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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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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19-072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沈阳利源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应收款等产生影响,进而导致公司2019年业绩大额亏损以及公司净资产为负数。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之时,因触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而被深交所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导致直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2、沈阳利源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不论重整计划是否顺利实施,公司股票交易均不存在因沈阳利源重整结果影响而直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3、本次裁定受理未指定管理人,后续公司及沈阳利源将积极配合沈阳中院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如收到沈阳中院指定管理人的相关决定,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全资子公司重整申请被受理的情况

  (一)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兴业”)

  法定代表人:纪长君

  住所地:东辽县经济开发区(辽源市恒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东侧)

  申请事由:2019年11月8日,辽源兴业以沈阳利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申请对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进行重整。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2019年11月8日,辽源兴业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沈阳中院申请沈阳利源破产重整。沈阳中院于2019年11月11日通知了沈阳利源,沈阳利源在法定期限内对辽源兴业的破产重整申请无异议。

  沈阳中院查明:沈阳利源的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158号。

  2018年10月15日,辽源兴业以沈阳利源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辽0113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沈阳利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辽源兴业拖欠的工程款8,152,345.21元;二、沈阳利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给付兴业公司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沈阳利源未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2月3日,辽源兴业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沈阳利源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沈阳利源无法清偿债务。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组织辽源兴业和沈阳利源进行了听证。

  沈阳中院认为:沈阳利源住所地位于沈阳市,故沈阳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沈阳利源为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能力。

  依据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能够认定辽源兴业与沈阳利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的履行期间已经届满,沈阳利源未履行判决书的给付义务,其符合法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辽源兴业依法提出对沈阳利源强制执行,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沈阳利源无法清偿债务,符合法定的“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沈阳利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具备破产条件。

  沈阳利源对辽源兴业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无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本案沈阳利源提交了其具有破产重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材料。故辽源兴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沈阳中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辽源兴业对沈阳利源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本次裁定受理未指定管理人,后续公司及沈阳利源将积极配合沈阳中院推进重整相关工作。如收到沈阳中院指定管理人的相关决定,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沈阳利源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一)2019年11月14日,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已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沈阳利源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沈阳利源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对沈阳利源长期股权投资原值为30.30亿元,已全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公司对沈阳利源的其他应收款余额约64.76亿元。参照司法实践,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负债及股东权益可能面临调整,故不排除公司对沈阳利源的其他应收款与股权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调整,进而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减值的风险,经公司初步匡算,预计损失包括:对沈阳利源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预计不超过30.30亿元;对沈阳利源的其他应收款减值损失预计不超过64.76亿元等,具体金额以重整过程中法院及管理人核实的数据为准。由此较大可能造成公司2019年业绩大额亏损以及公司净资产为负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之时,因触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导致直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二)如果沈阳利源的重整计划不能顺利实施,沈阳利源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不存在因沈阳利源宣告破产所产生的影响而直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三)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沈阳中院)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002501    证券简称:*ST利源    公告编号:2019-073

  债券代码:112227             债券简称:14利源债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于2019年11月12日、11月13日、11月14日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达到13.8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可能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2019年9月9日进入预重整程序,目前临时管理人已停止各项履职工作,未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辽宁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共同推进重整工作。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5、公司全资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对全资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受理,重整计划是否能顺利实施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6、公司正在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但尚未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

  7、在公司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指第二部分涉及的披露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因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于2019年5月6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继续被年审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将被深交所暂停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该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公司股票交易将可能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4、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源中院”)《通知书》,辽源中院收到申请人刘明英、李春霖向辽源中院提交的《破产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辽源中院自2019年9月9日启动对本公司的预重整程序,指定吉林省启明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启明”)为本公司的临时管理人。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收到吉林启明的《通知函》。《通知函》提到,2019年10月28日,辽源中院发出通知【(2019)吉04破申6-3号】,明确辽源中院决定停止临时管理人工作,接到法院通知后,吉林启明已停止各项履职工作,未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辽源中院决定停止临时管理人工作,不代表辽源中院已作出对利源精制重整申请的结论性裁定。目前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利源精制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顺利实施重整计划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5、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收到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通知》(辽府办函〔2019〕30号)。辽源市人民政府为顺利推进公司重整工作,决定成立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工作组。辽源市人民政府成立风险处置小组有利于加速推进重整相关工作,目前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能否被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能否顺利实施,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6、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或“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的《通知书》。《通知书》提到,2019年11月8日,沈阳中院收到申请人辽源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兴业”)的《破产重整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辽源兴业以沈阳利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沈阳中院申请对沈阳利源进行破产重整。2019年11月14日,子公司收到沈阳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1破申33号】,受理对沈阳利源的破产重整申请。沈阳利源的重整计划是否被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能否顺利实施尚具有不确定性,如果重整计划不能顺利实施,沈阳利源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可能在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披露之时,因触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而被深交所继续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不存在因上述事项导致直接被深交所暂停上市的情形。

  7、《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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