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03 股票简称:立昂技术 编号:2019-127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17日、2019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19)、《关于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25)。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0月9日(星期三)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下午15:00至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燕山街518号立昂技术9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刚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05,837,1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46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8,288,5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154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37,548,5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644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816,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4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7,816,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404%。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各子议案需逐项审议)
议案1.01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2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3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4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5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7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09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1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11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12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1.13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5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3.00关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7,548,2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4.00关于公司拟进行融资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689,8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1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0%;反对3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陈盈如、段瑞祺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9日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19]第14号
■
二○一九年十月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柏坤见证字[2019]第14号
致: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立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昂技术”)委托,指派本所陈盈如律师、段瑞祺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列席公司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履行见证义务。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审查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立昂技术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9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9-11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并于2019年9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关于召开2019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125)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刚先生主持,现场会议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15:30在新疆乌鲁木齐经开区燕山街518号立昂技术9层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同时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上午9:30 至 11:30,下午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0月8日下午15:00至2019年10月9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止2019年9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名,代表股份为105,837,1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4601%。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股份68,288,5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8154%;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股份37,548,5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448%。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经查验,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其中:现场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由律师、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和验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资料。
根据现场投票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
上述1-3项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中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未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议案4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其中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未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或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见证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没有副本,以本所律师签字并在最后一页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文本。
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陈盈如 __________
负责人:陈盈如 __________ 段瑞祺 __________
签署日期:二○一九年十月九日