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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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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104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停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铸造”)和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斯智能装备”)、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8月27日、7月17日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公司现就股票停复牌事宜公告如下:

  一、停牌事由及停复牌安排

  公司将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11月14日下午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公司全资子公司银丰铸造、优尼斯智能装备将于2019年11月14日上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将于2019年11月13日下午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将由广大债权人分别审议表决各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其主要内容为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和经营方案;出资人组会议将由广大投资者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其主要内容为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范围、调整的方式。

  上述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涉及控股股东、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三个层面,重整管理人拟与债权人开展必要的沟通工作。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第一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9年11月13日开市起停牌2个交易日,在全资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结束后,公司将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如果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或出资人组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沈机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可能使公司面临与沈机集团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沈机集团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出现减值损失。

  (三)全资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丰铸造和优尼斯智能装备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105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管理人及控股股东管理人确定战略投资者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战略投资者相关情况

  2019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63)。

  2019年8月23日,公司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公开招募公司战略投资者,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管理人发布〈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的公告》及《更正公告》    公告编号:2019-71,2019-72)。

  至报名截止日,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技术集团”)作为意向投资者报名。经与通用技术集团协商谈判,公司及公司管理人目前已与通用技术集团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确定通用技术集团为公司重整战略投资者。

  通用技术集团下属拥有大连机床、齐齐哈尔二机床等大型机床生产研发制造单位,是我国国防、军工、航空、航天、船舶、汽车、能源等国家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要供应商,为国家基础工业建设和国防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二、控股股东战略投资者相关情况

  2019年7月17日,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担任沈机集团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59)。

  2019年8月23日,沈机集团及其下属八家公司的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沈阳机床集团战略投资者招募公告》,公开招募战略投资者,报名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30日。

  至报名截止日,通用技术集团作为意向投资者报名。经与通用技术集团协商谈判,沈机集团及其下属八家公司、其管理人目前已与通用技术集团签订了《重整投资协议》,确定通用技术集团为沈机集团及其下属八家公司的重整战略投资者。

  三、风险提示

  (一)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或出资人组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沈机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可能使公司面临与沈机集团的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沈机集团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等风险,可能导致公司资产出现减值损失。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106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机股份”或“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发布《关于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96)、2019年11月9日发布《关于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3),公司将于2019年11月14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现根据要求就本次会议提案编码的补充说明如下:

  ■

  补充后的《关于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提示性公告》全文如下: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出资人组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能否获得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将影响公司本次重整能否顺利实施。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或虽未表决通过,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如果出资人组未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且《重整计划(草案)》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或者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但已通过的公司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慎重表决并注意投资风险。

  ●若《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并顺利执行,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将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股份用于引入投资人和清偿债权。以沈机股份现有总股本7.65亿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2股的比例转增合计约9.19亿股,总股本扩大至16.84亿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股票分配和处置后等相关事项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将发生变化,控股股东可能发生变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4.1、4.4.2条的规定,上市证券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情况的,证券交易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的,可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截至目前,本次重整中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9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63)。

  沈阳中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召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公司将于2019年11月14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现将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的有关事项再次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名称: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4日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15:00至2019年11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6日

  5、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公司的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出资人组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样式参见附件)。

  (2)公司管理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5)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6、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

  7、投票规则: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同一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如果网络投票中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审议《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披露的《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三、本次会议提案编码

  ■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人员,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以上复印件均需要加盖法人股股东公章);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2019 年11月13日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2、登记时间: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3日。

  3、登记地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

  (1)公司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

  (2)邮编:110142

  (3)电话:024-25190865

  (4)传真:024-25190877

  (5)联系人:林晓琳、石苗苗

  (6)参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会议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六、特别说明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中未涉及股东回避表决问题。同时,本次出资人组会议拟审议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进行调整,故公司全体股东均有表决权,无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沈机股份一旦破产清算和退市,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都将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恳请广大投资者充分理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意义和作用,并对公司及各方为挽救公司所作努力予以积极的支持,通过实际行动实现对各自切身利益的有效保护。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告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同时也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股股东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0410,投票简称:“沈机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本次出资人组会议不设总议案。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9年11月14日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13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9年11月14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对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

  委 托 人 姓 名: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名:

  如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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