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9-146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披露了《关于股东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0),公司股东上海萃竹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萃竹”)拟自2019年9月16日起90日内,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数量45,968,517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截至2019年10月30日,上海萃竹在本轮减持周期内减持股份的时间已经过半。现将其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的股份情况
1、上海萃竹减持股份的情况
2019年9月16日至10月30日,上海萃竹共被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1,67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减持方式均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减持,股份来源均为非公开发行。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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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上海萃竹在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中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因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2019年1月3日,上海萃竹承诺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不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不含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及在该期间内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该部分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增加的股份。发生被动减持情形,并非上海萃竹的主观意愿。
三、其他相关说明
1、上海萃竹已被动减持公司股票和未来可能被动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直接影响。
2、鉴于上海萃竹前期所质押股份存在的被动减持情况并未得到全部解决,仍需与相关质权人进行积极沟通,未来仍可能存在继续被动减持的情形。鉴于公司股东陈耀民先生与上海萃竹为一致行动人,因此二者被动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将合并计算。
3、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106),截至2019年8月22日,上海萃竹及其一致行动人陈耀民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已督促其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减持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9-147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的通知,获悉李宗松先生积极与质权人沟通协商,进一步降低质押风险,将其前期质押给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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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股份质押的情况详见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59)。
截至2019年10月30日,上述质押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情况
截至2019年10月3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160,386,6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7%。其中已累计质押股份151,987,186股,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94.76%,占公司总股本的9.92%。
三、备查文件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部分购回交易。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19-148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发改委向陕西省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陕西省发改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备案登记证明》(发改办外资备[2019]809号),国家发改委就公司境外发行债券项目备案申请批复如下:
“报来《关于在境外发行债券的备案申请》收悉。你公司境外设立的全资特殊目的公司SPV拟境外发行不超过3亿美元(等值)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置换境内债务、项目建设并预留部分营运资金。外债本息由发行人负责偿还。对此,予以备案登记。
外债规模和登记证明自登记之日起有效期1年,过期自动失效。发行人凭本证明按规定办理外债外汇和回流结汇等相关手续。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请向我委报送发行信息。
本备案登记证明仅对企业申报外债规模予以确认,不对企业信用、资质、偿还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认定,企业不可将其用作他途。借用外债属于企业商业行为,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企业要拓展债务偿还渠道,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制定风险应急预案,规范信息披露,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批复的要求及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批复函规定的有效期内,尽快办理本次境外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