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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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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19-129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于2019年2月13日披露了本公司向陈建军借款纠纷案的情况,并于2019年10月18日披露了相关进展情况,详见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临2019-015号)、《关于陈建军借款纠纷案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122号)。

  一、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了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裁定书》((2019)浙0305执148号之一),主要内容为: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陈建军与被执行人新大洲、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志、陈阳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按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公司律师经与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联系得知本公司董事长王磊及高级管理人员许树茂、何妮、陈天宇、任春雨、潘旭、孟宪伟已解除限制消费的状态。

  二、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裁定书》((2019)浙0305执148号之一)。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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