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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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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33 证券简称:徕木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6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3,057,87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徕木股份”)于2016年10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440号)核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90,000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120,35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0,09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0,260,000股。公司股票于2016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合计4名,其中自然人股东3名,法人股东1名,锁定期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19年11月18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120,35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0,090,0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90,260,000 股。

  2、2017年11月17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52,947,648股上市流通,本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120,35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83,037,648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7,312,352股。

  3、2018年8月8日,公司实施2017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0,350,000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转增36,105,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56,455,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7,948,94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8,506,058股。

  4、2019年8月20日,公司实施2018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56,455,000股为基数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3股,共计转增46,936,5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03,391,5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0,333,625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3,057,875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有关限售股锁定期及减持安排的承诺如下: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方培教承诺:

  ①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②若本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每年(即第1至第12个月末以及第13至第24个月末)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均不得超过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10%。

  若发行人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本公司进一步承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违规减持”)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2、 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培教控制的上海贵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①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②若本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锁定期满后每年(即第1至第12个月末以及第13至第24个月末)累计减持的股份总数均不得超过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的10%。

  若发行人股份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人/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本人/本公司进一步承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违规减持”)的,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发行人的,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发行人所有。

  3、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培喜承诺:

  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此外,在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均不超过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4、 股东方永涛承诺:

  若发行人股票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违反本部分的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在应付其现金分红时扣留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徕木股份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做出的各项承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63,057,875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9年11月18日;

  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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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上网公告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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