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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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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9-079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开庭、尚未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担保人)

  ●涉案的金额:143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 2019年9月2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尚未判决。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就相关事项问询长城集团,并收到了长城集团提供的《民事起诉状》、《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传票》。现将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9)苏0591民初1697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

  被告1: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128号;

  被告2: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一西路778号2幢3020室

  被告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苕溪南路78号;

  被告4: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城东村影视城内;

  被告5:赵锐勇,男,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德加公寓东区4幢1单元602室;

  被告6:赵非凡,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上庄路74号2单元404室。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957743.15元;利息人民币 38036.60元(含罚息、复利),合计13995779.75元(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止,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花费的律师费用人民币30万元;

  3、判令被告2、3、4、5、6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们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21日原告和被告1签订一份《综合授信协议》,原告向被告1提供最高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授信,具体业务为一般贷款。授信期限从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止,并约定了相关的担保方式。

  之后,原告与被告2、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该被告们对上述授信协议的履行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基于上述授信和担保,2018年9月12日原告和被告1分别签订签订了两份《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被告1向原告共申请贷款2500万元,期限自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1月12日止,贷款年利率6.09%,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按月计息,计息日为20日。

  2018年9月12日原告向被告1发放了2500万元的贷款。但是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1不能按约还本付息,构成严重违约。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判决,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是否还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重要情况说明

  公司认为,本次诉讼涉及的公司担保事项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明知该担保事项未履行公司相关法定程序,因此,公司认定本次担保无效,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涉及的诉讼事项,将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传票》((2019)苏0591民初1697号)。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7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9-080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

  延期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工程合同及重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912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9-077)。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因相关事件发生至今时间间隔较长,收集相关资料需要较长的时间,无法在《问询函》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回复工作。

  鉴于上述原因,为保证回复意见的完整性,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19年11月12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问询函》的回复并披露公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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