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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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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108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63)。

  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召开了出资人组会议,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现将会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4日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15:00至2019年1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0名,代表股份283,133,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8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192,255,816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160%;参加网络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16名,代表股份90,877,816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21%。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公司管理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会议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281,513,5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78%,同意票数已超过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1,564,8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7%;弃权55,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由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指派蒋颖律师、周书梅律师出席并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四、风险提示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或者公司重整计划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公司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109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控股股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7月1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沈机集团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59)。

  2019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沈机集团管理人的通知,沈机集团已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八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沈机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会议主要议程

  本次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管理人作工作报告;2.管理人介绍债权审查情况,债权人核查债权;3.财务顾问作工作情况说明;4.审计机构作审计工作情况说明;5.评估机构作评估工作情况说明;6.介绍《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草案主要内容,并作表决说明;7.各债权组表决《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八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因《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依法另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根据会议的召开情况,因部分占较大表决权比重的债权人由于内部审批程序尚未完成,暂未形成最终表决意见,申请延期提交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本次会议表决情况由沈机集团及下属八家公司管理人记录并封存,沈机集团及下属八家公司管理人将汇总各表决组结果后于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二、风险提示

  1、沈机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可能使公司面临与沈机集团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沈机集团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出现减值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各表决组未全部表决通过《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批准《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或者《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各表决组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的,或者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沈机集团存在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110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8月2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铸造”)、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斯智能装备”)进行重整的申请,并分别指定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清算组、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银丰铸造管理人、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73)。

  2019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银丰铸造管理人、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的通知,银丰铸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优尼斯智能装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均已于2019年11月14日召开,分别审议表决《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会议召开情况分别如下:

  (一)银丰铸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主要议程

  银丰铸造第一次债权人议程主要包括:1.管理人作工作报告;2.管理人介绍债权审查情况,债权人核查债权;3.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4.财务顾问作工作情况说明;5.审计机构作审计工作情况说明;6.评估机构作评估工作情况说明;7.介绍《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并作表决说明;8.各债权组表决《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会议表决情况

  银丰铸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因《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依法另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根据会议的召开情况,因部分占较大表决权比重的债权人由于内部审批程序尚未完成,暂未形成最终表决意见,申请延期提交表决《银丰铸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本次会议表决情况由银丰铸造管理人记录并封存,银丰铸造管理人将汇总各表决组结果后于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二)优尼斯智能装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主要议程

  优尼斯智能装备第一次债权人议程主要包括:1.管理人作工作报告;2.管理人介绍债权审查情况,债权人核查债权;3.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4.财务顾问作工作情况说明;5.审计机构作审计工作情况说明;6.评估机构作评估工作情况说明;7.介绍《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主要内容,并作表决说明;8.各债权组表决《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会议表决情况

  优尼斯智能装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根据会议的召开情况,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故依法另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因部分占较大表决权比重的债权人由于内部审批程序尚未完成,暂未形成最终表决意见,申请延期提交表决《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本次会议表决情况由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记录并封存,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将汇总各表决组结果后于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二、风险提示

  1、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丰铸造和优尼斯智能装备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各表决组未分别全部表决通过其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批准其重整计划(草案)的,或者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虽获得了各表决组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的,或者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111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整进展情况

  (一)控股股东沈机集团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9年7月1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沈机集团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59)。

  2019年8月23日,沈机集团及其下属八家公司的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沈阳机床集团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战略投资者,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至报名截止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正式报名,拟作为意向战略投资者参与沈机集团及其下属八家公司重整。经与通用技术集团协商谈判,沈机集团及其下属八家公司、其管理人目前已与通用技术集团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确定通用技术集团为沈机集团及其下属八家公司的重整战略投资者。(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管理人及控股股东管理人确定战略投资者相关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5)

  沈机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30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99)

  沈机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9年11月13日下午14:30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审议表决《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八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会议的召开情况,因部分占较大表决权比重的债权人由于内部审批程序尚未完成,暂未形成最终表决意见,申请延期提交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本次会议表决情况由沈机集团及下属八家公司管理人记录并封存,沈机集团及下属八家公司管理人将汇总各表决组结果后于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布。(沈机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9)

  (二)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9年8月16日,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63)。

  2019年8月23日,公司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遴选公司战略投资者,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至报名截止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已正式报名,拟作为意向战略投资者参与公司重整。经与通用技术集团协商谈判,公司及公司管理人目前已与通用技术集团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确定通用技术集团为公司重整战略投资者。(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管理人及控股股东管理人确定战略投资者相关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5)

  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9:30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审议表决《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会议的召开情况,因部分占较大表决权比重的债权人由于内部审批程序尚未完成,暂未形成最终表决意见,申请延期提交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本次会议表决情况由公司管理人记录并封存,公司管理人将汇总各表决组结果后于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布。(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7)。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19年11月14日下午14:30召开,表决通过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8)。

  (三)全资子公司的重整进展情况

  2019年8月27日,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铸造”)、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斯智能装备”)进行重整的申请,并分别指定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清算组、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银丰铸造管理人、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73)。

  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8:30、上午10:30采取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分别审议表决《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会议的召开情况,因部分占较大表决权比重的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债权人由于内部审批程序尚未完成,暂未形成最终表决意见,分别申请延期提交表决《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分别由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记录并封存,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管理人将汇总各表决组结果后分别于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布。(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0)。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或者公司重整计划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公司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沈机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可能使公司面临与沈机集团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沈机集团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出现减值损失。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沈机集团各表决组未全部表决通过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批准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或者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虽获得了各表决组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的,或者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沈机集团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丰铸造和优尼斯智能装备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各表决组未分别全部表决通过其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批准其重整计划草案的,或者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虽获得了各表决组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的,或者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112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63)。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9年11月13日开市起停牌2个交易日(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关于公司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4)。公司现就股票停复牌事宜进一步公告如下:

  一、停牌事由及停复牌安排

  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广大债权人审议表决《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况,因部分占较大表决权比重的债权人由于内部审批程序尚未完成,暂未形成最终表决意见,申请延期提交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票。本次会议表决情况由公司管理人记录并封存,公司管理人将汇总各表决组结果后于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下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广大投资者审议表决通过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由于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结果暂未形成,因此《重整计划(草案)》暂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防范内幕交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特申请公司股票自2019年11月15日开市起继续停牌,最晚不迟于2019年11月19日开市起复牌。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未表决通过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或者公司重整计划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公司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沈机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可能使公司面临与沈机集团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沈机集团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出现减值损失。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沈机集团各表决组未全部表决通过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批准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或者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虽获得了各表决组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的,或者沈机集团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沈机集团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丰铸造和优尼斯智能装备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各表决组未分别全部表决通过其重整计划草案且法院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批准其重整计划草案的,或者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虽获得了各表决组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的,或者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则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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