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8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及增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及增资的议案》,公司拟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诚志高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志高科”)受让云南汉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汉素”)持有的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汉盟”)37.14%股权并拟对云南汉盟进行增资;2019年10月8日,上述交易事项的评估结果已获得清华大学备案,并取得《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上述交易的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8日、10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购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及增资的公告》、《关于收购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股权及增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2、2019-070)。
诚志高科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已于日前受让云南汉素持有的云南汉盟37.14%股权,并于近日完成了云南汉盟有关增资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云南汉盟已取得了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的相关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云南汉盟制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L4G6F3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中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10月30日
营业期限:2017年10月30日至2037年10月30日
住所:云南省滇中新区官渡工业园区DTCKG2017-012地块
经营范围:工业大麻的研究、种植、加工及其产品的销售;植物提取物、香精、香料、化妆品原料、日化用品、宠物用品生产及销售;中药材的种植、收购、提取、销售;生物技术的开发应用;农副产品的收购;食品的生产及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诚志高科已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对云南汉盟进行分步增资。上述增资完成前后,各股东对云南汉盟的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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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000990 证券简称:诚志股份 公告编号:2019-079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
2、仲裁申请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尚处于仲裁受理阶段,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受理情况
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环保”、“第二申请人”、“申请人二”)为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申请人”、”“申请人一”)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宝龙环保70%股权。
由于宝龙环保三个会计年度(2016年、2017年及2018年)累计未完成承诺业绩,公司成立专项工作组已就宝龙环保业绩补偿事项与承诺方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丁苑林密集地进行了多轮谈判和协商,双方未就业绩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已于2019年9月17日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投资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投资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等约定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10月30日向公司送达了《仲裁通知》,编号:(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169665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本次仲裁事项的申请人如下:
第一申请人(申请人一):诚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大伟
第二申请人(申请人二):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思海
仲裁代理人: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徐扬、李静。
本次仲裁事项的被申请人如下:
第一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安徽宝龙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光宇,住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303省道南朱仙庄工业园1号
第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二):丁苑林,身份证号:340104********2528,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贵池路。
(二)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将其持有的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申请人一,其中,被申请人一无偿转让的股权数量为255.53万股,被申请人二无偿转让的股权数量为46万股;
2、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办理上述无偿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3、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支付自应补偿之日起至实际补偿完毕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9月5日为2,888,878.38元);
4、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二支付未实现债权的补偿款40,714,785.49元;
5、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二支付税务滞纳金331,945.79元;
6、请求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支付律师费480,000元;
7、本案仲裁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二被申请人不能依约履行补偿义务及《投资并购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贵会予以仲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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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仲裁事项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判断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编号:(2019)中国贸仲京字第169665号;
2、《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