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受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孙公司——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总金额:76,942,654.96元及76,827,400.24元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鉴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或期后利润是否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因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主服务采购协议》,将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一审判决已经作出。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5日、2019年9月3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0】)及《关于公司全资孙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83】)。
2019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发来的《上诉状》,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案的进展情况
对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诉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苏0581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运费和仓储费76,827,400.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2、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6,827,400.24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的1.95倍,自2018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3、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费115,254.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51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合计431,513.00元,由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三、上诉情况
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诉观致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2019年10月9日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上诉相关信息如下:
二审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长恒物流有限公司。
上诉请求:
1. 撤销(2019)苏0581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以年利率6%的1.95倍,自2018年12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判项,改判观致汽车无需支付利息。
2. 撤销(2019)苏0581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观致汽车支付长恒物流保险费115,254.72元”的判项,改判观致汽车无需支付保险费。
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收到常熟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状》并签署了《常熟市人民法院送达证》,尚未作出答辩。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诉状》
2、《常熟市人民法院送达证》
特此公告。
北京长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