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邹剑寒、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苏卫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青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注:
1、由于贸易摩擦和全球经济放缓造成的需求疲弱,9月份美国零售销售数据(环比下降0.3%)迎来了7个月以来首次下降,美国消费面临的下行压力增大。报告期内,公司主营的保健按摩产品虽未列入加征关税范围内,但因经济下行带来消费者收入预期降低,消费者消费情绪和信心有所下降,从而使公司在美国的ODM销售业务暂时受到了部分影响。为应对贸易摩擦的持续对美国及全球经济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公司一方面加快海外建厂(公司菲律宾工厂已于8月份正式投产,马来西亚工厂预计将于12月份投产),菲律宾、马来西亚建厂不仅有力支撑公司东南亚地区销售的增长,而且能有效分散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另一方面,公司加大新品创新的广度和维度,寻求与开拓全球新兴市场的业务发展机会。
2、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主营业务)的净利润保持稳定。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于上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获取土地处置收益(非经常性收益)共1.11亿元,而本期无此事项。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单位:元
■
(二)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9月1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案》,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并分别于2018年8月29日、2018年9月15日、2019年3月30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2)2018年10月9日,公司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回购股份,截至2019年9月13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累计回购股份7,249,74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最高成交价为17.66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70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10,002.99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回购股份期限已达到本次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审议期限,至此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财务、经营、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18年11月3日、2018年12月6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4月3日、2019年5月7日、2019年6月4日、2019年7月2日、2019年8月3日、2019年9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2019年9月7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2019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份回购期届满暨回购完成的公告》。具体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有关公告。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
五、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七、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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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19-81号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相结合方式于2019年10月23日发出。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上午10:00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八楼会议室以通讯的方式召开,并获得全体董事确认。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通讯出席本次会议董事9名。公司部分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二、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5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5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共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287.70万股。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事宜。
关联董事邹剑寒先生、李五令先生、陈淑美女士、周宏先生、唐志国先生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共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44.65万股。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事宜。
关联董事王明贵先生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对此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由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钟峰、韩达欣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为此,钟峰、韩达欣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共计8.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6,133.75万股减少为56,125.25万股,注册资本将由56,133.75万元减少为56,125.25万元;
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现需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如下:
■
根据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就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授权,其中“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或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或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董事会将在回购注销完成后及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及公司独立董事、律师对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意见,详见公司刊载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3、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4、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5、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7、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19-84号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152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287.7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125%;
2、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21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4.6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795%;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相应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为激励对象统一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17年7月5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7年7月10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17年7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7年1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张剑英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5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8年5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18年5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余玉琳女士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0.5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8.5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8年6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8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柯顺芬女士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5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8年10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19年2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颜素银女士、庄秀兰女士、廖清香女士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2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9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5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19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郑文红、海春光、周杨、桂杨勇、汪定文、陈威豪、徐绍华、刘韦志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4.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54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19年6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钟峰、韩达欣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7.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5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54 元/股;鉴于激励对象提交《股票期权放弃行权声明》,自愿无条件放弃了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对应的股票期权293.10万份予以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19年8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刘博、陈德元、赵业华、陈长锴共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5.7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7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5.2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54 元/股,预留授予的0.5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1.4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19年10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年内为限售期。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7年9月6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年内为限售期。第一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公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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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符合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52名,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7.7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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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可解除限售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需要回购注销及正在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符合本次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21名,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65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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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可解除限售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及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需要回购注销及正在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激励对象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激励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有关公告。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152名,152名激励对象均达到100%解除限售要求;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21名,该21名激励对象均达到100%解除限售要求。上述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15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2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5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同意2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上述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152名,152名激励对象均达到100%解除限售要求;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21名,该21名激励对象均达到100%解除限售要求。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解锁条件业已成就,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办理有关解锁事宜。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19-85号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国家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部分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19年9月27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修订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
根据上述修订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及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16号的有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生效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
1、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2、合并利润表
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 “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 “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格式和部分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影响公司净资产、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19-86号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3日以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相结合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上午11:00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八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表决,并获得全体监事确认。出席本次会议监事应到3名,实到3名。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杨艳女士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监事认真审议,以现场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152名,152名激励对象均达到100%解除限售要求。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21名,21名激励对象达到100%解除限售要求。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上述事项详见公司刊载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3、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