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4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14日。其中,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下午3:00至2019年11月1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8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33号猛狮国际广场综合商贸楼A1601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235,060,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29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所持股份数178,5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6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所持股份数56,530,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锂电池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投资25亿元人民币,建设5GWh高端锂电池生产项目,以及公司与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三门峡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锂电池项目合作协议》,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本项目投资总额范围内具体办理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签署、设立项目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等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235,036,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94,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5%;反对2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深圳红河马智能数字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为公司项目公司西藏猛狮峰谷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项目公司西藏猛狮峰谷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猛狮峰谷源”)拟在西藏岗巴县开展40MW光伏发电+205MWh储能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由中建材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EPC工程总承包方并签署《西藏猛狮峰谷源40MW光伏发电+205MWh储能项目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6亿元,如因国家税率政策调整或者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金额与前述比例不相符合的,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西藏猛狮峰谷源需提供履约担保。
为促进该项目的建设,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红河马智能数字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为西藏猛狮峰谷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总承包合同》项下西藏猛狮峰谷源应承担的债务。股东大会同意本次事项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审核并签署上述事项的相关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234,960,9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6%;反对9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提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18,9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5%;反对9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