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前期公告的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星铸业”)与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华创”)诉讼的民事判决书,为方便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诉讼情况,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8),于2019年7月3日披露了《全资子公司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同日于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日星铸业
被告方:沈阳华创
2、案件概述
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合作伙伴。为生产经营需要,被告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2月13日期间与原告签订多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前机舱底架,原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告货款855,4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2018年5月7日向山东省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5,4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2月20日,此案由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近日,日星铸业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705号),判决结果如下:
(1)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2,630元。
(2)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支付以812,63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0.5%计算的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3)驳回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54元,由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11,736元,由宁波日星铸业有限公司负担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判决已生效,现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已申请执行,但尚未收到货款。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进展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次披露的诉讼案件已收到民事判决书,上诉期内未提起诉讼,判决已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虽然诉讼已经判决公司胜诉,但由于沈阳华创经营困难,公司暂时未收到执行款,可能存在此笔货款不能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将视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民初705号)
特此公告。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