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1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B股 公告编码:临2019-051
债券代码:155040 债券简称:18高新01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1日

  ● 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22日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8年11月21日发行的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11月22日支付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证券简称及代码:18高新01 (155040.SH)。

  3、发行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9.0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301号”核准批准公开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33%。

  8、债券的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债券,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9、计息期限:自2018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8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2日。

  10、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公司债券按年付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1月22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22日;若投资者未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9年至2023年每年的11月2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3年11月22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1月2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上海市北(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14、信用级别:本期债券发行主体信用评级为AA+,债项评级为AAA,评级机构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新世纪评级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发行人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8年1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11月22日至2019年11月21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33%。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11月21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本期债券付息日:2019年11月22日。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11月21日

  2、付息日:2019年11月22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1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8高新01”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六、关于向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8高新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场三路262号1楼

  联系人:胡申

  联系电话:021-66528130

  2、担保人:上海市北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场三路238号16楼

  联系人:张颂燕

  联系电话:021-56770133

  3、牵头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联系人:黄姗

  联系方式:021-20328910

  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人:彭辰

  联系方式:021-38032185

  4、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聂燕

  联系方式: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