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78版)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6,449.8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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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发行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列示,而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发行费用为预计金额,因此两者存在差异,其中: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增加了11.65万元,主要原因系新增信息披露媒体所致,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增加了2.65万元,主要原因系印花税费用增加所致。(上述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7,875.1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4,217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3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27.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432836%,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526.5226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4774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790.5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790.50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0.4774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上述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643号)。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2019年1-9月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本公司2018年1-9月和2019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年1-9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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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9年1-9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一)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2019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1,316.17万元,同比增长35.37%,主要受益于公司新签订单不断增加,项目数量有所提升;公司2019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669.63万元和4,366.92万元,同比增长分别为7.53%和14.65%,主要原因是公司加大了市场开拓和研发投入力度,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等相关费用的增长速度高于收入的增长速度。2019年1-9月公司主营业务稳步发展。
(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51,806.66万元,较上年末增长8.45%;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9,441.91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3.43%,主要系2019年1-9月所实现的利润所致。
(三)现金流量简要说明
2019年1-9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881.70万元,同比增长2.01%。
2019年1-9月,公司主要经营状况正常,经营业绩稳定,在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等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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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易志强、李映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9年10月17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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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易志强,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二部高级经理,保荐代表人,工商管理学硕士,曾参与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富耐克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IPO项目的改制辅导及材料制作和申报等工作,及山西仟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再融资项目材料制作和申报等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李映文,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二部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参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博济医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项目的改制辅导及材料制作和申报等工作,并参与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并购重组或再融资项目材料制作和申报等工作,具有较为系统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CHUN-LINCHEN、陈金章、陈建煌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或本人近亲属自离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2)受实际控制人CHUN-LINCHEN控制的企业、公司股东美国美迪西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CHUN-LIN CHEN及其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CHUN-LINCHEN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CHUN-LIN CHEN及其近亲属自离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企业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企业所得收益。
(3)公司股东林长青、陈国兴、王国林、陈春来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或本人近亲属自离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4)美甫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王国林及其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王国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王国林及其近亲属自离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企业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企业所得收益。
(5)公司股东张宗保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6)公司其余14名股东分别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曾宪成、王显连、周南梅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或本人近亲属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且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进行减持,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本人所得收益;
上述承诺事项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8)公司核心技术人员CHUN-LINCHEN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本人所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累积使用。
(9)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徐永梅、胡哲一承诺: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四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累积使用。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实际控制人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实际控制人CHUN-LINCHEN、陈金章、陈建煌承诺:
本人拟长期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调整;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2)王国林、陈国兴、林长青、陈春来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国林、陈国兴、林长青、陈春来承诺: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A、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B、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C、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和人民币1,000万元之间的孰高者,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或公司终止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后3个月内,公司股价仍满足启动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在上述增持期间,若公司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①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满足启动条件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增持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②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股份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③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的3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的50%。
④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③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4、约束措施
(1)对公司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按照股价稳定具体方案实施回购,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高增持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之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公司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按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最高增持金额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之前,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上述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若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利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促成发行人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30天内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次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已对全部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阅读,承诺本次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全部申请文件进行了认真阅读,承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若因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上市其他申请文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中介机构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承诺本次上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若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评估机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1、公司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或提出替代性措施;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做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4)如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公司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如本人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或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如本人未能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利润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现金分红中扣减。
(4)如本人未能履行承诺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人将尽快研究将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其他投资者利益。
七、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上海美迪西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1 月 4 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9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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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A8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