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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宇车城”)于2019年10月29日收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案号分别为(2019)川1302民初7543号、7544号、7545号、7546号,案件内容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各方当事人:
原告:狄晓东、蔡元堂、刘恕良、张国新
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事由:
原告狄晓东、蔡元堂、刘恕良、张国新系江苏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智临电气")股东,分别持有5.34%、2.25%、9.81%、4.07%股权。2017年9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告分别受让原告3.48%、1.46%、6.38%、2.65%股权,股权转让价及支付方式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2日另行签订了《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约定,股权受让价基于原告对智临电气净利润的承诺,即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9,000万元、12,000万元,据此被告对原告的股权受让价分别为24,255,600元、10,176,200元、44,468,600元、18,470,500元分四次付清,购买资产协议第2.3款约定,“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若目标公司(智临电气)2017年度实际净利润数达到承诺净利润数90%的,在甲方(被告)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出具关于目标公司(智临电气)2017年度盈利预测专项审计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被告)支付股权收购款的20%"。前款协议生效后,被告预期分别受让了原告持有的智临电气3.48%、1.46%、6.38%、2.65%股权,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1月2日核准智临电气股东变更登记。被告控股智临电气后,原告经过艰苦努力,2018年3月2 日,被告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收购江苏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情况的审计报告》(中喜专审字(2018)第0089号)并予以公告,该报告第五条确认,根据该所中喜审字(2018)第00426号《审计报告》,智临电气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5,816,349.53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4,788,638.24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017年度智临电气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0,000,000元。该所认为,智临电气2017年12月31日的业绩承诺已经实现。据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买资产协议第2.3款约定的被告支付第二期股权收购款的前提条件巳经成就,被告最迟应于2018年3月26日前向五原告分别支付第二期股权收购款4,851,120元、2,035,240元、8,893,720元、3,694,100元。由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第二期股权收购款,不仅损害原告对赌业绩的实现和智临电气的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原告为完成后续对赌业绩在合规范围内继续对智临电气资金的支持能力。2018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向被告催要股权收购款,被告不予理睬。2018年12月24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中止履行购买资产协议通知函》,被告仍拒绝支付。2018年12月27日原告又向被告邮寄《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函》。鉴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付第二期股权收购款的事实,构成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根本违约,造成原告转让股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江苏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判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第二期股权转让款4,851,120元、2,035,240元、8,893,720元、3,694,100元及利息(利息以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为基数,自2018年3月27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本案已由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存在累计尚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与本次新增诉讼事项合并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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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告诉讼金额合计为3500.21万元(未包含尚未明确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0.51%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1.1.1条的披露标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合同纠纷案,相关诉讼的应收款项、应付款项账面都有记载,对于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公司将根据案件判决情况计入当期损益。涉及智临电气的案件,因原主要股东对2017年至2019年三年业绩作出承诺,若不能完成承诺业绩将由智临电气原主要股东进行补偿,或冲减股权转让款,对当期及期后损益影响较小;
前表序号为1的诉讼,购房款已入帐;根据最终判决结果及时进行合规帐务处理;
前表序号为2、6、7、8的诉讼,工程款已入帐;利息等费用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及时进行合规帐务处理;
前表序号为5的诉讼,工程款已入帐;
前表序号为9至28的诉讼,租金已入帐;违约金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及时进行合规帐务处理;
前表序号为29的诉讼,经公司核查银行流水和财务账目,均未发现公司曾借入相关款项,公司将根据与原告沟通及法庭质证情况,依法依规维护公司正当权益;
前表序号为30至33的诉讼,股转款已入帐;利息将根据法院判决结果及时进行合规帐务处理。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2民初7543号、7544号、7545号、7546号《传票》;
2、起诉状。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