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6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董事段浩然、王佳才、彭威洋、朱家骅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15:00至2019年10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9:30-11:30和13:00-15:00。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0月25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独立董事胡北忠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19年10月28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龙昌镇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310,968,0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77.74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6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6,835,4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7088%。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李根律师、游明牧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81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3%;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1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3%;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激励计划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310,968,000股。
2、审议通过《〈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6,81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3%;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1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3%;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激励计划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310,968,000股。
3、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6,81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3%;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6,81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18%;反对1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3%;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2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激励计划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均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310,968,000股。
4、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的议案》
同意317,79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李根律师、游明牧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19-107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10月11日进行了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9年10月28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所有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除本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被统一回购注销外,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