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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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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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通达股份

  股票代码:002560

  信息披露义务人:史梦晓

  住    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观风路

  通讯地址:河南省偃师市史家湾工业区

  权益变动性质:表决权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10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情况

  史梦晓于2013年8月至2017年5月在美国代顿大学就读金融、经济学(本科),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在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进修金融学(研究生)。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况

  史梦晓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史梦晓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业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史梦晓无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亦无公司表决权。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史万福先生于2019年10月27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史梦晓女士可行使公司108,816,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2%)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权利及义务,谋求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合法合规且不违背相关规则和承诺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时机增持或减持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史万福先生于2019年10月27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除此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需要履行的决策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2019年10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史万福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持有公司108,816,34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史万福

  身份证号:4103211965012****

  联系电话:133******

  乙方:史梦晓

  身份证号:41038119940519****

  联系电话:138******

  1、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册股东,持有通达股份股票10881.634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52%。

  2、甲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及投票权独家、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

  为更好地行使股东的权利,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权利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公司股份唯一、排他的受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等制度行使全部表决权及投票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代表甲方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2)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代表甲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指定和选举公司的董事;

  (5)指定和选举公司的监事;

  (6)对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2、对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无需事先通知甲方,亦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出具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自行投票,包括但不限于持其身份证明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网络投票、委托其他第三方投票等,则该等投票行为、投票结果均为无效,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仍以乙方的表决及投票结果为准。

  4、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和处分权。

  5、除非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二条 委托期限

  1、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后可以终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和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委托权利的行使

  1、甲方将就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所有事项与乙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针对具体表决事项,甲方将不再出具具体的《授权委托书》。

  2、甲方将为乙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档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档。

  3、本协议期限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第四条 免责条款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上约定的表决签名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

  第五条 生效及其他

  1、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标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公司108,816,34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4.52%),其中45,27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本次权益变动持有上市公司108,816,34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需支付资金。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对公司未来12个月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的计划。如果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未来12个月重大资产重组、负债进行处置或者采取其他类似的重大决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和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三、对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组织结构的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今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独立性无实质性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保障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独立经营的能力,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与资产独立完整。

  二、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关联交易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产生关联交易情形。

  三、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情形。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未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大交易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系亲属未买卖通达股份股票。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史万福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表决权委托协议;

  4、其他相关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公司办公地,供投资者查阅。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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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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