆华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