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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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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9-048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及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2、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以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30日15:00至2019年10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有色大院西楼公司办公楼三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军。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98,749,8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91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87,832,0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3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98,749,8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3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91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87,832,0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343%。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铜冠矿建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了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69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3%;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691,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3%;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议的全过程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苏宇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铜陵有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证券代码:000630    公告编号:2019-049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铜冠矿建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1、增资概况

  2019年10月15日,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铜陵有色”)八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铜冠矿建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铜陵有色金属集团铜冠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矿建”)进行增资,以自有资金145,710,525.00元人民币认购铜冠矿建新增股本30,000,108股,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铜冠矿建20.00%的股权。2019年10月16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对铜冠矿建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2、交易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31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铜冠矿建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铜冠矿建签署了《增资协议》。

  二、增资协议主要内容

  1、增资金额

  铜冠矿建本次新增股本30,000,108股均由铜陵有色认购,以每股4.8570元进行增资,合计增资金额145,710,525.00元。

  2、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方式将增资款付至铜冠矿建账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增资款,即人民币145,710,525.00元。

  3、变更登记手续

  双方同意,在铜陵有色将增资款支付至铜冠矿建账户之日起的30天内,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协议生效

  增资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增资协议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31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9]第233号

  致: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的委托,指派束晓俊、苏宇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铜陵有色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铜陵有色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铜陵有色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数为498,74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10,91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7%;网络投票股东为11人,代表股份数为487,832,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43%。铜陵有色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对铜冠矿建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提案由铜陵有色第八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关于对铜冠矿建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8,69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3%;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691,6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3%;反对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铜陵有色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束晓俊

  苏  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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