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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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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四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747             证券简称:退市大控             公告编号:2019-149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第四次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本公司股票将在退市整理期交易30个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含本公告日)交易15个交易日,剩余15个交易日,交易期满将被终止上市,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4、退市大控目前已被调出沪股通标的,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但不可以买入公司股票。目前,沪股通投资者如选择继续持有,后续进入股转系统后可能无法转让。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2019年10月18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终止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19年10月28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一、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

  1、证券代码:600747

  2、证券简称:退市大控

  3、涨跌幅限制:10%

  二、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起始日及交易期限

  本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起始日为2019年10月28日,退市整理期为三十个交易日。如不考虑全天停牌因素,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预计的最后交易日期将顺延。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超过五个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间,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交易,每日的涨跌幅限制为10%。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者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间,公司将不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四、其他重要提示

  退市大控在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前为沪股通标的,目前,公司仍有部分沪股通投资者。由于退市大控目前已被调出沪股通标的,沪股通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退市整理期出售所持公司股票,但不可以买入公司股票。目前,沪股通投资者如选择继续持有,后续进入股转系统后可能无法进行转让,具体事宜请透过相关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联系香港结算了解情况。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0747         证券简称:退市大控         公告编号:2019-150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一被告

  3、涉案金额:12,000万元(仅为本金,不含利息、诉讼费等费用)

  一、本次诉讼事项概述

  2016年12月12日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浦发银行为本公司提供12,000万元资金借款,期限一年,同时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浦发银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披露的《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号)。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2,000万元为基数,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1日期间的贷款利息按年利率5.655%计付、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1月23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8.75%计付、2018年11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3.125%计付;扣减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自2016年12月12日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的利息数额);

  (二)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1,8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646,800.00元,由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公司将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公司股票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将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五个交易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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