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
助力科技企业创新
《通知》指出,中央企业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原则上按照科创板有关上市规则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科创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若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及解锁期,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
《通知》明确,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确定。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40%,对于属于国家重点战略行业、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安排的申请。
怡安翰威特咨询全球合伙人倪柏箭表示,《通知》特别结合科创板企业的特点,对盈利前的权益生效条件,以及低于市价5折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做出了规定。为在科创板上市的中央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提供指导,为激发科技企业创新提供动力。
郑培敏表示,《通知》明确了科创板国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可以在一定原则下进行自主定价,且允许尚未盈利的科创板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有效衔接了科创板最新政策,增加了科创板公司实施创新股权激励的灵活性、操作性。
加大授权放权 提升激励效率
《通知》指出,在权益授予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合理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在权益生效(解锁)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结合公司经营趋势、所处行业发展周期科学设置,体现前瞻性、挑战性,可以通过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的方式确定。
《通知》完善了股权激励管理体制,加大对中央企业授权放权。一是明确中央企业集团对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二是要求国有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要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范依法依规履职。三是明确提出国资委只审核股权激励整体计划,不再审批分期实施方案。对于上市公司每期股权激励实施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由中央企业报告国资委。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业绩考核要求过于刚性,也成为部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不愿意开展股权激励尝试的重要原因。为此,《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股权激励业绩考核有关要求,从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对标行业对标方面建立更加科学的业绩考核体系,降低权益授予时的业绩考核门槛,规范权益行权时的业绩条件。
倪柏箭表示,《通知》提出,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授予时的业绩考核条件。采用“宽进严出”的业绩原则,可以增加股权激励的应用,从实践角度非常适合转型期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