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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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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19-124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2018)京民初33号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公司已向法院主张该承诺函无效,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目前,(2018)京民初33号案件尚未判决,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能被查封相应涉诉金额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若经过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进行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如最终判决公司需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追回相关损失,则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将受到较大影响,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目前,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1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 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董事会办公室于2018年6月18日收到持股5%以上大股东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送达的(2018)京民初3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泰康信托”)诉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隆徽新能源”)、天易隆兴、西藏发展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已向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报案,2018年6月20日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受理“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被伪造”一案并出具受案回执。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京民初33号案件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文件;同日,公司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初3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依法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原定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开庭的本案,因有当事人没有到庭,需要进行公告通知并延期开庭审理。公司于2018年9月5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获悉,案件延期至2018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2018年11月21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该案件原告国投泰康信托及部分被告方当事人委托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法庭按照审理程序进行了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各方意见发表完毕以后,法庭宣布休庭。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本案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19年10月24日上午9:00。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8月30日、2018年9月6日、2018年11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2018-033、2018-034、2018-036、2018-059、2018-066、2018-098、2019-089)。

  二、 本案最新进展

  2019年10月24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次进行了开庭审理。公司

  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开庭审理,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委派代表参加了诉讼。原告及破产管理人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法庭组织各方进行了质证。公司委派律师代表公司再次当庭向法庭提出:西藏发展没有为本次担保召开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担保应属无效,西藏发展不应当对原告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涉案的承诺函为犯罪嫌疑人伪造,违法担保的性质为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已在进行调查,西藏发展也不应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法庭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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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经核实,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批准对外提供担保的任何承诺函。公司已向法院主张该承诺函无效,并保留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至目前,(2018)京民初33号案件尚未判决,如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能被查封相应涉诉金额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若经过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进行追偿,最大限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如最终判决公司需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又无法及时、有效地向天易隆兴及其他被担保方追回相关损失,则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将受到较大影响,存在资不抵债甚至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目前,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1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2684.3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2.1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2018)京民初字第33号案件的开庭审理情况说明;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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