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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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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马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斌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期末8,017,011.93元,较年初4,728,829.82元增长69.53%,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收到大股东资金支持。

  2、其他应收款期末286,615.29元,较年初214,094.82元增长33.87%,主要为本报告期公司应收往来款增加。

  3、其他流动资产期末0元,较年初4,620.00元减少100%,系摊销2019年初的采暖费。

  4、短期借款期末5,000,000.00元,年初数为0元,系公司本报告期新增银行借款。

  5、应付职工薪酬期末97,541.52元,较年初493,880.85元减少80.25%,系公司支付计提的工资。

  6、应交税费期末4,138,895.36元,较年初3,488,760.69元增长18.64%,主要为公司房产销售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及其附加。

  7、其他应付款期末47,784,902.07元,较年初29,456,657.68元增长62.22%,主要为公司收到大股东资金支持。

  8、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期末金额为0元,较年初20,000,000.00元减少100%,系公司本报告期偿还了全部逾期银行贷款。

  9、营业收入11,782,613.02元,较上年同期18,815,400.02元减少37.38% ;营业成本12,370,266.64元,较上年同期16,032,015.25元减少22.84%。主要为公司可售房源减少,相应收入和成本均减少。

  10、销售费用为259,012.83元,较上年同期366,745.87元减少29.38%,主要为公司可售房源减少,对应的销售费用减少。

  11、管理费用为4,199,911.92元,较上年同期6,275,006.77元减少33.07%,主要为公司在上年同期发生中介费用,本报告期中介费较上年同期减少。

  12、财务费用为1,850,015.14元,较上年同期1,929,642.16元减少4.13%,主要为公司本报告期利息费用支出较上年同期减少。

  13、其他收益为0元,较上年同期546,900.00元减少100%,主要为公司在上年同期收到了兰州新区政府补助款,本报告期公司暂未收到政府补助款。

  14、资产处置收益为0元,较上年同期15,480.39元减少100%,主要为公司在上年同期出售使用过的车辆而形成了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本报告期公司无资产处置。

  15、营业外收入为1,123.81元,较上年同期19,216,971.2元减少99.99%,主要为公司在上年同期达成债务和解协议而形成了非经常性项目收益。

  16、营业外支出为7,462.86元,上年同期为0元,系公司本报告期支付的税款滞纳金。

  17、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1,667,692.57元 ,较上年同期-7,569,408.79元增长77.97%,主要为公司报告期收到房产销售按揭回款以及房屋预售款。

  18、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552,922.41元,较上年同期-16,962,973.86元增长96.74%,主要为公司报告期收到大股东资金支持以及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股权拍卖及破产清算事项

  2018年8月13日,公司收到股东兰州太华《关于拍卖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32,220,200股股票的函》,获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8年9月12日10时至2018年9月13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大市所持有的公司32,220,200股股权(限售股)。公司已于2018年8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53)。

  2018年9月10日,公司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了(2018)京0108破申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公司已于2018年9月12日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2)。

  2018年9月13日,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08破申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益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次拍卖未正常进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撤回了本次拍卖。公司已于2018年9月14日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64)。

  2018年10月18日,收到公司股东兰州太华函告,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日前作出(2018)浙06执恢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对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2,220,200股股权的司法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终止司法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8)。

  2019年3月1日,公司通过查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获悉: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4日作出了(2018)京0108破11号《决定书》,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指定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大市管理人;2、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了(2018)京0108破11号《公告》,要求北京大市的债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大市管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并于2019年4月12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二层第二十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司已于2019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第一大股东破产清算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为解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公司全力推进业务转型,确定了向医药行业转型的战略方向,并积极寻找适合并购标的。2019年4月9日,公司与成都欣捷高新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备忘录》,拟收购其持有的成都新恒创药业有限公司不低于70%股权;同时与公司关联方兰州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出售框架协议》,拟向其出售公司持有的同创嘉业84.156%股权。公司全力推进本次重组工作,实现公司向医药行业转型,拟有效解决公司持续经营问题。公司已于2019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2019年9月2日,因国家医药行业政策变化原因导致标的公司三年业绩承诺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经交易双方审慎研究及友好协商,认为现阶段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条件不成熟,为了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双方同意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于2019年9月2日签署了《终止协议》。公司已于2019年9月3日披露了《关于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41)。

  3、蓝景丽家诉讼事项

  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2007年8月前注册资金500万元,股东满志通出资200万元,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2007年8月18日,蓝景丽家通过增资扩股协议,将蓝景丽家注册资本增加到6,000万元,其中: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增资3,000万元,北京小井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井顺达”)增资2,500万元,原两股东出资不变。2007年10月24日,蓝景丽家再次将注册资本增加到2亿元,其中: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前身)增资7000万元,并于当日缴付增资款,小井顺达增资7,000万元,约定在2009年10月24日前出资(至今未出资)。蓝景丽家50%的股权现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但至今本公司未参与经营管理、未取得任何投资收益。

  2011年10月9日,蓝景丽家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企业年检被北京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15年6月10日,满志通、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小井顺达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本公司与其签订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确认其不享有蓝景丽家50%的股权,并要求其协助注销蓝景丽家50%的股权。[仲裁案号为(2015)京仲案字第1285号]。

  2015年12月13日,北京仲裁委作出了(2015)京仲案字第1287号裁决书,驳回了满志通、蓝景丽家物流有限公司、小井顺达的仲裁请求。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6)。

  本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委托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审理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并于2016年6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案件证据以及委托代理手续。201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该案的第一次庭前听证会。公司已于公司2017年1月1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17-001)。

  2017年1月17日,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星光”)将蓝景丽家、本公司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登记在本公司的蓝景丽家公司50%的股权归万恒星光所有,并要求判令本公司协助将上述股权变更至万恒星光名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并受理该案件[案号为(2017京01民初80号]。本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司已于2017年2月2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7)。

  2017年3月1日,公司收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的《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公司强制清算案件。蓝景丽家的现工商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北京一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申请人系以股东身份申请对蓝景丽家进行强制清算,但被申请人蓝景丽家对申请人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虽此前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做出生效裁决,但该裁决并未对于蓝景丽家50%股权归属作出直接认定,现案外人万恒星光已就申请人名下蓝景丽家50%股权的归属问题也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上述股权归万恒星光所有,且该案尚在审理中。在此情形下,申请人持蓝景丽家的股权尚处于争议状态,且该争议正在诉讼过程中,故申请人以股东身份所提出的强制清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已于2017年3月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0)。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本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的强制清算申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定于2017年3月23日开庭审理的万恒星光诉蓝景丽家、本公司的案件[案号为(2017京01民初80号]。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需进一步了解案情,原定开庭日未开厅。原告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撤诉申请。北京一中院准许万恒星光(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2017年9月14日,公司代理律师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再次向北京一中院申请立案审理蓝景丽家强制清算案,2018年3月,北京一中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

  2018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18)京0108民初17244号﹞及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到庭参加应诉。公司已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3)。

  2018年11月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 清申 18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强制清算案件,级别管辖应当依据蓝景丽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确定。经审查,被申请人蓝景丽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现为海淀工商分局,因蓝景丽家公司并非在市级或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公司性质亦非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范围,海南亚太公司关于管辖权所提出的意见不能成立。裁定:“不予受理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5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

  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提起上诉,现案件正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4、同创嘉业股权被冻结和解冻事项

  本公司为已破产终结的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绿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的银行借款19,800,000.00元(期限为2003年10月29日至2004年9月22日)已逾期且涉及司法诉讼。

  2009 年2 月24 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字第0048号),具体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于2009 年2月16 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请求冻结、扣划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元(含执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 元(含执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公司已于2009年2月26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09-013)。

  2009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出具给本公司的《执行通知书》([2009]二执通字第0048号),具体内容为:本公司与交行天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本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通知你公司在即日起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公司已于2009年2月26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09-013)

  2010年1月12日,天津二中院向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兰州同创嘉业)和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兰州市工商局)作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1号、[2009]二中执字第48号),要求同创嘉业将本公司的红利11,422,689.10元依法予以冻结不得向本公司发放,同时要求兰州市工商局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兰州同创嘉业价值11,422,689.10元的股权依法予以查封,未经准许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自2010年1月12日至2011年1月11日,逾期自动解封。公司已于2010年1月15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0-006)。

  2010年7月2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收到天津二中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号)和兰州市工商局以传真形式转发的由天津二中院出具给兰州市工商局市场管理二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1号),同创嘉业将本公司的红利2,000,000元依法予以冻结不得向本公司发放,兰州市工商局将本公司所持有的同创嘉业价值2,000,000元的股权依法予以查封,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自2010年6月9日至2011年6月8日,逾期自动解封。公司已于2010年7月6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0-028)。

  2013年1月31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收到兰州市工商局转发的由天津二中院出具给兰州市工商局市场管理二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3号),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依法查封本公司所持有的同创嘉业价值人民币13,422,689.10元的股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自2013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8日,逾期自动解除查封。公司已于2013年2月2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

  2014年1月13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收到兰州市工商局以传真形式转发的由天津二中院出具给兰州市工商局市场管理二分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3号),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依法查封本公司所持有的同创嘉业价值人民币13,422,689.10元的股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为其办理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逾期自动解除查封。公司已于2014年1月14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02)。

  2014年5月16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青破字第3-5号裁定天津市绿源破产程序终结,根据该民事裁定书规定,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申报的债权金额为14,314,466.94元,确认的清偿金额为512,653.31元,未清偿金额为13,801,813.63元。

  2016年1月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转来的由天津二中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二中执字第48-4号],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法查封本公司所持有的同创嘉业价值人民币13,422,689.10元的股权。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逾期自动解除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准许,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质押等相关手续。

  2018年12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永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同创嘉业股权续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同创嘉业价值人民币13,422,689.10元的股权,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误将同创嘉业全部股权(价值6,732.48万元)查封,公司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更正,现已完成。

  截止到本报告期末,公司持有的同创嘉业价值人民币 13,422,689.10 元的股权被天津二中院查封。

  5、同创嘉业银行贷款逾期事项

  2015年12月14日,同创嘉业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签署了《借款合同》(编号为:兰银借字2015年第101802015000169号),借款金额:4,0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7.8%。,期限为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该笔借款以同创嘉业 “亚太·玫瑰园”项目 A01 号楼、A02 号楼、A01 号裙楼及 A01 号、A02 号所有商铺的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公司已于2015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得兰州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85)。

  2015年12月至2018年12月,同创嘉业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共计还款四次,每次还款500万元,共计还款2,000万元,共计支付利息9,473,324.66元。截止2018年12月17日,剩余未还贷款2,000万元。由于同创嘉业房屋销售按揭贷款未按期到账,经同创嘉业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充分协商,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编号为:兰银借展字2018年第101802018000103号),展期金额为2,000万元,展期期限3个月,到期时间为2019年3月17日,月利率为9.8%。。展期后的抵押物维持不变,同时新增公司第二大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全祖及配偶俞金花、同创嘉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毅铭提供信用担保。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贷款展期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

  2018年12月17至2019年3月17日,同创嘉业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支行共计还款399.22万元,共计支付展期利息36.49万元。截止2019年3月17日,剩余未还贷款1,600.78万元。公司已于2019年3月2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贷款展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2019年6月3日,公司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朱全祖承诺,若在2019年6月17日之前公司逾期贷款尚未全部偿还,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迟于2019年7月31日给予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87.86万元资金资助进行偿还。公司已于2019年6月6日披露了《关于对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截止2019年7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期履行上述承诺,该承诺延期至2019年9月30日前履行。公司已于2019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按期履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

  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同创嘉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630.00万元的资金资助。公司已于2019年10月8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按期履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截至2019年9月30日,同创嘉业已累计向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广场支行归还逾期贷款本金1,600.78万元,共计支付利息及罚息146.45万元,逾期贷款本息已全部归还。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归还逾期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其他贷款逾期事项。

  6、同创嘉业与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事项

  2018年1月15日,同创嘉业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公司已于2018年1月16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1)。

  2018年1月17日,同创嘉业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81,899.69元,余额不足的,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公司已于2018年1月1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及银行账户被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2018年11月14日,同创嘉业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1民初933号)。判决:“1、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167,832.18元及利息457,860元;2、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273元,由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850元,由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1,423元;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反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6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77)。

  2019年4月12日,同创嘉业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民终11号)。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223元,由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已于2019年4月13日披露了《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2019年7月2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扣划同创嘉业冻结账户金额364,530.00元。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

  ■

  四、对2019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业绩预告情况:亏损

  业绩预告填写数据类型:区间数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七、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9-050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5日以电话告知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董事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9年9月19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通知及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

  2、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状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告编号:2019-048)、《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公告编号:2019-049)。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9-051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完整和准确,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5日以电话告知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通知及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7)。

  2、监事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公告编号:2019-048)、《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公告编号:2019-049)。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9-047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基础上,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1号)同时废止。

  根据《修订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2、变更日期

  自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起执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5、具体变更内容:

  根据《修订通知》规定,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合并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如下调整: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和“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新增“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专项储备”项目。

  (2)合并利润表

  将合并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将合并利润表“减:信用减值损失”调整为“加: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

  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下增加“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

  合并利润表删除“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增加“专项储备”项目。

  二、本次会计报表格式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进行调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通知及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通知及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通知及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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