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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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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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函。

  6、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按如下措施进行信息披露和进行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明确意见,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3)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东、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参与公司的现金分红,其应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扣留,直至履行其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处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应得薪酬的20%由公司扣留,直至履行其承诺,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燕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熙昕宇承诺

  (1)本企业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且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欺诈发行,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燕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且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欺诈发行,本人承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华熙昕宇投资有限公司购回已转让的公司原限售股份(如有)。

  (3)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4)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如有)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和自身实施完毕相关购回或赔偿措施时为止。

  3、发行人控股股东华熙昕宇、一致行动人百信利达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且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欺诈发行,本企业承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公司原限售股份(如有)。

  (3)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4)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如有)作为履约担保;若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督促公司和自行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人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

  本公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确保发行人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本公司已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华泰联合证券已声明及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通商律师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的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和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根据本所过错大小承担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的按份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致同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承诺

  中联评估承诺:

  因本评估机构为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五、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公司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职务降级等形式处罚;同时,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5)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燕、控股股东华熙昕宇作出以下承诺:

  “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本企业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赔偿:

  ①将本人/本企业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人/本企业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本人/本企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国寿成达和赢瑞物源做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企业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4、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5、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6、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因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①将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②若本人在未完全履行或赔偿完毕前进行股份减持,则需将减持所获资金交由发行人董事会监管并专项用于履行承诺或用于赔偿,直至本人履行完毕或弥补完发行人、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华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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