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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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崔明军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服务,婚庆礼仪服务,建筑工程,室内装潢,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交易对方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瑞聪投资截至2018年12月31日,营业收入为19,076万元,净利润为2,407 万元,总资产为14,019万元、净资产为1,030万元。
截止2019年9月30日营业收入为12,523万元,净利润为1,866万元,总资产为18,675万元、净资产为4,704万元。
3.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系。
4. 交易对手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5、本次交易价格为1万元,交易对手方具备履约能力。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出售的标的为公司持有的金宇房产100%股权。
1、标的资产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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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股东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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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的股权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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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数据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中喜审字[2019]第1074号审计报告、[2019]第0908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4、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资格的中天和评估公司出具了中天和[2019]评字第90039号《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9月30日。
(1)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包括收益法、市场法、资产基础法三种基本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2)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①资产基础法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会计报表已经审计、可以提供,也可以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可以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展开核查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
②收益法
收益法的基础是经济学的预期效用理论,即对投资者来讲,企业的价值在于预期企业未来所能够产生的收益。收益法虽然没有直接利用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说明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价值,但它是从决定资产现行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依据—资产的预期获利能力的角度评价资产,能完整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结果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从收益法适用条件来看,由于企业具有独立的获利能力且被评估单位管理层提供了未来年度的盈利预测数据,根据企业历史经营数据、内外部经营环境能够合理预计企业未来的盈利水平,并且未来收益的风险可以合理量化,所获取的评估资料比较充分。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在经济行为实施后,并不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和既定的获利模式,从被评估单位的行业特点来看,企业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未来收益和风险能够预测及可量化。因此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基本条件。
③市场法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价值来评价评估对象价值。市场法以市场为导向,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来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较强的特点。由于我国目前缺乏一个充分发展、活跃的资本市场,经调查,与被评估单位相同或相似的可比上市公司少,难以获取足够量的可比公司进行市场法评估;同时与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类似的股权交易案列较少,难以获取足够量的案例样本进行市场法评估。另外可比上市公司或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的相似程度较难准确量化和修正,因此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准确性较难准确考量,而且市场法基于评估基准日资本市场的时点影响进行估值而未充分考虑市场周期性波动的影响,因此本次评估未采用市场法。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必要的评估程序,对金宇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根据以上评估工作,得出如下评估结论:
①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
经资产基础法评估,金宇房地产公司总资产账面值30,100.06万元,评估值27,263.48万元,减值额2,836.58万元,减值率9.42%;负债账面值27,287.15万元,评估值27,287.15万元,评估无增减值变化;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2,812.91万元,评估值-23.67万元,减值额2,836.58万元,减值率100.84%。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详见评估明细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资产基础法)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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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收益法评估结果
经收益法评估,金宇房地产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账面值2,812.91万元,评估值-8,290.11万元,减值额11,103.02万元,减值率395%。
③评估结果差异及分析
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评估结果相差8,266.44万元。
资产基础法评估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的产出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是企业整体资产预期获利能力的量化与现值化,强调的是企业的整体预期盈利能力。在两种不同价值标准前提下评估结果会产生一定的差异。
收益法受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资产质量、企业经营能力、经营风险的影响较大,而被评估单位未来盈利能力可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收益法评估测算中,由于受行业、市场和企业自身因素影响,被评估单位的收益期限、收益预测、收益风险以及风险报酬具有不确定性。相比较而言,收益法评估结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资产基础法从资产重置的角度反映了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结合本次评估情况,被评估单位详细提供了其资产负债相关资料,也从外部收集到满足资产基础法所需的资料,本次评估对被评估单位资产及负债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因此相对而言,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较为可靠。结合本次资产评估对象、评估目的,适用的价值类型,经过比较分析,考虑本次评估主要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服务,而收益法评估结果所依据的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可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选择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内含价值,为评估目的提供更合理的价值参考依据,因此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④最终评估结论
经上述分析,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得出金宇房地产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23.67万元(大写人民币:负贰拾叁万陆仟柒佰圆整)。
(4)评估报告外事项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考虑2019年10月14日,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出分红2000万元决议的事项后,股权估值为-2,023.67万元。
5、其他事项说明
(1)金宇房产自1997年设立起一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金宇房产的核心资产为其开发的南充“盛世天城”商业地产项目,该项目于2012年开始建设,2013年底主体完工,建筑面积63,688.65㎡,土地使用权面积40.9亩。
(2)本次交易属于股权转让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转移情况,也不涉及子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债务转移情况。交易标的自身的债权、债务在交易标的股权转让后仍由其自身承担。
6、重要事项说明
(1)公司未委托该子公司理财;
(2)公司为该子公司下属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诺亚方舟”)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具体情况为:诺亚方舟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取得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截止2019年9月30日余额为2450万元,抵押物为:公司持有的编号为成房权证监证字第1888711号的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3号3楼的房产,另外公司提供有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已于2019年6月底到期,尚未偿还,本次股权出售将会使公司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担保情形;
(3)公司对标的公司有财务资助,从而形成了对上市公司经营性资金往来占用的情况。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经营性往来形成原因,主要是标的公司修建及运营“盛世天城”项目的部份投资款。至2019年9月30日,标的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尚存欠款本金人民币19,355.56万元。另外,金宇房产2019年10月14日分红2000万元,上市公司尚未收到上述股利。本次股权出售会使公司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7、标的资产评估基准日或有事项
(1)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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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诉讼事项尚未结束,除应付款项之外可能发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承担的诉讼费尚无法确定,因此评估结果仅按照账面记载的应付款额进行了评估。诉讼事项判决的结果,如果发生除上述应付款项之外的利息、赔偿金以及诉讼费等费用的支付,或者判决形成应付款项金额的减少等,将会影响评估结果。
本次评估未考虑该诉讼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评估未发现其他评估基准日存在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2)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负债以及市场情况的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亦没有义务就评估基准日后发生的事项或情况修正资产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在评估基准日和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包括:
1、2019年10月14日,金宇房地产公司股东会决议向股东分配红利2000.00万元,截至资产评估报告日尚未支付。
2、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嘉城综执理告字[2019]第BA18号),告知金宇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7月在嘉陵区嘉南路1号“盛世天城”综合体4楼和商场东侧、南侧分别搭建砖混结构房屋5290.81㎡和4780.52㎡,共建1层;在内庭上空加盖了网架玻璃屋顶3823.62㎡,搭建面积共计1.4万㎡。框架结构,永久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拟对金宇房地产公司作出责令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依法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
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上述事项可能影响评估前提和评估结论,本次评估未考虑上述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注意该等事项对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评估尚未发现其他在评估基准日和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3)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2012年12月25日,盛世天城项目取得了《(南嘉)房预售证第20120378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总建筑面积为64132.66平方米;在2013年12月23日,盛世天城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了编号为(备13095)的竣工验收备案书,工程规模为63,688.65平方米。
纳入评估范围的固定资产中的3项房屋建筑物为在盛世天城项目加建形成,此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各项规证或政府审批手续。
固定资产中的3项房屋建筑物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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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嘉城综执理告字[2019]第BA18号),告知金宇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7月在嘉陵区嘉南路1号“盛世天城”综合体4楼和商场东侧、南侧分别搭建砖混结构房屋5290.81㎡和4780.52㎡,共建1层;在内庭上空加盖了网架玻璃屋顶3823.62㎡,搭建面积共计1.4万㎡。框架结构,永久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拟对金宇房地产公司作出责令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依法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
上述房屋建筑物包含于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嘉城综执理告字[2019]第BA18号)所述的建筑物中,考虑房屋建筑物被政府强行拆除的影响,本次资产评估报告对上述房产评估为0元。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尚未发现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19年9月30日净资产为-2,768.05万元万元。
根据中天和评估报告,按照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8,290.11万元;按照资产基础法评估的评估值为-23.67万元。
鉴于标的公司在2019年10月14日决定向公司分配利润人民币2000万元,而《资产评估报告》并未考虑上述股东利润分红的因素。基于此,公司经研究决定,转让价格不得低于以下表格中考虑标的公司分红事项后的净值中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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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此,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召开了招标会,通过招投标程序,在应邀参与投标的成都孚悦行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瑞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最终以最优条件确定上海瑞聪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价格: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万元。
2.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为2019年9月30日(下称“基准日”)。
3.本次交易经卖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为股权交割日(下称“交割日”)。自交割日起,标的股权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4.自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下称“过渡期”);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的损益和过渡期内新增加的债权债务由卖方承担。
5.担保措施
鉴于标的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卖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尚存欠款本金人民币19,355.56万元,为保障卖方前述债权的安全实现,买方应在交割完成后以标的公司的资产继续为卖方提供等额(含上市公司的应收股利)的融资担保,且该等担保行为在上述欠款偿还完毕前应保持有效。
在标的公司实现扭亏为盈,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即ebita值)为正值时,标的公司应将当年度ebita值的20%用于向卖方(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偿还借款。
6.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完全达到后的当日生效:(1)本协议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2)本协议经卖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六、涉及出售子公司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属于股权转让,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标的公司现有员工的劳动关系继续由标的公司履行。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七、交易目的和影响
公司房地产业务盈利能力较弱,且目前公司无土地储备不足以支撑地产业务的持续发展。公司于2017年收购江苏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后开始业务转型,至2018年底已转型为以新能源相关业务为主。为聚焦新主营业务,公司决定出售持有的金宇房产100%股权。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及未来发展需要。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金宇房产任何股权,金宇房产及其全资子公司南充蜀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充诺亚方舟商贸管理有限公司将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2、房地产业务经营亏损,且暂无扭亏为盈的措施和迹象,若将其出售,将优化上市公司利润;
3、金宇房产股权出让完成后,公司将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持有金宇房产的债权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能对公司2019度及以后年度报表利润产生不利影响。但从金宇房产的财务状况及历年经营情况来看,本次股权转让不会明显增加相关债权的回收风险。
八、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王运陈、郭军元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此次出售持有的金宇房产100%股权,是公司战略转型需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本次交易对手方及交易价格为综合考虑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评估值及期后的分红事项后,通过招投标程序,在应邀投标的三家公司中以最优条件确定的中标公司,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价格公允。根据交易对手方提供的财务状况,具备履约能力。公司因交易形成的对外财务资助及对外担保均作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及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本议案的表决和决议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出售该子公司100%股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
4.中喜专审字[2019]第0908号审计报告;
5.中天和[2019]评字第90039号《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9-122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公司子公司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房产”)于2019年10月28日收到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出具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嘉城综执理告字[2019]第BA18号),告知金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违建需拆除。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将对违建部分计提5841.88万元减值准备。经对冲原为该违建合规而计提的预计负债978.80万元后,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减少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63.08万元。
二、计提减值的依据、数额和原因说明
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出具的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嘉城综执理告字[2019]第BA18号),告知金宇房产于2014年7月在嘉陵区嘉南路1号“盛世天城”综合体4楼和商场东侧、南侧分别搭建砖混结构房屋5290.81㎡和4780.52㎡,共建1层;在内庭上空加盖了网架玻璃屋顶3823.62㎡,搭建面积共计1.4万㎡。框架结构,永久建筑。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南充市嘉陵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拟对金宇房产作出责令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依法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理决定。
公司帐面反映:
违建部分房屋对应的固定资产原值62,882,145.25元,折旧4,463,308.86元,净值58,418,836.39元;
为该部分违建能合法化,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公司于半年度报告中为该部分可能发生的支出计提了9,788,000.00元的预计负债。
本次计提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58,418,836.39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8,418,836.39
借:营业外支出 -9,788,000.00
贷:预计负债 -9,788,000.00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说明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
四、监事会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五、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共计减少本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863.08万元。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 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9—118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19年11月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和要求。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1月2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1月21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9:30至11:30, 13:00至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11月20日15:00至2019年11月2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19年11月15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截止 2019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三段1号盛世天城本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5、关于出售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上述1至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1至4项提案由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公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2019年11月6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 。
三、提案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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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需提供上述1、2项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登记地点: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三段1号盛世天城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2019年11月19日(星期二)工作时间 8:30~11:30,14:00~17:00。
4、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三段1号
电 话:0817-6170888
传 真:0817-6170777
邮 编:637005
联 系 人:韩镕谦 潘茜
5、会议召开时间、费用:会议半天,与会股东的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本次会议投票代码和投票名称
投票代码: 360803 投票简称:车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9年11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单位(本人)对审议事项投票表决指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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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票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注:本授权委托书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委托人如果为法人股东须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金宇车城”)《公司章程》制订的。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264.54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773.0893万股的9.9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7.51】元/股,首次授予价格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5、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即行锁定,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除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届满18个月,激励对象应当在未来42个月内分二期解锁,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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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要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如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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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16人,包括公司(含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除此之外,以上激励对象中未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
8、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1、本激励计划必须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13、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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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公司囿于资金困局,诉讼缠身,公司外部融资渠道严重恶化,内部自身造血机制缺乏,急需资金支持,本次首次授予股权激励审议通过后可为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8,800余万元,上述资金到位后将极大缓解上市公司资金压力,满足公司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日常经营所需。
同时,实施股权激励可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吸引留住公司发展的宝贵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确保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负责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四、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公司(含子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等,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共计16人,包括:
1、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1,264.54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773.0893万股的9.90%。其中首次授予1,178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773.0893万股的9.22%;预留86.5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2773.09万股的0.6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6.84%。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以下比例在各激励对象间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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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和禁售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董事会应自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且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首次授予日起满18个月后分2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50%,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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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中,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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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51】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7.5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股票。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4.80】元的50%,为每股【7.40】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5.01】元的50%确定,为每股【7.51】元。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与预留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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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0-2021年两个会计年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除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激励对象层面综合考评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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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考核标准优秀为90分以上(含),良好为80-89分,合格为60-79分,不合格为60分以下(不含)。
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则可全额解除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良好,则按9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则按80%解除限售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其余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如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上市公司净利润,参照公司历史业绩、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 公司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 ÷(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在公司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P=P0×(P0+P2×n) ÷[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5、增发
在公司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数量和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解除限售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预估授予日在2019年11月底, 以2019年10月23日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以 2019年10月23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7.21元。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份总数为1,264.54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178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8,493.38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各期摊销的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19年11月底为授予日,对各期会计成本影响的预测算如下表所示:
■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摊销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属于经常性损益。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的摊销成本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实施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本计划草案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未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未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4、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激励计划设定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应当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6、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通知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激励计划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如需再进行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公司应及时履行公告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发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2、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不再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终止行使。
3、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4、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递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6、公司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7、公司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需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若授予日后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改变激励对象获授之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获得的其他金宇车城股票进行回购。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票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按下列约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一、本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特别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1月19日(上午 9:00-11:30,下午14:00-17: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征集人对征集事项均投了赞成票。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王运陈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19年11月21日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本公司拟召开的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活动。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本征集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金宇车城
股票代码:000803
法定代表人:匡志伟
董事会秘书:吴小辉
联系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三段一号盛世天城四楼
联系电话:0817-6170888
联系传真:0817-6070777
电子邮箱:scjymy@vip.sina.com
邮政编码:637005
2、本次征集事项
由征集人针对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议案一: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本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签署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王运陈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王运陈,男,汉族,中共党员,1984年生,博士、博士后,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获西南财经大学财务管理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是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2015年获全国“杨纪琬会计学奖”、2018年获四川省高等教育优秀成果三等奖和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优秀成果一等奖。
2009年,在财政部中国会计学会参加社会实践,2011-2012年期间,曾任职于成都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月至今,曾任四川农业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现任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000598)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002272)独立董事,四川农业大学ACCA教育中心主任、财务管理专业负责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19年10月21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王运陈先生目前尚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3、王运陈先生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五、征集人对征集事项的投票
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匡志伟先生、王凯军先生、谢欣先生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投了赞成票。
六、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截止2019年11月15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征集起止时间: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1月19日(上午9:00 -11:30,下午14:00-17:00)。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第二步:委托投票股东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董事办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董事办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为: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办收到时间为准。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其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三段一号盛世天城四楼
邮政编码:637005
联系电话:0817-6170888
联系传真:0817-6170777
联系人:韩镕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5、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 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6、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7、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8、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之签字页)
征集人(签名):王运陈
2019年11月4日
附件: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关于召开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运陈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注: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委托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000803 证券简称:金宇车城 公告编号:2019-115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车城”或“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金宇车城;证券代码:000803)于2019年10月24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按照规定及时公告了本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具体详见2019年10月3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停牌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3)。
停牌期间,公司及交易对手方等有关各方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购买资产事项的交易方案进行协商并开展相关工作。因无法与天津协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就标的公司估值、业绩承诺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公司决定终止收购该公司控制权,继续推进收购山东十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源创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控制权事宜。
2019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相关议案,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11月6日开市起复牌。待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于股票复牌后继续推进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重组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