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露天煤业”)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于2019年10月24日收到了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中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1执恢180号之四】,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嘉兴宝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宝联”)。
被执行人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大陆咨询有限公司(Continental Consulting Pte.Ltd)(以下简称“新加坡大陆”)、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
关于嘉兴宝联与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大陆、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西安迈科金属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新加坡大陆、青岛德诚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新加坡大陆持有的霍煤鸿骏35.7%股权并评估拍卖,经二次拍卖后无人竞买而流拍。嘉兴宝联申请将35.7%股权以二次拍卖流拍价进行抵债。法院裁定新加坡大陆持有的霍煤鸿骏35.7%股权以流拍价交付嘉兴宝联抵偿债务。股权自裁定送达嘉兴宝联时起转移。嘉兴宝联可持裁定书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股权过户登记手续。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定执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裁定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霍煤鸿骏公司参股股东——新加坡大陆持有霍煤鸿骏的35.7%股权被裁定至嘉兴宝联。本次案件的执行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19)陕01执恢180号之四】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