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阿里创投、宁波润和、嘉兴安恒、宁波安恒、杭州九歌、杭州牵海、台州禧利、珠海华金及朗玛创投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承诺之约束措施之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若因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4)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自动延长至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5)在本企业完全消除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企业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6)如本企业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或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
(3)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本人自愿将本人在公司上市当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且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或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适用);
(5)如本人因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应当在获得该等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七、其他承诺事项
1、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的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华龙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联席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的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如国浩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浩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时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发行人审计、验资机构承诺
立信会计师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验资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及上市制作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依法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联评估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责任。”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及声明文件,相关承诺主体已就股份锁定、股份减持、欺诈发行上市时相关措施、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等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及声明。经本所核查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及声明文件,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作出的承诺及声明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发行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4日
附件: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三季度财务报表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19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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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2019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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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19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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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2019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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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利润表
2019年1-9月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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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利润表
2019年1-9月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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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19年1-9月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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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19年1-9月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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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企业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