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755,499,623股
发行价格:5.05元/股
(二)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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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19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非交易日顺延)。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概述
本次发行由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公司”)向共7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755,499,623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15,273,096.15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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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18年11月2日,物产中大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18年11月29日,物产中大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批复》(浙国资产权〔2018〕32号),同意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
2018年12月7日,物产中大召开了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19年4月19日,物产中大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综合考虑未来发展、业务规划及实施条件,根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调整了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数量。对于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已经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具体表述如下: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381,527.31万元(含381,527.3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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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物产中大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申请。
2019年7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59号)。
(三)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2、股票类型:A股
3、股票面值:1.00元
4、发行数量:755,499,623股
5、发行价格:5.05元/股,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5.05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申购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6、募集资金总额:3,815,273,096.15元
7、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16,286,367.89元
8、募集资金净额:3,798,986,728.26元
9、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联席主承销商: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证券”)
(四)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截至2019年10月30日止,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3,815,273,096.15元缴付华泰联合证券指定的账户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19〕366号《验资报告》。
2019年10月3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物产中大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9〕367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物产中大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755,499,623股,发行价格为5.05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15,273,096.1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286,367.89元(含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98,986,728.26元。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9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相关事宜。
(五)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东方花旗证券认为:
(1)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
(1)本次发行已获得所需的批准和授权,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2)公司本次发行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单、缴款通知书,以及公司与认购对象正式签署的股票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结果及发行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量为755,499,623股,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发行对象总数为7名,不超过10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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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已于2019年11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对象新增股份自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情况
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2801、2803A、2804室,29-33层
法定代表人:罗熹
经营范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03,000万元
认购数量:158,613,861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无
2、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F702室
法定代表人:朱碧新
经营范围:非公开募集资金;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3,100,000万元
认购数量:79,207,920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无
3、厦门国贸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686号第27层
法定代表人:张远明
经营范围:企业总部管理;对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投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供应链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认购数量:158,415,841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无
4、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111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认购数量:55,445,544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无
5、马钢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1899号
法定代表人:魏尧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不含证券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认购数量:151,287,128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无
6、杭州奋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3号楼64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认购数量:61,440,221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无
7、湖南华菱恒深十一号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大厦A栋17楼(集群注册)
执行事务合伙人: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认购数量:91,089,108股
限售期限:12个月
关联关系:无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大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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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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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新增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55,499,623股,总股本将增至5,062,182,040股,其中: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下降至26.18%,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通过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合计为43.81%,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引起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755,499,623股限售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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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将夯实公司的供应链集成服务能力,在线缆生产、汽车新零售、城市轨道交通集成服务方面增强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同时公司的供应链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将提升和改善公司的信息化水平,为公司业务及决策提供支撑平台。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公司将依法根据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的股本等有关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国资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省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其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不超过10名的特定投资者。本次发行后,国资公司和浙江省国资委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会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高管人员结构发生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然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仍将依法合规运作。公司仍将保持其人员、资产、财务以及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治理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均属于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投入和拟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业务收入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受到积极影响。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和财务风险将降低。公司资本实力得以增强,资本结构得以优化,均有利于增强公司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
(七)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将进一步增强,财务费用减少,有利于公司竞争实力和盈利能力的不断提高。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营效益一般需在项目建成后的一段时期内才能完全释放,短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八)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有所增加,能有效改善公司现金流状况。此外,随着公司的业务规模及盈利能力的不断提升,未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得到显著增加,公司的资金状况也将得到进一步优化。
六、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名 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禹
保荐代表人: 陶劲松、柳柏桦
项目协办人: 艾思超
项目组成员: 汪怡、姜海洋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 真:010-56839500
(二)联席主承销商
名 称: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马骥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4 层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传 真:021-23153500
(三)发行人律师
名 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王玲
经办律师: 焦福刚、张亚楠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 18 层
联系电话:010-58785590
传 真:010-58785566
(四)审计及验资机构
名 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王越豪
经办注册会计师: 葛徐、吴懿忻、李斌、王绪
联系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座
联系电话:0571-88216888
传 真:0571-88216999
七、备查文件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相关验资报告;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4、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