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梁熹、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蓝振中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1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0月23日发出,本次董事会于2019年10月28日在成都市双流西航港经开区双华路三段580号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梁熹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际出席董事11名,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全体成员全面了解并认真审核了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的股东持股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经谨慎考虑,公司拟将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调整,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0,88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中涉及募集资金总额及拟投入募集资金亦作相应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债券余额、投资计划等因素,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不超过23,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债券余额、投资计划等因素,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不超过20,88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十八)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含2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资以下项目: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调整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0,880万元(含20,8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资以下项目: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调整,公司相应修订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相应修订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相应修订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2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根据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9年10月23日发出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0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为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吴国强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全体成员全面了解并认真审核了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认为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的股东持股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结合当前市场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经谨慎考虑,公司拟将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调整,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0,88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中涉及募集资金总额及拟投入募集资金亦作相应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二)发行规模
调整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债券余额、投资计划等因素,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不超过23,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调整后: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债券余额、投资计划等因素,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不超过20,88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十八)募集资金用途
调整前: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含2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资以下项目: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调整后: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0,880万元(含20,8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资以下项目: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根据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调整,公司相应修订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相应修订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鉴于公司拟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相应修订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根据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3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预案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7月3日、2019年7月23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
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对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了调整。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查阅,公司就预案涉及的主要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的《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3679 证券简称:华体科技 公告编号:2019-084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公开发行总额不超过20,880万元(含20,88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发行规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额度内确定。
●关联方是否参与本次公开发行: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一、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逐项自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债券余额、投资计划等因素,本次拟发行的可转债总额为不超过20,88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额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梁熹先生、梁钰祥先生、王绍蓉女士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同时,梁熹先生、梁钰祥先生、王绍蓉女士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投资者一经通过认购或者购买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同认可并接受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方式,授权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代为行使担保权益
1、质押担保的主债权及法律关系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含本数)的可转债。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全体债券持有人为募集说明书项下的债权人及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质押权益的受益人,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质权人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全体债券持有人行使相关质押权益。
股权质押担保合同所述的质押权益,是指在债务人不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支付本期可转债的利息或兑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时,债券持有人享有就股份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次可转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作为质权人代理人,不意味着其对本期可转债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承担任何担保或者赔偿责任。
2、质押资产
出质人梁熹先生、梁钰祥先生、王绍蓉女士将其持有的部分华体科技人民币普通股出质给质权人,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质押担保。
出质人梁熹先生、梁钰祥先生、王绍蓉女士保证在《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股份质押合同》”)签署后,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置其他质押权、优先权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未经质权人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采取转让该质押股权或作出其他损害质权人权利的行为。
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次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包括但不限于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出质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增加的,出质人应当同比例增加质押股票数量。
在股份质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及本期可转债有效存续期间,如发行人实施现金分红的,上述质押股票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不作为股票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出质人有权领取并自由支配。
3、质押数量
(1)初始质押数量
初始质押的华体科技股票数量=(本次可转换债券发行规模×200%)/首次质押登记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不足一股按一股计算。
(2)后续质押数量
①质押物市场价值下降,追加质押的情形
在质权存续期内,如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低于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150%,质权人代理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在30个工作日内追加担保物,追加的资产限于华体科技人民币普通股,追加质押后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不得低于当期未偿还债券本息总额的200%,追加质押的具体股份数量计算如下:
追加质押的股份数量=(当期未偿还本息总额×200%)/办理质押登记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追加质押前质押的股份数量。不足一股按一股计算。
在出现上述须追加担保物情形时,出质人梁熹先生、梁钰祥先生、王绍蓉女士保证追加提供相应数量的华体科技人民币普通股作为质押标的,以使质押资产的价值符合上述规定。
②质押物市场价值上升,解除质押的情形
在质权存续期内,如连续30个交易日内,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每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持续超过本期债券尚未偿还本息总额的250%,出质人有权请求对部分质押股票通过解除质押方式释放,但释放后的质押股票的市场价值(以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计算)不得低于当期尚未偿还债券本息总额的200%,具体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计算如下:
解除质押的股份数量=解除质押前质押的股份数量-(当期未偿还本息总额×200%)/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日前1交易日收盘价。
4、质押期间
质押期间为自股份质押合同项下的质权登记之日起至以下两个时点中的较早者:(1)本次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全部行使换股权;(2)本次可转换债券本息全额付清。
5、本次可转债的保证情况
为保障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的权益,除提供股份质押外,梁熹先生、梁钰祥先生、王绍蓉女士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本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保证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
其中: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本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的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四)转股后的利润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六)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数额享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利息;
(2)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3)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期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期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期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期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期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期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4)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董事会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6)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7)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9)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如公司董事会未能上述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十八)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20,880万元(含20,88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资以下项目:
■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金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最近三年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1、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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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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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B23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