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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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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固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启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贾玉玲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可按照“成本法”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公司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可以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基于目前房地产市场较公开透明,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具备将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条件。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董事长:李固旺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9-072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8日发出通知,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8名,亲自参加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董事有李固旺、吴连成、黎圣波、张腾、谷大可、夏鹏、张鹏、朱仕祥共计8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328号)以及更新后的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等,公司对本次交易的报告书进行修订并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李固旺先生、吴连成先生、黎圣波先生、张腾先生、朱仕祥先生属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5名董事回避后,公司3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了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更新后的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等,公司对本次交易的报告书进行修订并出具《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更新重组报告书相关事宜。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审阅报告、审计报告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已过有效期,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以2019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分别出具了致同审字(2019)第110ZA9319号备考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19)第110ZA9312号审计报告。

  李固旺先生、吴连成先生、黎圣波先生、张腾先生、朱仕祥先生属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上述5名董事回避后,公司3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了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独立意见如下:

  鉴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已过有效期,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以2019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相应的备考审阅报告、审计报告。

  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交易加期审计相关事宜。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9-073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能源”或“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8日发出通知,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亲自参加会议并有表决权的监事有王同明、张俊才、徐锴。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328号)以及更新后的审计报告及备考审阅报告等,公司对本次交易的报告书进行修订并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审阅报告、审计报告的议案》

  因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已过有效期,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以2019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进行了加期审计,并分别出具了致同审字(2019)第110ZA9319号备考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19)第110ZA9312号审计报告。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选举王同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

  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9-074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32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9)。

  公司已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回复,现将反馈意见回复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反馈意见回复及其他相关文件。公司将在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8日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9-075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328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公司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会同各中介机构对所列问题认真研究、逐项落实并组织回复材料,并对本次重组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披露和完善,出具并披露《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

  同时,鉴于标的公司国家电投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资本控股”)原《审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为2019年3月31日,截至目前已过6个月有效期,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会同中介机构依据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最新财务情况对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备考审阅报告、标的公司的相关审计报告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其他相关文件进行了更新和修订。本次补充和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经营及财务数据更新

  涉及标的资产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3月两年及一期经营及财务数据,已更新为标的资产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6月两年及一期经营及财务数据。

  涉及上市公司2018年及2019年1-3月一年及一期备考财务数据,已更新为上市公司2018年及2019年1-6月一年及一期备考财务数据。

  2、在重组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七、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二)审批风险”,“第十二节风险因素”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二)审批风险”中更新了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情况。

  3、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十二、本次交易符合东方能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重组上市前后就公司主业拓展和转型、资产注入等所作安排、承诺、协议”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东方能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重组上市前后就公司主业拓展和转型、资产注入等所作安排、承诺、协议等。

  4、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之“(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经营风险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上市公司未来各业务构成、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以及主要经营风险预计变化情况。

  5、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八节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分析”之“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增强独立性。

  6、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八、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之“(三)本次交易无需银保监会等标的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是否需要银保监会等标的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股权变更是否涉及股东资格管理及审批。

  7、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五)整合风险”,“第十二节风险因素”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五)整合风险”对因本次交易涉及的业务转型升级引发的整合风险进行了补充披露。

  8、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三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八、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整合管控安排”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具体整合管控安排。

  9、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国家电投财务”之“(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以及“五、先融期货”之“(三)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情况”中补充披露了国家电投财务、先融期货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有无变更或撤销安排,纳入资本控股合并范围的依据及合理性,及其对资本控股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10、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资本控股”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中补充披露了资本控股与其他金融平台公司在持牌、股权结构、业务规模、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异同、竞争优势和主要风险。

  11、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资本控股”之“(七)交易标的合法合规性”中补充披露了资本控股作为金融控股平台是否存在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内部交易、内部担保、资本充足率重复计算的情形。

  12、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资本控股”之“(七)交易标的合法合规性”中补充披露了国家电投、资本控股及其下属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体系,资本控股信息披露制度等。

  13、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风险提示”之“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之“(一)金融控股平台资本化风险及重要业务风险”,“第十二节风险因素”之“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之“(一)金融控股平台资本化风险及重要业务风险”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完成后资本控股作为金融控股平台资本化风险及重要业务风险。

  14、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国家电投财务”之“1、财务状况分析”中补充披露了国家电投财务以信用贷款为主的原因、合理性及面临的风险,以及贷款损失准备充分的相关情况。

  15、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国家电投财务”之“1、财务状况分析”中补充披露了国家电投财务2019年3月吸收存款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16、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国家电投财务”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10、风险控制情况”中补充披露了存贷比大幅上升国家电投财务贷款业务的具体影响。

  17、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国家电投财务”之“2、盈利能力分析”中补充披露了国家电投财务的收入、利润进行利率敏感性分析的相关情况。

  18、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一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二)资本控股的关联交易”之“3、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中补充披露了国家电投财务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存在对关联方过度依赖情形的说明。

  19、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国家电投财务”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6、投资业务”中补充披露了国家电投财务证券投资比例逐年上升但投资业务收入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相关投资收益波动对国家电投财务经营业绩的影响。

  20、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国家电投财务”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10、风险控制情况”中补充披露了国家电投财务面临的主要业务风险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及其有效性的说明。

  21、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国家电投财务”之“(七)交易标的合法合规性”之“15、国家电投财务对企业集团提供日常财务金融服务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补充披露了国家电投财务对企业集团提供日常财务金融服务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相关情况。

  22、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二、国家电投财务”之“(七)交易标的合法合规性”之“11、制度建设情况”、“12、保障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具体制度措施”中补充披露了资本控股及国家电投财务建立相应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情况,以及保障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具体制度措施。

  23、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百瑞信托”之“(七)交易标的合法合规性”之“16、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说明”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百瑞信托有无因将信托资金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违规投向“四证”不全房地产项目等,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24、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百瑞信托”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3、业务风险及其控制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报告期内信用风险对百瑞信托营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25、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百瑞信托”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6、“55号文”、《资管新规》等监管政策对百瑞信托的影响及百瑞信托的应对措施”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后,对因百瑞信托既有项目整改引发财务损失、资产减值的分担处置安排,相关安排是否有利于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26、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百瑞信托”之“(七)交易标的合法合规性”之“10、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情况”、“17、百瑞信托合规运营、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无重大缺陷,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中补充披露了百瑞信托涉诉案件最新进展,诉讼结果会否导致标的资产减值;百瑞信托被冻结账户的解冻进展,冻结是否已影响百瑞信托正常经营,本次交易后账户内资金的归属及其对标的资产评估值的影响;百瑞信托合规运营、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制度有无重大缺陷,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27、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百瑞信托”之“(七)交易标的合法合规性”之“11、百瑞信托是否已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托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对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百瑞信托资产减值计提及对标的资产估值的影响。

  28、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百瑞信托”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4、投资策略、投资行业的合理性”中补充披露了百瑞信托投资策略、投资行业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

  29、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四、百瑞信托”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1、主营业务概况”中补充披露了百瑞信托房地产业务情况;百瑞信托信托资产中其他类型的具体含义和构成,固有资产其他行业的具体含义和构成。

  30、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五、先融期货”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1、主营业务概况”中补充披露了先融期货报告期内大幅发展基差贸易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价差收益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存货跌价的情形,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基差贸易与供应链服务的主要区别,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对先融期货和资本控股的影响。

  31、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五、先融期货”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1、主营业务概况”中补充披露了暂停办理新增资产管理业务对先融期货的具体影响以及相关应对措施。

  32、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五、先融期货”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1、主营业务概况”中补充披露了先融期货资产管理产品规模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对先融期货持续盈利能力和资本控股盈利能力的影响。

  33、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五、先融期货”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1、主营业务概况”中补充披露了先融期货通过居间人开展相关经纪业务的情形,具体占比情况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对;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三、国家电投保险经纪”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1、主营业务概况”中补充披露了国家电投保险经纪不存在通过居间人开展相关经纪业务的情形。

  34、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五、先融期货”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1、主营业务概况”中补充披露了先融期货居间人管理风险及应对措施。

  35、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资本控股100.00%股权评估情况”之“(六)资本控股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合理性”中补充披露了资本控股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合理性。

  36、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资本控股100.00%股权评估情况”之“(七)本次评估与引进战略投资者评估差异的原因与合理性”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2018年12月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原因与合理性,与本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考虑增资金额后,本次交易评估相比仍然增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37、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资本控股100.00%股权评估情况”之“(八)本次评估与近年来评估的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中补充披露了增资、评估和股权转让之间及与本次交易之间资本控股、国家电投财务、国家电投保险经纪、百瑞信托、先融期货对应估值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38、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资本控股100.00%股权评估情况”之“(九)市场法评估时采用市场交易案例而非同行业上市公司市值作为可比案例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该评估过程、依据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中补充披露了市场法评估时采用市场交易案例而非同行业上市公司市值作为可比案例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该评估过程、依据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39、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资本控股100.00%股权评估情况”之“(十)所选取可比案例的可比性及可比对象选取的充分性”中补充披露了所选取可比案例的可比性及可比对象选取的充分性。

  40、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资本控股100.00%股权评估情况”之“(五)资本控股主要下属公司评估情况”中补充披露了各子公司评估过程中选择的修正维度及指标维度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充分性,在各子公司评估过程中修正过程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参照不同的评分规则的原因及合理性。

  41、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资本控股100.00%股权评估情况”之“(十一)结合拟购买资产特别是百瑞信托、国家电投财务净资产的真实性、是否已计提足额的资产减值准备等,补充披露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中结合拟购买资产特别是百瑞信托、国家电投财务净资产的真实性、是否已计提足额的资产减值准备等,补充披露了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42、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资本控股100.00%股权评估情况”之“(六)资本控股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增值合理性”中结合国家电投保险经纪静态市盈率、动态市盈率,比对可比交易公司情况,补充披露了评估作价的合理性。

  43、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标的资产评估情况”之“二、资本控股100.00%股权评估情况”之“(十二)本次估值未考虑流动性折扣与控制权溢价的原因及合理性”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估值未考虑流动性折扣与控制权溢价的原因及合理性。

  44、在重组报告书之“重大风险提示”之“四、其他风险”之“(三)与行业运行整体情况、周期相关的风险”,“第十二节风险因素”之“四、其他风险”之“(三)与行业运行整体情况、周期相关的风险”中补充披露以及“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七、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之“(四)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所面临风险的影响”中补充披露了拟购买资产的未来经营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不良影响,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45、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一)资本控股”之“2、盈利能力分析”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2018年营业收入大幅增长但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标的资产2019年经营业绩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46、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各标的公司“(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中补充披露;关于投资行业及投资收益下降及对标的资产经营业绩的影响,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资本控股”之“(四)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之“5、资本控股投资情况”中补充披露了标的资产投资策略。

  47、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二)国家电投财务”之“2、盈利能力分析”中补充披露了国家电投财务资产利润率下滑的原因及对标的资产盈利能力的影响。

  48、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四)百瑞信托”之“2、盈利能力分析”中补充披露了百瑞信托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与信托资产规模的匹配性。

  49、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分析”之“(五)先融期货”之“2、盈利能力分析”中补充披露了先融期货的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同比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50、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四节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六、其他下属企业”之“(四)主要财务数据”中补充披露了永诚保险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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