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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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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9-105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2017年10月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部分股份,数量为22,082,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起始日期为2017年10月24日,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13名。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可上市流通的日期为2019年10月25日(星期五)。

  一、 股份变动情况

  (一) 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股份变动情况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一文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奕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11号),核准金一文化向黄奕彬发行33,611,491股股份、向黄壁芬发行4,801,641股股份、向哈尔滨菲利杜豪贸易有限公司发行40,458,276股股份、向张广顺发行14,344,167股股份、向瑞金市博远投资有限公司发行8,637,348股股份、向天津飓风文化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467,813股股份、向珠海市横琴三物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2,659,998股股份、向黄育丰发行1,388,145股股份、向范奕勋发行1,233,906股股份、向郑焕坚发行925,430股股份、向黄文凤发行616,953股股份、向陈昱发行616,953股股份、向陈峻明发行308,476股股份、向深圳熙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8,043,775股股份、向深圳领秀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5,094,391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金一文化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700,796,668元。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相关方发行股票数量如下表:

  ■

  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向发行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如下表:

  ■

  上述股份中125,208,763股于2017年10月24日上市、61,473,391股于2017年12月22日上市。该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834,718,154股。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834,718,154股。其中,无限售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598,837,9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74%,限售流通股(或非流通股)的股份数量为235,880,15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6%。

  二、 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一)相关承诺

  1、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所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1)黄壁芬承诺:

  “本承诺人本次认购的金一文化股份(包括在股份锁定期内因金一文化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认购的股份的解锁时间和解锁数量安排如下(见下表),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除外,之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期可申请解锁时间: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第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次日;2.按照约定《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次日;3.金一文化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的金一文化股份40%-当年已补偿的股份(如需)。

  第二期可申请解锁时间: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1. 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第二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次日;2.按照约定《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次日;3.金一文化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24个月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的金一文化股份70%-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需)。

  第三期可申请解锁时间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1.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第三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次日;2.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第三年度期末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之次日;3.按照约定《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次日;4.金一文化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36个月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的100%-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需)-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需)。”

  (2)哈尔滨菲利杜豪贸易有限公司承诺:

  菲利杜豪取得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为40,458,276股,根据菲利杜豪、法瑞尔增资时间的核查,捷夫珠宝37.89%的股权是菲利杜豪、法瑞尔在2016年通过增资形式取得。因此,菲利杜豪取得全部股权对价的37.89%(即15,328,913股金一文化股份)的锁定期自愿延长至36个月,其余25,129,363股份的锁定期为12个月。根据菲利杜豪承诺,其本期可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5,129,363股*30%-当年已补偿的股份(菲利杜豪2018年度业绩已完成,本期无需补偿)=7,538,808股。

  具体承诺如下:

  “本承诺人本次认购的金一文化15,328,913股份(包括在股份锁定期内因金一文化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以下列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除外:

  ①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捷夫珠宝补偿期限第三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次日;

  ②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捷夫珠宝补偿期限第三年度期末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之次日;

  ③按照约定《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次日;

  ④金一文化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36个月之次日。

  本承诺人本次认购的金一文化25,129,363股股份(包括在股份锁定期内因金一文化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上述股份的整体解锁时间和解锁数量还应符合如下规定,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除外,之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期可申请解锁时间: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1)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捷夫珠宝补偿期限第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次日;(2)按照约定《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次日;(3)金一文化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的25,129,363股金一文化股份40%-当年已补偿的股份(如需)。

  第二期可申请解锁时间: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1)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捷夫珠宝补偿期限第二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次日;(2)按照约定《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次日;(3)金一文化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24个月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的25,129,363股金一文化股份70%-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需)。

  第三期可申请解锁时间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1)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捷夫珠宝补偿期限第三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次日;(2)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捷夫珠宝补偿期限第三年度期末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之次日;(3)按照约定《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次日;(4)金一文化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36个月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的25,129,363股金一文化股份-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需)-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需)。”

  (3)陈峻明、陈昱、范奕勋、黄文凤、黄育丰、博远投资、飓风投资、张广顺、郑焕坚承诺:

  “本承诺人本次认购的金一文化股份(包括在股份锁定期内因金一文化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股份)自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转让。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认购的股份的解锁时间和解锁数量安排如下(见下表),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除外,之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期可申请解锁时间: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1.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第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次日;2.按照约定《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次日;3.金一文化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的金一文化股份40%-当年已补偿的股份(如需)

  第二期可申请解锁时间:1.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第二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次日;2.按照约定《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次日;3.金一文化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24个月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的金一文化股份70%-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需)

  第三期可申请解锁时间: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1.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第三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次日;2.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第三年度期末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之次日;3.按照约定《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次日;4.金一文化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36个月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的100%-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需)-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需)”

  (4)深圳领秀奇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熙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承诺人本次认购的金一文化股份(包括在股份锁定期内因金一文化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满后,本承诺人认购的股份的解锁时间和解锁数量安排如下(见下表),但按照《业绩补偿协议》进行回购的除外,之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期可申请解锁时间: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1.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第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次日;2.按照约定《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次日;3.金一文化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12个月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的金一文化股份40%-当年已补偿的股份(如需)

  第二期可申请解锁时间: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1.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第二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次日;2.按照约定《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次日;3.金一文化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24个月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认购的金一文化股份70%-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需)

  第三期可申请解锁时间:下列日期中最晚的日期为可申请解锁时间:1.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第三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之次日;2.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补偿期限第三年度期末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之次日;3.按照约定《业绩补偿协议》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如需)之次日;4.金一文化本次交易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届满36个月之次日。累计可申请解锁股份:可申请解锁股份=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的100%-累计已补偿的股份(如需)-进行减值补偿的股份(如需)。”

  2、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所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1)公司与黄壁芬、黄奕彬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第2条业绩承诺期间及承诺净利润数

  2.1乙方各自及共同承诺: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金艺珠宝在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净利润预测数,金艺珠宝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6,000.00万元、6,550.00万元、7,050.00万元。

  2.2如金艺珠宝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任一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该年度期末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方式以本次交易取得的金一文化股份及金一文化支付的现金对甲方进行补偿。

  2.3发生股份补偿的情况下,由乙方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现金补偿的情况下,由乙方一进行补偿。

  第3条实际净利润数的确认

  3.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由甲方聘请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金艺珠宝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与甲方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日出具,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对金艺珠宝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确认。

  第4条业绩补偿触发条件

  4.1业绩承诺期满后,依据金艺珠宝专项审核报告,若金艺珠宝于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金艺珠宝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的金艺珠宝承诺净利润数,则差额部分由乙方以股份和现金方式在金艺珠宝各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第5条业绩补偿方式

  5.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若金艺珠宝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同期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额,乙方应按照如下约定以股份和现金结合的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

  5.1.1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三十(30)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确定当年应回购乙方股份的数量。乙方应配合将应回购的股份划转至甲方设立的回购专用账户进行锁定,该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甲方所有。由甲方以1元的总对价回购该被锁定的股份,并在回购后的十(10)日内予以注销。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金艺珠宝100%股权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间内应回购乙方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乙方认购的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数量。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后召开董事会确定股份补偿数额的同时确定现金补偿金额,乙方一应于该现金补偿金额确定后三十(30)日内支付给甲方。

  5.1.2在各年计算的现金补偿数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股份无偿划转: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由于甲方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则乙方承诺将等同于上述回购股份数量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上市公司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之外的股份持有者)。乙方当年应无偿划转的股份数量与本协议第5.1.1条所述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相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30)日内履行无偿划转义务。除乙方外的甲方其他股东按其在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占甲方在无偿划转股份登记日扣除乙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由甲方届时另行确定。

  5.1.3如甲方在业绩承诺期间进行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乙方补偿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若甲方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配,乙方的现金分配的部分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甲方,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补偿股份数。

  5.2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甲方聘请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额:

  5.2.1乙方应当对甲方就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进行股份补偿: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乙方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总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5.2.2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资产减值补偿已补偿的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额;

  5.2.3计算公式中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考虑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分红、配股等因素影响并进行相应调整。

  5.2.4乙方应在金一文化董事会作出补偿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金一文化指定账户进行补足。

  5.3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与因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足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9BJA110166《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黄奕彬、黄壁芬承诺的金艺珠宝2018年度业绩已经实现,本期不需进行业绩补偿。

  (2)公司与菲利杜豪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第2条业绩承诺期间及承诺净利润数

  2.1乙方承诺: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捷夫珠宝在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净利润预测数,捷夫珠宝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7,300.00万元、8,100.00万元、8,800.00万元。

  2.2如捷夫珠宝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任一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该年度期末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方式以本次交易取得的金一文化股份及金一文化支付的现金对甲方进行补偿。

  第3条实际净利润数的确认

  3.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由甲方聘请经甲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捷夫珠宝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与甲方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日出具,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对捷夫珠宝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确认。

  第4条业绩补偿触发条件

  4.1业绩承诺期满后,依据捷夫珠宝专项审核报告,若捷夫珠宝于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捷夫珠宝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的捷夫珠宝承诺净利润数,则差额部分由乙方以股份和现金方式在捷夫珠宝各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第5条业绩补偿方式

  5.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若捷夫珠宝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同期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额,乙方应按照如下约定以股份和现金结合的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

  5.1.1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三十(30)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确定当年应回购乙方股份的数量。乙方应配合将应回购的股份划转至甲方设立的回购专用账户进行锁定,该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甲方所有。由甲方以1元的总对价回购该被锁定的股份,并在回购后的十(10)日内予以注销。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间内应回购乙方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乙方认购的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数量。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后召开董事会确定股份补偿数额的同时确定现金补偿金额,乙方应于该现金补偿金额确定后三十(30)日内支付给甲方。

  5.1.2在各年计算的当期补偿数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股份无偿划转: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由于甲方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则乙方承诺将等同于上述回购股份数量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上市公司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之外的股份持有者)。乙方当年应无偿划转的股份数量与本协议第5.1.1条所述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相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30)日内履行无偿划转义务。除乙方外的甲方其他股东按其在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占甲方在无偿划转股份登记日扣除乙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由甲方届时另行确定。5.1.3如甲方在业绩承诺期间进行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乙方补偿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若甲方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配,乙方的现金分配的部分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甲方,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补偿股份数。

  5.2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甲方聘请经双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额:

  5.2.1乙方应当对甲方就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进行股份补偿: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乙方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总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5.2.2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资产减值补偿已补偿的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额

  5.2.3计算公式中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考虑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分红、配股等因素影响并进行相应调整。

  5.2.4乙方应在金一文化董事会作出补偿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金一文化指定账户进行补足。

  5.3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与因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足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9BJA110169《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菲利杜豪承诺的捷夫珠宝2018年度业绩已经实现,本期不需进行业绩补偿。

  (3)公司与熙海投资、领秀投资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第2条业绩承诺期间及承诺净利润数

  2.1乙方各自及共同承诺: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贵天钻石在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净利润预测数,贵天钻石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6,200.00万元、6,800.00万元、7,400.00万元。

  2.2如贵天钻石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任一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该年度期末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方式以本次交易取得的金一文化股份及金一文化支付的现金对甲方进行补偿。

  2.3发生股份补偿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按照本次交易各自认购金一文化股份数占乙方合计认购金一文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分担补偿额;现金补偿的情况下,乙方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3条实际净利润数的确认

  3.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由甲方聘请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贵天钻石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与甲方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日出具,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对贵天钻石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确认。

  第4条业绩补偿触发条件

  4.1业绩承诺期满后,依据贵天钻石专项审核报告,若贵天钻石于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贵天钻石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的贵天钻石承诺净利润数,则差额部分由乙方以股份和现金方式在贵天钻石各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第5条业绩补偿方式

  5.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若贵天钻石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同期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额,乙方应按照如下约定以股份和现金结合的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

  5.1.1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三十(30)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确定当年应回购乙方股份的数量。乙方应配合将应回购的股份划转至甲方设立的回购专用账户进行锁定,该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甲方所有。由甲方以1元的总对价回购该被锁定的股份,并在回购后的十(10)日内予以注销。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间内应回购乙方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乙方认购的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数量。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后召开董事会确定股份补偿数额的同时确定现金补偿金额,乙方应于该现金补偿金额确定后三十(30)日内支付给甲方。

  5.1.2在各年计算的现金补偿数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股份无偿划转: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由于甲方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则乙方承诺将等同于上述回购股份数量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上市公司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之外的股份持有者)。乙方当年应无偿划转的股份数量与本协议第5.1.1条所述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相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30)日内履行无偿划转义务。除乙方外的甲方其他股东按其在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占甲方在无偿划转股份登记日扣除乙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由甲方届时另行确定。

  5.1.3如甲方在业绩承诺期间进行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乙方补偿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若甲方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配,乙方的现金分配的部分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甲方,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补偿股份数。

  5.2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甲方聘请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额,乙方应当对甲方就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进行补偿:

  5.2.1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乙方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总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5.2.2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资产减值补偿已补偿的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5.2.3计算公式中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考虑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分红、配股等因素影响并进行相应调整。

  5.2.4乙方应在金一文化董事会作出补偿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金一文化指定账户进行补足。

  5.3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与因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足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9BJA110168《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熙海投资、领秀投资承诺的贵天钻石2018年度的业绩未实现, 因贵天钻石在2017年至2018年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为13,313.46万元,高于截至2018年度期末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13,000.00万元,根据公司与熙海投资、领秀投资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无需进行业绩补偿。

  (4)公司与张广顺、黄育丰、范奕勋、郑焕坚、黄文凤、陈昱、陈峻明、博远投资、飓风投资、三物投资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如下:

  “第2条业绩承诺期间及承诺净利润数

  2.1乙方各自及共同承诺: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臻宝通在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净利润预测数,臻宝通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的承诺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6,900.00万元、7,700.00万元、8,400.00万元。

  2.2如臻宝通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任一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该年度期末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方式以本次交易取得的金一文化股份及金一文化支付的现金对甲方进行补偿。

  2.3发生股份补偿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按照本次交易各自认购金一文化股份数占乙方合计认购金一文化股份总数的比例分担补偿额;现金补偿的情况下,乙方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3条实际净利润数的确认

  3.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由甲方聘请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臻宝通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与甲方的年度审计报告同日出具,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对臻宝通业绩承诺期间每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进行审计确认。

  第4条业绩补偿触发条件

  4.1业绩承诺期满后,依据臻宝通专项审核报告,若臻宝通于业绩承诺期间累计实现的臻宝通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的臻宝通承诺净利润数,则差额部分由乙方以股份和现金方式在臻宝通各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第5条业绩补偿方式

  5.1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若臻宝通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同期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额,乙方应按照如下约定以股份和现金结合的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

  5.1.1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三十(30)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确定当年应回购乙方股份的数量。乙方应配合将应回购的股份划转至甲方设立的回购专用账户进行锁定,该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甲方所有。由甲方以1元的总对价回购该被锁定的股份,并在回购后的十(10)日内予以注销。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间内应回购乙方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乙方认购的甲方向其发行的股份数量。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后召开董事会确定股份补偿数额的同时确定现金补偿金额,乙方应于该现金补偿金额确定后三十(30)日内支付给甲方。

  5.1.2在各年计算的现金补偿数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股份无偿划转:如上述回购股份并注销事宜由于甲方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经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则乙方承诺将等同于上述回购股份数量的股份赠送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上市公司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之外的股份持有者)。乙方当年应无偿划转的股份数量与本协议第5.1.1条所述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相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十(30)日内履行无偿划转义务。除乙方外的甲方其他股东按其在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量占甲方在无偿划转股份登记日扣除乙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数量的比例获赠股份。无偿划转股权登记日由甲方届时另行确定。

  5.1.3如甲方在业绩承诺期间进行转增股本或送股分配的,则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乙方补偿股份数量应相应调整,计算公式为: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若甲方在业绩补偿期间内实施现金分配,乙方的现金分配的部分应随相应补偿股份返还给甲方,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应回购注销或无偿划转的补偿股份数。

  5.2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甲方聘请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额:

  5.2.1乙方应当对甲方就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进行补偿:标的资产减值部分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内乙方已补偿股份总数-已补偿现金总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

  5.2.2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应补偿的现金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资产减值补偿已补偿的股份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总额

  5.2.3计算公式中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考虑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分红、配股等因素影响并进行相应调整。

  5.3在任何情况下,因标的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与因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不足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合计不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5.4乙方应在金一文化董事会作出补偿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金一文化指定账户进行补足。”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9BJA11017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重大资产重组购入资产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证报告》,张广顺、黄育丰、范奕勋、郑焕坚、黄文凤、陈昱、陈峻明、博远投资、飓风投资、三物投资承诺的臻宝通2018年度业绩已经实现,本期不需进行业绩补偿。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3、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

  相关股东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一致。

  4、 股东后续追加的承诺

  相关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5、 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1)法定承诺

  相关股东作出的法定承诺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一致。

  (2)其他承诺

  相关股东未作出其他股份相关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未对其进行担保。

  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情况说明

  根据以上股东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及金艺珠宝、捷夫珠宝、臻宝通及贵天钻石2018年业绩承诺均已实现的情况,以上股东股份解除限售的具体变化如下表所示:

  ■

  四、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10月25日。

  (二)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总数为22,082,5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

  (三)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13名。

  (四)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五、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1、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拟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中所作出的承诺的情形;

  3、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六、 其他说明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是公司相关股东对该限售股份限售期到期的例行信息披露,并不代表其对该等股份的减持计划。

  七、 备查文件

  1、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 股份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9-106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钟葱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股东钟葱先生的通知,由于钟葱先生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合同纠纷一案,国盛证券计划对相关股份进行违约处置。

  根据通知,钟葱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7,572,8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9%)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被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4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68%。

  一、股东基本情况

  ■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因申请执行人国盛证券与被执行人钟葱等人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将强制卖出钟葱先生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00万股。国盛证券拟对上述股份进行违约处置,处置方式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及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

  3、减持数量:不超过1400万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68%。

  4、减持期间: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下发的通知,减持期间为不超过30个自然日。由于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属于被动减持,可能因债权人的原因将无法按照减持细则的约定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

  5、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

  6、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均视市场价格确定。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2018年5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钟葱先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了其通过国金证券-平安银行-国金金一增持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持有的公司股票14,410,9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3%,金额合计13,272.51万元,未提前告知公司披露减持计划。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钟葱先生未发生其他违反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实施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由于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属于被动减持,减持计划尚存在具体的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按规定披露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告知函》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19-107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序号:192636),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所有材料齐全,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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