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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除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关联方租赁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除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租赁资产的情况。
(4)关联方资产转让或受让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与除合并范围内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的资产转让或资产受让情况。
(5)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股权转让情况
1)中包香港、瓶罐控股、City Crew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股权关系、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降低内部管理成本、提高主营业务竞争优势,嘉美有限的实际控制人陈民与厉翠玲对其制罐资产进行了优化整合,将境内所有与制罐和灌装业务相关的资产重组到嘉美有限主体名下。
2)胜威包装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情况
2017年12月22日,霸州金盟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胜威包装其持有的霸州金盟49%的股权转让予北海金盟,同日,北海金盟胜威包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胜威包装持有的霸州金盟49%的股权作价1,470万元;此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霸州金盟100%股权。
3)子公司北海金盟的少数股东及管理层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情况
2017年12月16日,嘉美包装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嘉美包装发行841.14万股股份收购北海金盟股东朱凤玉与张丰平所持有的北海金盟合计30%的股份。
2017年12月17日,嘉美包装与王兆英、吕申明、徐莹辉、李强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现金收购其持有的6%、2%、1%、1%股权,收购价格分别为753万元、251万元、125.5万元、125.5万元,上述股权转让价格以北海金盟截至2017年9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为作价依据,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此次收购完成后,北海金盟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4)子公司滁州泰普的少数股东陈秀良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情况
2016年12月16日,滁州泰普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嘉美有限对滁州泰普增资5,800万元,滁州泰普的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增至7,000万元;同意陈秀良将其持有的滁州泰普20%的股权转让予嘉美有限。同日,嘉美有限与陈秀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所转让股权按照滁州泰普截至2016年12月16日的注册资本定价,作价240万元。此次收购完成后,滁州泰普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5)河北初元与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情况
2018年11月,成都华元召开股东会,同意河北初元将其持有的成都华元20%的股权转让予福建铭冠。同日,福建铭冠与河北初元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鉴于成都华元净资产为负数,双方协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0元。此次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成都华元100%股权。
3、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的安排
(1)《公司章程》对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十六)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每年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该关联事项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关联股东应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并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在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进行投票,并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予以监督。在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审议完毕且进行表决前,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代理人)、出席会议监事有权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该项表决的要求并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关联股东对回避要求无异议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认为其不是关联股东不需履行回避程序的,应向股东大会说明理由,被要求回避的股东被确定为关联股东的,在该项表决时不得进行投票。如有上述情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中详细记录上述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公司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下述本章程第四十条所称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授权董事长审议批准;但如果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2)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审议批准;但如果董事长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第八条至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第八条至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或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3)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4)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2)《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五条 ……董事若与董事会提案有利益上的关联关系,则关联董事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法定人数。
(5)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于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4、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关联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独立董事意见
股份公司设立前,公司尚未建立起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该期间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股东会等审议程序,但公司该期间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本公司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规定的程序。
2018年5月4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议案》,股东大会对公司最近三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
2018年9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与佛山宝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8年关联交易金额的议案》。
2019年4月23日,公司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股东大会对2019年拟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均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5、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本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证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关联交易决策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公允性。
(1)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包香港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尽量减少和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未来也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
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于发行人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民和厉翠玲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尽量减少和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未来也不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发行人资金。
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本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于发行人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富新投资、东创投资、茅台建信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尽量减少和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于发行人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4)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1)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控制(如有)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外,如有)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督促发行人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促使公司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2)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或促使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本人及所控制/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已如实披露于发行人财务报告中,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6、比照关联交易要求披露的重要交易
(1)养元饮品(603156.SH)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2014年5月26日,养元饮品(603156.SH)实际控制人姚奎章先生通过雅智顺与中包开曼签署认购协议,雅智顺认购中包开曼股份的历史沿革过程详见“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控股股东曾于境外上市、退市情况以及发行人境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之“(一)境外上市、退市的情况”之“4、私有化退市后,中包香港上层股权结构变动情况”。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雅智顺持有中包开曼12.98%的股权。
雅智顺是养元饮品的主要股东为调整持股方式而设立的持股平台。雅智顺作为中包开曼股东,仅根据中包开曼的章程享有普通的股东权利,因雅智顺未委派董事,无法履行董事管理公司事务的相关权利,除股东权利外,雅智顺不对公司进行日常经营和管理,因此,其对于中包开曼的影响有限,其无法通过持有中包开曼股份对发中包开曼施加重大影响。
(2)养元饮品(603156.SH)与公司的合作情况
养元饮品(603156.SH)与公司发生交易的公司主要包括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滁州养元饮品有限公司、河南养元饮品有限公司和江西鹰潭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河北嘉美、衡水嘉美、临颍嘉美、简阳嘉美和鹰潭嘉美等为养元饮品(603156.SH)提供三片罐产品,子公司河南华冠、四川华冠为养元饮品(603156.SH)提供灌装服务。
报告期内,养元饮品(603156.SH)与嘉美包装及其子公司的交易情况如下:
1)应收应付款项余额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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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
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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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养元饮品(603156.SH)采购少量饮料的情况,主要用于业务招待或员工福利。
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单位:万元
■
报告期内,公司向养元饮品(603156.SH)销售规模分别为168,416.19万元、150,611.59万元、168,772.29万元和68,747.35万元,占当期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7.25%、54.84%、57.01%和59.10%。公司与养元饮品(603156.SH)之间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3)资产转让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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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向养元饮品(603156.SH)采购一条闲置的灌装生产线,主要用于四川华冠灌装产能建设。本次收购价格参考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格及养元饮品(603156.SH)账面净资产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介
1、董事
公司本届董事会成员共有9名,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本公司董事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现任董事简历如下:
(1)陈民
陈民先生简历参见本节“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之“(二)实际控制人”。
(2)张悟开
张悟开先生,1970年1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5年至2004年11月先后任福建德胜联丰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业务副经理、业务经理。2004年11月至2008年3月任河北嘉美副总经理。2008年3月至2015年12月任中包香港副总裁。2011年1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美有限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董事、副总经理。
(3)王建隆
王建隆先生,1976年3月出生,中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年7月至2004年11月任福建德胜联丰制罐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财务经理。2004年11月至2008年3月任河北嘉美董事。2008年3月至今任中包香港董事。2011年1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美有限董事、稽核部总监。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董事、稽核部总监。
(4)隋兆辉
隋兆辉先生,1969年12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9月至1999年5月先后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分行(山东省分行)出纳处科员、信托部科员、风险管理处副主任科员、副科长。1999年5月至2000年3月任中国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副科长。2000年3月至2008年7月先后任中国东方青岛办事处高级主任、助理经理、副经理、经理、总经理。2008年7月至2010年5月任中银信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5月至2016年8月任中国东方部门总经理。2016年9月至今任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1月至今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美有限董事。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董事。
(5)胡康宁
胡康宁先生,1983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5年6月至2008年6月任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2008年7月至2016年8月先后任中国东方职员、高级职员、主任、助理经理。2016年9月至今任东银发展(控股)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2019年1月至今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监。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美有限董事。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董事。
(6)蒋焰
蒋焰女士,1977年6月出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年7月至2004年4月任中国银行贵州市甲秀支行会计。2004年4月至2012年10月任中国银行贵州分行内控合规团队主管。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任兴业银行贵州省分行(筹建)业务副总经理。2012年10月至2014年8月任茅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筹建)风险总监。2014年8月至2019年3月任茅台建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美有限董事。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董事。2019年3月至今任茅台建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7)黄晓盈
黄晓盈女士,1976年12月出生,硕士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9年12月至2001年2月任罗氏(中国)有限公司法律秘书。2001年3月至2004年8月任上海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2004年9月至2007年2月任美敦力医疗用品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7年7月至2012年1月任上海权亚智博律師事务所高级律师、合伙人。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唯美(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2018年9月至今任梅里埃诊断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亚太区总法律顾问、董事,梅里埃(上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梅里埃(苏州)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11月至今任苏州长光华医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独立董事。
(8)梁剑
梁剑先生,1980年6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0年7月至2003年12月任《华糖商情》杂志社编辑。2004年1月至2006年9月任《糖烟酒周刊》杂志社编辑部副主任、主任。2006年9月至2016年3月任河北华糖传媒有限公司食品事业部总经理。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任河北华糖云商营销传播有限公司食品事业部总经理。2016年5月至今任河北华糖云商营销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2018年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独立董事。
(9)张本照
张本照先生,1963年6月出生,博士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教授。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任合肥工业大学教务部质量管理与评估办公室主任、经济学院教授。2016年1月至今任合肥工业大学教授。目前担任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所长。
张本照先生长期从事本科生、研究生的财务会计、企业财务管理、公司金融等课程的教学工作,曾任会计统计教研室主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评审财务专家,1997年被评为会计学副教授。2013年4月至今任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12月至今任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1月至今任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7月至今任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5月至今任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10月至今担任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独立董事。
2、监事
公司监事会成员共有3名,其中包括1名职工监事。
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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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任监事简历如下:
(1)关毅雄
关毅雄先生,1973年10月出生,大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5年7月至2004年11月先后任福建德胜联丰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业务副经理。2004年11月至2008年3月任河北嘉美业务经理。2008年3月至2015年12月任中包香港采购总监。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任嘉美有限采购总监。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美有限供应链总监。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供应链总监。2011年11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美有限监事。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监事。
(2)沙荣
沙荣先生,1968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0年8月至1994年3月任苏州树脂厂环氧酚醛树脂应用技术员。1994年4月至2012年12月先后任苏州PPG包装涂料有限公司质检员、技术服务员、技术服务主管、研发主管、实验室经理助理、技术经理、北亚区技术经理、北亚区资深技术经理。2013年1月至2017年11月先后任嘉美有限三片罐质量总经理、三片罐生产总监兼质量控制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三片罐生产总监。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职工监事。
(3)张向华
张向华先生,1973年3月出生,中专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2年9月至1994年2月任莆田平海海带育苗室办公室文员。1994年3月至2004年10月先后任福建德胜联丰有限公司会计、主办会计。2004年11月至2011年任河北嘉美财务经理。2011年至2015年12月任中包香港预算总监,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美有限预算总监。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预算总监。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公司现任高管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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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如下:
(1)陈民
陈民先生的简历见本节“(一)董事”。
(2)张悟开
张悟开先生的简历见本节“(一)董事”。
(3)王凌云
王凌云先生,1960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2月至1984年5月先后任浙江蜜蜂集团(浙江义乌糖厂)车间主任、分厂厂长。1984年5月至1996年5月先后任浙江省轻工业厅食品工业公司开发科副科长、科长、总经理助理、行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兼任浙江昌鸿制盖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省食品工业学会副秘书长。1996年至1998年任福建德胜联丰制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年至今任杭州云立轻化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0年7月至2015年12月任河南华冠总经理。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美有限副总经理。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副总经理。
(4)陈强
陈强先生,1974年6月出生,硕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年7月至2000年7月任中国银行福建分行资金交易员。2000年7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银行福州分行副经理。2005年7月至2011年5月先后任中信银行福州分行经理、总经理助理。2011年5月至2015年12月任中包香港资金总监。2015年12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美有限资金总监。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资金总监。2018年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董事会秘书。
(5)季中华
季中华女士,1972年10月出生,硕士学位,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4年6月至2000年12月先后任中国庆安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主管会计。2001年1月至2005年3月任中太数据通信(深圳)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5年3月至2007年8月任中太数据通信(深圳)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8月至2015年12月任中包香港财务总监、会计总监。2016年4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美有限会计总监、财务负责人。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财务负责人。
4、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共3名,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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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简历如下:
(1)王凌云
王凌云先生,简历见本节“(三)高级管理人员”。
(2)沙荣
沙荣先生,简历见本节“(二)监事”。
(3)王兆英
王兆英先生,1968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9年10月至1991年2月先后任华东制罐总厂生产线操作员、青年工段长。1991年2月至1995年3月任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生产线领班。1995年3月至1998年4月先后任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生产课长、生产经理。1998年4月至2005年7月先后任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品控经理、工厂厂长。2005年8月至2010年8月任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销售总监。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任山东高森包装容器公司总经理。2011年10月至今任北海金盟总经理。2013年5月至2017年11月任嘉美有限二片罐生产总监。2017年11月至今任嘉美包装二片罐生产总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1、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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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近亲属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董事长陈民与董事会秘书陈强为兄弟关系,二者持股情况见本节“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之“(一)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公司董事张悟开与公司销售副经理张展望为兄弟关系,张展望通过持有滁州嘉冠1.75%的合伙企业份额间接持有嘉美包装0.05285%的股权。除此之外,不存在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近亲属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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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福建永恒盛经贸有限公司正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福建永恒盛经贸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8日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属于公司法第147条“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注2:报告期内,杭州云立轻化实业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业状态,无具体经营业务。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及在关联企业领薪情况及独立董事津贴制度
本公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提供的薪酬形式包括工资、奖金、独立董事津贴等。2018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及关联公司领取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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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隋兆辉、胡康宁、蒋焰系机构股东派驻的董事,2018年未从公司领取薪酬。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依法享有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外,不存在其他特殊待遇和退休金计划。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兼职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其他企业/单位兼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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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A5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