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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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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 临2019-075
债券代码:113510 债券简称:再升转债
转股代码:191510 转股简称:再升转股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胜诉,二审诉讼待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已于2019年7月31日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一审判决,因原告方不服一审判决内容,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预计本次上诉事项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披露了公司、郭茂、西藏中盛鑫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盛鑫瑞”)、杨兴志、卢立文等五被告与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市创发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仓创发”)、张明华等四原告相关的民事诉讼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收到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6)。

  苏州中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8)苏05民初字88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周介明等人要求杨兴志支付10,500万元转让款及清偿9,164.4万元本息债务的请求均不能成立,亦无权要求杨兴志承担违约责任,其要求郭茂、再升科技、中盛鑫瑞、卢文立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17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19-068)。

  二、二审诉讼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送达的“(2019)苏民终1405号”《传票》、《应诉通知书》和《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不服苏州中院“(2018)苏05民初字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2018)苏05民初字884号”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原告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预计本次上诉事项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1日

  ●报备文件

  (一)民事上诉状

  (二)应诉通知书

  (三)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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