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10月9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上午9:30-11:30时,下午13:00-15:00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下午15:00至2019年10月9日下午15:00 时。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人民政协报大厦七层703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峥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538,286,6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9.7827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494,051,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5.6917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4,23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0910%。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8,41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02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1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3114%;参加网络投票的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23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091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提名邹艾艾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
2、提名李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
3、提名童婧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
4、提名张根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
5、提名刘朝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提名张敏先生(会计专业人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
2、提名王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
3、提名骆建华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提名胡瑞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
2、提名陈凤英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8,23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8%;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股东四川发展国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在审议本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共计273,670,000股不计入对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264,561,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3%;反对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58,36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64%;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刘斯亮律师、刘雪晴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