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10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19-130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贵银业”)分别于2019年8月3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76),于2019年8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87)于2019年9月1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10)。截止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涉及进展以及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曹永贵(被告二)、许丽(被告三)、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全部保理融资本金48,000,000.00(人民币,下同)、利息956,000.00元、罚息1,077,032.00元,合计50,033,032.00;

  (2)请求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6日,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租赁”)与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祥公司”)、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下称《保理合同》),旺祥公司将其与金贵银业签署的《购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保利租赁进行保理融资。保理融资本金5,000万元;保理费总额为1,652,777.78。同日,保利租赁作为债权人与曹永贵、许丽夫妇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曹永贵、许丽为前述《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利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3月,保利租赁与旺祥公司、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就上述《保理合同》签署了《补充协议》。同日,保利租赁分别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签订《保证合同》,三名被告为《保理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向保利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金贵银业陆续支付了部分保理融资利息后,自2019年4月30日起发生逾期,造成违约。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初625号,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许丽、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50,033,032元。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曹永贵(被告二)、许丽(被告三)、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全部保理融资本金 89,008,000.00元(人民币,下同)、利息880,000.00元、罚息97,536.00元(以全部到期未付保理融资本息为基数,按年18%的利率,从2019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最终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89,985,536.00元;

  (2)请求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4、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18日,原告保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租赁”)与郴州市旺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旺祥公司”)、被告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下称“《保理合同》”),旺祥公司将其与金贵银业签署的《购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保利租赁进行保理融资。保理融资本金1亿元;保理费总额为3,305,555.56。同日,保利租赁作为债权人与曹永贵、许丽夫妇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曹永贵、许丽为前述《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向保利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3月,保利租赁与旺祥公司、金贵银业、曹永贵、许丽就上述《保理合同》签署了《补充协议》。同日,保利租赁分别与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签订《保证合同》,三名被告为《保理合同》、《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向保利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订后,金贵银业陆续支付了部分保理融资利息后,自2019年4月30日起发生逾期,造成违约。

  5、案情最近进展

  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初624号,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曹永贵、许丽、湖南金和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博白县松旺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89,985,536元。已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初624号之一,裁定如下:驳回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重庆市金科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金来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曹永贵(被告三)、许飞洋(被告四)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10,280,310.93元及逾期费用59,252,16元(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

  (2)请求法院立即判令被告二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的所有债务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回购款10,280,310.93元和逾期费用59,252,16元(截止到2019年7月15日);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前述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二的所有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本案原告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若有)由被告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2日,被告一和被告二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二向被告一提供银锭,被告一向被告二支付款项。2017年12月25日,被告二与原告签署了《保理融资合同》,约定将其与被告一所签署的《购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提供人民币3000万元的融资服务,有效使用期12个月,从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5日。2017年12月25日原告根据约定将3000万元融资款支付至被告二指定账户。同日,被告三、被告四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为被告二在《保理融资合同》及其《融资业务凭证》项下支付应收账款回购款及应承担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止目前,被告一未按照《购销合同》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二也未履行回购义务,均构成违约。

  5、案情最近进展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目前已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112民初18281号,裁定如下:驳回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此案继续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曹永德(被告四)、刘娜(被告五)、曹永贵(被告六)、许丽(被告七)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

  (2)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万元;

  (3)判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对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1项、第2项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4)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4月24日,委托人郴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资管”)与受托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签订《湖南信托湘财通2019-2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被动管理类》,郴州资管以湖南信托为通道,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1亿元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向借款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发放信托贷款。2019年4月24日,金贵银业与湖南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向湖南信托借款人民币1亿元,2019年4月24日,保证人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均与被保证人湖南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就《信托贷款合同》项下金贵银业应支付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应向湖南信托支付的其他款项、湖南信托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向湖南信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4月24日金贵银业实际收到借款8,000万元。

  2019年5月10日,金贵银业出具《承诺函》,自愿承诺在2019年5月14日之前及收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当天还款,但期限届满后未予偿还,构成违约。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金贵银业的上述债务,原告湖南信托有权要求被告保证人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该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初3010号,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冻结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8,0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曹永德(被告四)、刘娜(被告五)、曹永贵(被告六)、许丽(被告七)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亿元及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

  (2)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

  (3)判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

  (4)判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对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5)判被告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4、事实与理由

  2019年2月1日,委托人郴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资管”)与受托人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签订《湖南信托郴州资管-金贵银业单一资金信托合同(被动管理类》,郴州资管以湖南信托为通道,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1亿元以信托的方式委托给受托人,指定受托人向借款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发放信托贷款。2019年1月30日,金贵银业与湖南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向湖南信托借款人民币1亿元。2019年1月30日,保证人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均与被保证人湖南信托签订《保证合同》,就《信托贷款合同》项下金贵银业应支付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应向湖南信托支付的其他款项、湖南信托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等向湖南信托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2月2日金贵银业收到借款1亿元。

  2019年5月10日,金贵银业出具《承诺函》,自愿承诺在2019年5月25日之前及收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当天还款,但期限届满后未予偿还,构成违约。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金贵银业的上述债务,原告湖南信托有权要求被告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5、案情最近进展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公司已收到该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初3009号,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冻结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永德、刘娜、曹永贵、许丽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0,1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六、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曹永贵(被申请

  人二)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土地、房产、铅精矿石、银锭、股权及被申请人曹永贵持有的深圳前海金和贵投资合伙企业等公司的股权共计价值335,397,355.93元之财产。

  4、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开展白银购销业务,被申请人收到全部货物,至今未付款,构成违约。2019年2月13日,申请人的上海青浦分公司与郴州市富智汇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被申请人一)于2019年2月27日收到全部货物,暂未付款未构成违约。被申请人二曹永贵自愿为上述《购销合同》分别出具《担保函》,对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近期公司经营状况下滑,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5、案情最近进展

  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诉前财产保全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已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1执保2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1执保211号之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以下事项:

  (1)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为5000万元)。

  (2)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月6日至2022年9月5日。

  (3)冻结期间,未经该院准许,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质押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手续。

  上述诉讼案件一、二、三、四、五为公司近期收到的新增诉讼,诉讼六为诉讼进展情况公告,详见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110)

  七、对公司的影响

  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将配合有关各方提供证据资料,积极主张公司权利, 充分保障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事项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行、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不能尽快解决上述冻结事项,预计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八、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初624号)

  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初624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初625号)

  民事裁定书-(2019)渝0112民初18281号

  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初3009号

  民事裁定书-(2019)湘01民初3010号

  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1执保211号

  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1执保211号之一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22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